婚姻習俗
其它婚俗與特殊婚姻形式
(一)佘族婚俗
佘族婚姻傳統上極少與漢族通婚,在本民族內,忌諱同姓聯姻。舊時,盛行通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辦買賣婚姻。早婚現象嚴重,女孩長到八九歲就有媒人來提親,婚齡多在15歲至19歲,20歲以上結婚的極為個別,忌諱18歲結婚,俗信18歲結婚會受“十八難”。一門親事從議定到締結,一般要經過說親、定親、娶親三個階段,其中少不了看命相、算八字、擇吉日、議聘禮、坐花轎、設婚宴等,這些都與漢人的婚俗相似,同時也流傳著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習俗。
提親時,媒人攜線麵、紅糖等禮物前往女家,若得到答複:“你回去,不要來了。”表明結親無望。若對方應曰:“你回去再來吧!”則表示有成功的可能。女家不接收禮物,媒人就得第二次、第三次接連登門,女方家長接禮,即表示同意這門親事。有時,男女兩家相距較遠,媒人並不回到男家後再來,而是從大門出去,從旁門再進來,或者從後門走出,前門進來,連續三次,也算是跑了三趟。這一禮儀俗稱“三下行”。
佘族婚俗,曆來相傳是對歌唱和。姑娘出嫁之前,母舅姨姑要請她到家中“做表姐”。當晚就有表弟一輩的小夥子來和她對歌。若“表姐”歌源不絕,鎮住對手,自然倍受誇獎。如果“表姐”歌窮曲盡,敗下陣來,往往躲入臥房,裝病躺在被窩裏;表弟們得勢不饒人,繼續以歌嘲弄“表姐”,有的甚至燃起鬆枝葉子放到床鋪下,把“表姐”熏得發嗆,無歌的“表姐”隻好忍受。
迎娶前一天,男方要請一位伶俐機敏、能歌善唱又精於禮教規矩的男子(俗稱“親家伯”或“迎親伯”)代表男家,挑上豐厚的禮品,帶著花轎,到女家接親。女家鳴炮開大門將“親家伯”迎進屋。“親家伯”須曉得謙讓,隻能於廳堂的右邊就坐(俗信:左為大,右為小),主人敬煙,馬上要予回敬,連在場的小孩也不例外。如有閃失,便會遭到女家姑娘們的哄笑,乃至燃放鞭炮轟之。為盡量避開“交鋒”,“親家伯”到達的時間,大都選在天快黑之際,即女家開晚宴前不久。晚宴後,廳堂裏燈火通明,姑娘們率先發起對歌,“親家伯”亦亮開歌喉,單槍匹馬應戰群芳。倘若“親家伯”能唱新歌巧曲,把對方製服,姑娘們便會以禮相待;如果口訥詞窮、或詞曲不通,則會被姑娘們狠狠嘲笑與戲弄一通,有的甚至狼狽逃遁。“親家伯”在女家期間,無論遇到什麼嘲諷和挖苦,皆不能動怒生氣。這一風俗佘族人謂之“難為親家伯(迎親伯)”。
臨近出閣,新娘不管對親事滿意與否,在梳妝前都要以歌當哭。這“哭嫁”除了哭爹娘、哭哥嫂、哭弟妹之外,特別要哭母舅。新娘見到母舅,便撲到母舅懷裏邊歌邊哭邊跪拜,傾訴滿腔的離情別意:“母舅呀,我來你寮,你殺雞來又請酒,我今無以報答你,甥女人情真真少。”母舅亦以歌細語撫慰:“你母生你真無用,大來要當別人娘,做人媳婦凡孝順,自己做家凡富強。”哭鬧至力乏了,新娘才肯梳妝打扮。佘族新娘的一般妝束是,身穿繡著五彩圖案的藍大褂,腰纏美麗的彩帶,頭發上紮著紅絨線,戴著傳說中佘族始祖高辛皇帝三公主的尖角鳳冠。頭冠外,紮著四根用許多白礬珠串成的珠帶,還插上銀釵。頭冠下,垂一條一寸寬的紅綾帶。一塊圓形的髻牌,懸掛在額前。妝扮後新娘由母舅扶出廳堂與兄弟“分飯”,新娘含口飯噴些飯粒在兄弟衣襟上,以示吉利。有的地方,新娘要舉行“溜筷子”和“吃千斤飯”的儀式。中堂桌上放一碗米飯和兩雙筷子,新娘雙手各拿起一雙筷子,交叉著遞給站在身後的哥哥,哥哥接過筷子,從新娘的腋下又把筷子放回桌上,此乃“溜筷子”。隨後,新娘彎腰低頭,從碗裏銜上三口飯,吐在手帕中,由哥哥將之包好,放進新娘衣兜中,帶往夫家,這叫“吃千斤飯”。
禮畢,舅舅扶新娘上轎登程。假如當天村中有兩個姑娘出嫁、同路而行,一般是讓夫家遠的先走。後走的因恐“風水”會被先行者帶去,於是,要用一隻黃牛,角係紅布,插上紅花在前麵“踏路”,意即經牛踏過的道路是“新路”,亦會得到好“風水”。家景好的的佘民還把踏路的牛作為陪嫁品。
迎進新娘後,在佘歌聲中,新郎先向天地,繼向祖宗神位行三跪九叩禮。新娘隻要鞠躬、作揖便可,毋需跪拜。相傳新娘是高辛帝的公主,新郎是駙馬,故新郎要下跪叩拜,新娘則不必。福鼎佘民的婚禮中,沒有拜堂,隻由新娘一人向祖宗三鞠躬,新郎見花轎臨門,須躲避以免“犯衝”,直到婚禮結束,才能露麵。因此,婚禮實際上是新娘一人演的獨角戲。
婚嫁請酒和鬧洞房之際,新人、賓客往往都要引吭高歌以賀喜。或對唱、或獨吟,十分熱鬧。有些地方,新娘婚後並不馬上返回娘家,越三五日就得下田勞動。
在佘族婚嫁的許多環節中,皆以對歌唱和貫穿其間,成為一種十分獨特的風俗。1949年後,隨著包辦婚姻的日趨淡薄,自由戀愛之風愈益濃厚,借對唱山歌而互相熟悉、建立感情,逐漸成為佘族男女青年選擇配偶的重要方式。
舊時,除了正常的男婚女嫁之外,佘族民眾中還普遍流行“童養婚”、“入贅婚”、“表親婚”、“交換婚”、“服役婚”等。但忌諱寡嫂與叔叔結合的“轉房婚”,俗謂“大哥為父,大嫂為娘”,若行婚配被視為悖逆天理人倫。福鼎的佘民有“對婚製”,即多男子之家以男子與多女子之家互相換取婚姻,一方受女為媳,一方得男為贅。
1949年以後,佘族傳統婚俗有所更新,婦女的合法權益逐步得到保障。但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早婚現象還有存在,有的仍行舊式婚禮。
(二)回族婚俗
福建回民主要分布於一些沿海城市,以泉州最為集中。古代由於元末、明初的“反色目”浪潮,回民普遍受歧視和打擊,因而產生了回、漢隔閡。市區內回民一般都是在本民族內部婚配,因為男女青年的比例發展不平衡,也就出現了反常的結親現象。男女年歲相差懸殊,或者不同輩結婚而親上加親者十分普遍。也有同胞姐妹,嫁後成為妯娌的。亦有在家是姐妹,出嫁後不同輩,姐姐成叔母,妹妹為侄媳的。此外,還有同胞兄弟娶另一戶的姑姑、侄女為妻室的。至於姑、姨表親互相婚配者,更為常見。直至清末和民國時期,始有漢回通婚的,但為數很少。1949年以後,回漢通婚逐漸增多。
回民婚姻既有受中國封建社會的影響,又有外來民族習慣的影響,並遵照伊斯蘭教的有關教義,因而形成獨具特色的民族婚俗。
按照《古蘭經》的規定,伊斯蘭教教徒允許多妻,但也不提倡多妻。福建回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很少有納妾現象。妻亡後續娶者則比較常見。發妻無生育能力而納妾者,也極為個別。
回民尋找配偶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當男女成年後,任何一方家長看中了對方子女,便通過族內長輩或親友為兒女提親,對方不管貴賤,都必須樂意應允以結親,不得推辭拒婚。這種一說即合的婚俗,直至50年代仍盛行於回族中。不過,此種求婚通常適用於同階層之間,或是貴對賤、富對貧者的求婚。至於普通貧賤回民,則不敢主動向富戶貴人求婚。
男女青年一旦產生愛情,可以坦率告知父母,父母一般不會反對和幹涉,而且還會幫助撮合,隨即托請族內長輩為媒,向對方家長求親。除殘疾和不務正業者外,一般是一說便成。若對方應允親事,便選擇吉日(回族以主麻日即星期五為吉日),即約定在某一主麻日訂婚結親。
訂婚儀式男方先準備各種貴重禮品,其中須有黃金戒指二個,一刻男方婚者之姓名,另一則刻著“吉祥”或“富貴”的字樣。貧困回民以銀戒指鍍金代替,富裕回民則另加黃金項鏈一條、手鐲一對。禮品中有精製“油香”、“油酥花繭”、“油酥脆花”等民族食品(後改為糕餅、明糖)和布匹。男方由長輩或親友陪同至女家訂親。男方來到女家時,主人即捧出四果(柿餅、冬瓜糖、紅棗、龍眼幹)和雞蛋招待,此為大禮。按回民風俗,貴賓隻喝一口甜湯,不能食大禮之物。接著,女家端出雞蛋麵線招待客人。然後,由姑娘親自到廳堂接受男方“戴手指”,即男方把戒指戴在女方的手指上,自此,雙方算是定下婚姻。
回族婚禮儀式,定於“主麻日”舉行。具體日期由雙方商定。婚禮男方比女方隆重。在婚禮前的“主麻日”,男方先送彩禮給女方。彩禮花色品種繁多,有舉行婚禮的大紅燭、鞭炮,還有牛肉、羊肉、“油香”、“油酥花繭”、“油酥脆花”、糖果、糕餅以及布匹、聘金(現款)等等。
姑娘出嫁前,也應備辦各式各樣的嫁妝,如首飾、衣服、床上用品、各種日用生活品,以及廳堂和洞房擺設裝飾的物品。同時還須預先準備好給婆家婦女長輩和未婚姑姑等直係親屬每人布鞋一雙或者布料一塊,以便見麵時奉送。嫁妝中必有《古蘭經》。清末民初,尚有以手抄《古蘭經》為嫁妝的風俗。出嫁前一天,所備辦的嫁妝應全部送往男家。是晚,姑娘應“大淨”(全身沐浴),更換新裝,以示潔淨無穢。
舉行婚禮的當日淩晨,男家主婦(新郎的祖母或母親)經沐浴後,來到懸掛有裱褙的大幅《古蘭經》的廳堂上,敬獻鮮花,焚燒香末,點燃大紅燭,並在桌上排列紅米圓(丸)三小碗,以感謝“真主”賜結良緣。早餐全家食甜紅米圓,象征新婚夫婦生活甜如糖蜜、終生團圓。
舉行婚禮前,新郎先往女家迎親。姑娘離家門時,也有“哭嫁”習俗,以嚎哭為“吉祥”。若新娘不能聲淚俱下,被看作是無父母兄弟之情,視為不吉,會受親友的議論譴責。
新郎迎回新娘後,隨即雙雙同往清真寺請阿訇主持婚禮。沿途,親友和鄰裏的男女老少爭相圍觀,有些調皮的小夥子,故意逗笑,使新娘羞羞答答。
婚禮儀式在男方家的大廳舉行。廳前搭一木板小平台,麵朝西,上置方椅一張以備阿訇坐著“念經”。前麵放置長方形“香案桌”一張。舊時,富貴人家桌上擺著一盤“金豆”(黃金豆粒),由阿訇念“依劄布”(婚配經),意為:“萬能的真主啊!感謝您的恩典,請您成全其兩人的婚姻。”新郎、新娘跪於鋪地席(用洞房床上新席)上“聽經”。阿訇念完經後,對新郎、新娘問證詞,待答“戒卑路土”(我願意)後,便將桌上擺的“金豆”撒於新郎、新娘身上,意在知感“安拉”賜結良緣,並祈求“安拉”賜生貴子。撒在地上的“金豆”讓貧苦回民拾之均分。此乃喜慶日子“散天課”施舍貧民。一般勞動階層婚禮過程與此無異,隻是把“金豆”改為紅棗、龍眼幹、花生果、栗子或白果(銀杏,後改用糖果)共4盤,撒於地上,讓小孩揀食。婚禮最後程序,是一對新人雙手摸臉做“都哇”以感謝“真主”。若是漢族姑娘嫁給回民,新娘則應隨夫信奉伊斯蘭教,一切從回回風俗。
婚禮完畢送走阿訇後,新郎新娘須雙雙到廳堂,在靠那幅《古蘭經》前案桌上的香爐中,焚燒香木、香末並獻上新鮮香花,隨後拜見父母,並依照長次,順序同家庭成員一一相見。在見麵時,新娘應雙手捧著甜茶、喜糖,按照丈夫對各人的稱呼請茶。受敬茶的親人應備禮物贈送。“相見”禮品,一般是金戒指或“紅封”(現款)。新娘回敬婆婆的禮品,通常是布鞋一雙。回敬丈夫的姐妹,則用金發夾或者布鞋、布料。
婚禮的另一喜慶活動,是新娘在新郎的陪同下,到廚房熟悉鍋灶炊具和食具,新娘必須逐個觸摸一下。聚集在廚房圍觀的親友,此時可乘機故意對新婚夫婦進行各種刁難嘻鬧,直至新郎、新娘按照親友提出的要求表演完畢,方能進入洞房。
晚上,所邀賓客前來祝賀並參加喜宴。主人在喜堂內外接待來賓。請客的筵席排列應成雙,菜肴也忌諱單數。第一道菜是銀耳甜湯,最後一碗必須是“四果”甜湯,表示新夫婦的生活自始至終甜如糖蜜。喜筵散後便開始鬧洞房。此時,親朋戚友可以對新婚夫婦任意出題嘻鬧,即使賓客鬧得過火或近似刁難,新郎新娘也隻能含笑應付,不得埋怨或生氣,否則有失禮節,會受親友責備和諷刺。一般都鬧至更深,甚至有通宵達旦。
翌日,新郎陪伴新娘返回娘家稱為“回親”。當晚,女家父母應備辦筵席宴請新女婿,其菜肴亦十分豐盛、講究。席上必不可少的菜肴是鮮嫩的“烤全羊”(羊羔)。隻有宴請新婚女婿才有出此佳肴。據說,這一風俗與古爾邦節宰牲,效法易卜拉欣先知忠誠順從“真主”之意義有關,旨在希望新女婿同心順從“安拉”。散席後,新夫婦當晚必須同時返回夫家。
貧苦回民的婚禮比較簡單儉樸,通常是新婚男女雙雙到清真寺請阿訇念“依劄布”(婚配經)即算禮成。新婚之夜隻有合家聚餐,不再舉行其它儀式。
回民中極少有離婚者。夫妻離婚後,若雙方都有後悔,仍然可以複婚。婦女離婚後,須等待4個月後方能再嫁。
(三)基督教徒婚俗
鴉片戰爭之後,隨著西方殖民勢力的入侵,特別是由於英美傳教士進入傳播基督教,傳統中國式的舊婚俗逐步發生分化。信仰基督教的人們,開始按照西方基督教的婚禮儀式到教堂舉行婚禮。其婚禮儀式如下:證婚人牧師身著白色罩衫,左臂披紅綢帶,手持“聖經”,站在聖壇上;在婚禮進行曲中,新娘手挽著新郎走向聖壇,雙雙用手按著“聖經”,接受牧師的祝福;牧師先問新郎、後問新娘:“你願意與×××結為夫妻並與她(他)同患難、共享樂,直到永遠嗎?”新郎、新娘一一回答:“我願意!”於是牧師致辭:“我以上帝的名義宣布×××先生與×××女士正式結為夫妻!”接著,牧師用紅綢帶將新郎、新娘的手繞在一起並口誦:“上帝祝福你們永結同心,白頭偕老!”然後,新郎新娘交換戒指,男左女右,戴在無名指上;最後,新郎、新娘同唱“愛的真諦”,婚禮便告結束。
如今,基督教信仰者的婚禮仍是按例到教堂中舉行。但從教堂出來後,一般還要設宴請客和鬧洞房等。
(四)新式婚禮
民國時期,風氣漸開,初興新式婚禮,名曰“文明結婚”。即假一公共禮堂或大廳,邀集親友來賓,並請一當地知名人士為證婚人,雙方家長為主婚人,媒人為介紹人。新郎、新娘在男女儐相的陪同下,由一對花童(兩個手捧花藍的小女孩)引導,緩緩入內,此時樂隊奏樂或唱機播放唱片。隨後的程序是:證婚人展讀證書,新郎、新娘相向行禮(三鞠躬),交換飾物,新郎新娘、證婚人、介紹人、主持人等各署印章,證婚人、介紹人、來賓代表、主婚人分別致詞,新郎新娘向證婚人、介紹人及男女來賓分別鞠一躬、向主婚人三鞠躬以致謝。禮畢攝影留念,並設宴待客慶賀。有的人舉行更為簡便的集體結婚、茶話結婚、旅行結婚等。不過,當時僅有少數機關公務人員和知識界人士舉行這種文明結婚,而一般民眾仍沿襲古禮。
1949年以後,婚嫁禮儀大改革,舊俗陋習日益削弱,新式的集體婚禮、旅行結婚、家庭簡辦婚事等蔚然成風。80年代以前,婚禮儀式普遍比較簡樸,置幾桌便宴請客,或分發糖果、開茶話會慶賀,即可。有的隻給親友同事各送一小包喜糖等。行拜堂之禮已少見;嬉鬧洞房也趨於文明;許多婚嫁禁忌在當代年輕人的觀念中多已無存。因封建積習甚深,一時難於徹底清除,在農村地區,不少人家還依古禮行事;即使在城鎮,某些舊禮俗亦未絕跡,但那已不是當時社會的崇尚和主流。80年代以來,舊婚俗中繁瑣排場的風氣,重又抬頭,有的較前更為濃厚,婚禮中大操大辦,高額花費,成為時髦。城市中,婚宴多在餐館舉行,互相攀比,故易於鋪張。在福州,喜筵中的“酒包”從形式到內容都有了變化,有的終席給來賓分發塑料桶或其它日用品,內裝酒、罐頭、水果、糕點或其他幹貨;有的則回贈紅包。目前,赴宴連吃帶拿之風,在福建絕非福州一地,其他地方也有仿效成俗的。婚宴的鋪張給多數青年人及其父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及精神壓力。
(五)離婚
離婚指的是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係。在中國曆史上,各時期離婚的習俗有所不同。原始社會一般是被離的一方攜帶自己的財物返回自己部落。男子可以離棄妻子,妻子亦可離棄男子。西周還有此遺風。秦漢後,封建倫理綱常確立,妻子被剝奪了提出離婚的權利,形成以丈夫意誌為轉移的離婚製度,男子享有棄妻的專利權。古人習慣將離婚稱為休妻、棄妻、出妻、逐妻等。在福建,丈夫往往隻須出具一紙休書,或再邀集尊長、近鄰等見證、署名,便可拋棄妻子;而女子卻隻能逆來順受、任人擺布,淪為被遺棄的對象,在連城、長汀等地,還流行過一種“離婚不離家”的習俗,即女子被丈夫離棄後,不願或不能回娘家,隻好繼續住在男家,但夫妻名份不存,男子可以另娶正妻。
古代男子棄妻,大都按照“七去三不去”的原則行事。“七去”也叫“七出”,據《大戴禮記·本命篇》雲:“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如有特殊情形的不應棄去,稱作“三不去”,“婦有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後富貴,不去。”
唐代以後,各朝法律均把“七去三不去”的內容納入其中。民國時期將其廢止,但在民間卻仍有所見。1949年以後,人民政府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婦女的境遇明顯改善,休妻惡俗被迅速革除。當夫妻之間已無法維持婚姻關係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要求,由人民法院調解並裁決。離婚有了法律的依據,婦女得到了應有的權益。
現在,在八閩各地,婚後中途離異的仍然為數很少。由於大多數人是通過自由戀愛而成眷屬的,故對婚事十分不滿者少。而且人們普遍注重白頭偕老、終身相伴的美滿姻緣,如果婚姻破裂,夫妻分離,總覺得不大光彩,日後再婚也不免遇到一些麻煩;同時有子女的話,還要考慮到撫養、教育孩子的問題。因此,有些夫妻即使長期感情不合,或婚外移情別戀,卻仍然委屈將就、得過且過,勉強維持既定名份。特別是女子,非到忍無可忍的地步,絕不會輕言離婚。這種情形在農村尤為明顯。當夫妻之間出現關係惡化,瀕臨破裂之際,雙方的家人、親友以及所在的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等都會出麵進行勸說和調解,盡量促使他們消除矛盾、和好如初,這些努力往往能夠奏效。舊時,離婚後男女雙方均視若陌人。現在,越來越多的青年男女在離婚之際,言行豁達,態度開明,有的還會一起到酒吧、餐館中舉杯道別,以示好聚好散,表現出新時代人的素質與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