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債權債務糾紛案(1 / 1)

債權債務糾紛案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川菜館的林老板與朋友胡某簽訂了一份合同,把其經營的川菜館的使用權轉讓給胡某。該行為得到了餐館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

2.到年底,胡某陸續支付了協議中約定的7萬元轉讓款給林老板,餘款3萬元一直未付。

3.胡某提出將所欠的3萬元債務移轉給朋友洪某,林老板未表示異議。洪某當場出具了一張3萬元的借據給林老板。

4.到了約定的日期,洪某還是未能還款,林老板便把胡某告到法院,訴求胡某支付3萬元欠款。

說法:

這是一起債的轉移案件。債的轉移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製度。根據變更主體的不同,債的移轉分為債權人的變更和債務人的變更。其中通過轉讓合同而移轉債權的,叫做債權讓與;通過轉讓合同而移轉債務的,稱為債務承擔。所謂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製度。

在本案中,林老板與胡某簽訂的川菜館轉讓合同就是一份有效合同,胡某部分履行合同義務(7萬元)後,將剩下的部分義務(3萬元)移轉給洪某,此債務不但具有可移轉性,而且胡、洪兩人在債務承擔方麵達成了合意,並得到了債權人林老板的同意。由於債務承擔合同的無因性和非要式性的特點,所以本案中的債務承擔協議是一份有效合同,符合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的構成要件。該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成立後,第三人洪某取代了原債務人胡某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胡某脫離了債的關係,由第三人洪某直接向債權人林老板承擔債務。洪某屆期未履行債務,林老板不能再請求原債務人胡某承擔債務,因為胡某對洪某的履行能力並不負擔保義務,而且該債務承擔合同也不存在無效、被撤銷、不被追認的情形。林老板隻能要求洪某賠償損失或向法院提起對洪某的訴訟。

(文:王念一圖: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