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
清王朝的對外貿易,在鴉片戰爭前二百年間,以禁海閉關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勢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以所謂“開放貿易”為其原始積累的手段,清王朝則以限製乃至停止貿易為防範外國侵略的武器。在防範外國商人的非法活動方麵,定了嚴格的管理製度;在商品的進出口方麵,作了許多的限製措施。這時,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結構還很牢固,西方產業也不夠發達,中外貿易雖然有一定的增長,但隻能維持比較小的速度和規模。
中國對友鄰國家,特別是對南洋群島和東南亞國家的和平貿易,有悠久的曆史傳統。清王朝為防範西方的侵略,對這一部分民間的和平貿易,也加以限製。盡管如此,它在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發展。從事這些貿易的華僑,在缺乏本國政府保護的情況下,對中外關係的增進,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清王朝的禁海閉關政策
從形式上看,鴉片戰爭以前,清王朝禁海閉關的時間並不很長。比較嚴格的禁海閉關,隻有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至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這三十年的時間。其他都是部分的、臨時的禁閉。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對南洋一度禁海,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至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中俄貿易曾三次停閉。除此之外,對外貿易基本上是開放的。盡管如此,禁海閉關的宗旨和這個政策作為加強國防、防止外國入侵的手段,卻貫徹始終。
一、禁海閉關政策的內容
清王朝禁海閉關政策的內容,大體上有三個方麵:一是對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製,二是對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製,三是對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製。
一、關於中國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製。
中國商人出海貿易,有長期的曆史傳統。清王朝統治中國以後不久,就開始在這方麵采取了一係列的禁止和限製的措施。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到康熙十一年(一六七二)的十七年中,清王朝頒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後凡五次之多。為了嚴格執行這一禁令,清王朝在順治十七年(一六六○)、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和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曾三次下令內遷沿海居民。還禁止私人“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從各方麵杜絕私人出海。
清代初期實行這樣嚴格的禁海政策,還隻是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和台灣鄭成功政權發生聯係,目的主要在於鎮壓台灣的反清鬥爭。但是在清王朝統治台灣以後,這個政策仍然不時加以運用,作為防止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入侵的手段。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頒布出海禁令時,距台灣統一已經三十四年,私人出海貿易的禁令,早已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取消,其所以重新禁海,用康熙帝的話說,是由於南洋的呂宋、噶喇巴兩地,是“西洋國(西班牙)和紅毛國(荷蘭)泊船之所,藏匿盜賊甚多”。康熙帝已經察覺到西班牙和荷蘭殖民主義者的海盜行徑,需要預加防範。這個禁令,實際上隻維持了十年,但是在以後的歲月中,它仍為清王朝對付西方殖民主義者的一個防衛措施。乾隆六年(一七四一),由於荷蘭殖民主義者在爪哇屠殺華僑,中國福建當局即曾一度禁止私人到南洋貿易。
二、關於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製。
中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有海、陸兩個方麵:陸路貿易,主要是對沙俄;海上貿易,則是對沙俄以外的西方國家。
在清王朝統治初期,當中國實行禁海時,英國、荷蘭就不斷入侵廣州和福建沿海,公開或秘密進行貿易。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開放海禁以後,清王朝正式在澳門、漳州(廈門)、寧波、雲台山先後設置海關,開放對外貿易。其中寧波是傳統的對日貿易港口,廈門是中國和南洋的貿易中心,雲台山則是中國沿海貿易的港口,並非對外,隻有澳門一口,是專為對西方國家的貿易而設。由於葡萄牙殖民主義者把澳門看作自己的勢力範圍,排斥其他國家船隻的進入,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海上貿易,才由澳門轉移於廣州。廣州也因而成為中國對西方國家貿易的一個中心。
但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並不以此為滿足。他們要求擴大和絲、茶產區鄰近的廈門和寧波的貿易,甚至企圖深入絲、茶產區,建立貿易據點。這不能不引起乾隆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發生洪任輝入侵定海的事件以後,清王朝便在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下令關閉廣州以外各口,隻許西方商人在廣州貿易。從此以後,除了廈門還允許偶爾由呂宋開來的西班牙船隻進口以外,廣州一口貿易製度基本上維持到鴉片戰爭爆發,沒有改變。
中俄陸路貿易的規定,見之於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和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俄雙方簽訂的尼布楚條約和恰克圖條約。在尼布楚條約中,規定“兩國人民持有護照者,俱得過界來往,並許其貿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根據這個原則,進一步規定:俄國商人每四年得來北京通商一次。但是,沙俄卻一再違反這個規定。在康熙三十六年至五十七年(一六九七——一七一八)的二十年間,俄國商隊一共來了十次,平均兩年就有一次。而非法私商又倍蓰於合法商隊。有些私商並沒有合格證書,他們或者在西伯利亞的地方官那裏弄一張通行證,或者偽造證書,偷來北京進行貿易。加上邊界上經常發生私逃活動,在製止無效之時,清廷終於在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停止了北京的貿易。
恰克圖條約的簽訂,恢複了中斷五年的中俄貿易。在恰克圖條約中,規定了在北京互市外,又增加恰克圖和尼布楚地方(後定在粗魯海圖)兩處邊界貿易,其中恰克圖的貿易日益增長,很快就成為中俄貿易的一個中心。十年以後,中國方麵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貿易,都移到恰克圖進行。但是,沙俄不僅置中國意見於不顧,繼續派商隊前來北京,而且違背條約,在恰克圖邊界私征稅收,戕害卡官,越界遊牧盜竊,私釋竊犯。因此,清廷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停止北京互市,在二十九年(一七六四)、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和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先後三次停止恰克圖貿易,進行製裁。其中第一次停了四年,第二次停了一年,第三次則停達八年之久。
三、關於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製。
清王朝對出口商品的限禁,首先是出於政治上的原因。火炮、軍器是絕對禁止出口的,製造火炮、軍器的原料,如硫磺、銅、鐵,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鐵不許出洋”的禁令下,甚至鐵鍋也不許出口。顯然,從軍火到鐵鍋的限禁,都不是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同樣,糧食在有清一代也是禁止出口的,這裏當然有經濟上的考慮,即“保障民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然居著首位,即防止所謂“接濟奸匪”。出口商品的限禁,在對付西方殖民主義國家的入侵活動中,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十八世紀八十年代後半期,大黃出口的禁止,就是一例。大黃一向是對俄國的一項重要出口商品,沙俄對大黃的貿易,特別重視。在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根本無從染指。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第三次停市以後,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黃輸出,連廣州也不許出口,以免輾轉輸入俄國。這樣嚴格的限禁,對遏製沙俄的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效果。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恰克圖貿易重新恢複以後,中俄邊境維持了一段比較長的平靜時期。
總起來說,清王朝的禁海閉關,著眼於國防的安全,防止外國的侵略。而其所以可能,則是由於中國當時仍然是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圖重新開市以後,在當年簽訂的恰克圖市約中,開頭就說:“恰克圖互市於中國初無利益”。一年以後,乾隆帝在給英國國王的信中也說:“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一直到鴉片戰爭前夕,道光帝仍然說:“天朝天豐財阜,國課充盈,本不藉各國夷船區區貨物以資賦稅”。這一點,西方侵略者也知道,他們承認,他們之所以打不開中國市場,是“因為中國人發現能夠依靠自己的產品生活”,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度以內,能夠保證足夠的“內部安全和繁榮”。因此,西方侵略者要打開中國大門,單純憑商品是不夠的,還得在商品之外,再加上大炮。中國要抵禦外國的侵略,單靠禁海閉關,也是不行的,還得在此以外,也加上大炮。清王朝固然有禁海閉關的手段,卻缺乏抵禦外國大炮的力量,它縱能禁拒於一時,終究不能摒侵略者於國門以外。
二、對外貿易的管理
清王朝在對外貿易的管理上,也體現了禁海閉關政策中的限製原則。
首先表現在對外國商隊、商船和商人的管理上。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就規定:俄國商隊每四年才能來北京通商一次,每次人數不得超過二百,在北京停留至多八十天,不許超過。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規定更加嚴格。那裏的外國船隻,最初隻許停泊澳門,不許進入廣州。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始準停泊距廣州四十裏外之黃埔。澳門的船隻,則限定在二十五隻以內,不許增添。所有外商船隻,必須連環保結,一人犯法,各船負連帶責任。在入港之後,必須卸除船上軍火炮位,方準貿易。護貨兵船,隻許在距廣州一百六十裏的虎門以外的洋麵停泊,不許進入虎門要塞。外國商人在銷貨、辦貨完畢以後,必須依限回國,不許滯留廣州。間有因事滯留,亦應離開廣州去澳門居住,事畢回國。其在廣州居住期間,必須寓歇行商館內,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動。
其次,表現在中外商人相互關係的規定上。
在這些規定中,有以下三個比較重要的方麵。
一、外國商人隻能和中國官方指定的商人進行貿易。
在恰克圖的陸路貿易中,所有參加貿易的中國商人,必須先向理藩院領票,憑票經商,“無票者即屬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設八行,選殷實者為行首,與眾商會同估定貨價。各商按到集先後,以次交易。
在廣州、寧波、廈門,也有專門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組織。中國出口大宗的絲茶,完全由行商包攬,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進口貨物,也隻能賣給行商,不能賣給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質。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廣東地方當局就規定外國商人必須“各自照貨,分別投行”。行商對海關承擔義務,代理外商赴官納稅。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開始對外國商船實行擔保。十年(一七四五),粵海關監督正式設立保商,由各行商選充,定為製度。在承攬貿易之外,還代理外商繳納船鈔、貨稅及其他承保事務。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組織。從此,行商不僅承攬貿易、鈔稅,而且成為外商一切活動的實際管理人。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廣州海關監督將從前行商得選舉行總的辦法定為製度,設立總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選一、二人“總理洋行事務,率領各商與夷人交易”。通過總商,更便於對外國商人的控製。
二、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內地商人進行任何聯係。
這方麵的控製,更加嚴格。外國商人不僅嚴禁進入中國內地,而且根本不許與內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接觸。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中,有一條就是禁止外國商人雇傭中國人進入內地購買貨物,探聽貨價。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廣東巡撫又進一步禁止行商代運外國貨物到內地發賣。這就是說,外國商人的買賣活動,隻能限於廣州,既不許托人到內地收購貨物,也不許托人到內地推銷貨物。
三、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商人發生資金上的借貸關係。
中外商人之間發生借貸活動,在十八世紀初期,就已經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為了禁止這種活動,清王朝也采取了相當嚴厲的措施。在中俄貿易中,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之間,在十八世紀初就曾因債務問題而發生糾紛。為了製止這種事件的再度發生,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清廷下令把欠債的中國商人加以拘禁,並不許兩國商人彼此賒賣。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發生借貸關係。在廣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也透露了同樣的事實而加以查禁。以後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斷重申同樣的禁令。許多行商由於不能清償欠款,陷於破產,以致充軍邊遠或瘐死獄中。外商借款之所以發生,一方麵固然是由於貿易上的賒買、賒賣以及中國市場的利率大大高於西方國家,給放款的外國商人提供高額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麵,也是由於外商通過放款,可以左右中國行商,有利於西方勢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僅是為了防止行商破產,取締外商重利滾息,維持正當貿易,也還是為了防止外國侵略勢力的滲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條例中,就把查禁中國商人“領借外國資本”列為防夷五事之一,認為這樣下去,難免互相勾結,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這些規定,並不都能得到認真的執行和貫徹。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俄國商隊不僅違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規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雙方規定的條件。商隊人數按規定不得超過二百人,實際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數都超過二百人,有時甚至將近千人;商隊在北京停留時間,按規定不得超過八十天,實際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有些規定幾乎形同虛設。起卸軍火炮位的規定,在清初順治年間,名義上即已開始執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來到廣州的外國商船炮位,卻仍“聽其安放船中”。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國商人通過行商進行賄賂,使這一條一再頒布的禁令變得有名無實。對外商行動的限製,更是不起作用。盡管清王朝對在廣州進行貿易的外國商人規定了居住的時間,不許長期逗留,但外國商人往往置之腦後。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由臨時的、季節性的組織,變成長期的、永久性的機構。而這個變更,恰在廣東總督禁止外商長期逗留之後。至於中國商人和外國商人之間的債務關係,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紀初,還隻是發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貸關係。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墊款購買絲、茶,便已成慣例。五十年代,開始出現因積欠外商貨款而破產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單是行商所負的外商債款,亦即通稱的“行欠”,就達到四百四十萬元之巨。
由此可見,以禁海閉關為支柱的對外貿易政策,在鴉片戰爭前的二百年間,麵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步步進逼,已處在節節後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廣州一口通商以後,曆任廣東督撫和海關監督,都把製定防範外夷的條例當作頭等大事。從那時起,一直到鴉片戰爭,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廣州頒布的防夷條例,見之於官方文件的,先後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李侍堯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廣東巡撫兼海關監督李質穎的“防夷四查”,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兩廣總督百齡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兩廣總督李鴻賓等人的“八條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兩廣總督盧坤等人的“防範夷人章程八條”。但是這麼多的防範條例,並不足以防止外國商人的胡作非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略凶焰,猛烈地衝擊著衰老的“天朝體製”,抗擊外國資本主義入侵的任務,顯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擔負的。
中國與西方國家的貿易
中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無論是海上或者陸路,都在逐漸擴大。由於中國自給自足經濟的抵抗力,西方國家對中國的輸出,在數量上和擴展的速度上,受到一定的限製。西方國家的商人把他們的欲望得不到滿足的原因,歸咎於清王朝的人為障礙。然而,這二百年中,不但貿易量在不斷擴大,而且和貿易發生聯係的金融活動,包括彙兌和放款,也有所發展。通過貿易和金融的勢力,西方國家逐漸取得貿易的支配權。這在廣州的貿易中,特別顯著。
一、貿易的擴大及其限度
中俄之間的陸路貿易,在恰克圖通商以前,主要在北京進行。當時俄國商隊一次攜帶的貨物,多的可以達到幾十萬盧布。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的一次商隊,所載公私貨物共達二十二萬三千三百二十盧布,被稱為後來商隊的榜樣。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恰克圖開市以後,邊界貿易逐漸取代北京的貿易而有比較明顯的增長。開市初期,每年貿易額不過一兩千盧布,不到二十年,增加到五、六十萬盧布。從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至嘉慶十年(一八○五)的五十年間,每年貿易額由八十多萬盧布增加到一千一百餘萬盧布,年增長率達到百分之五點四。至於恰克圖條約規定的另一互市地——粗魯海圖,在恰克圖互市以前,是中俄交通要道,原來就有小量貿易。互市以後,轉不及恰克圖便捷。因此,始終沒有什麼發展。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沙皇和他的寵臣們,獲得了巨額的利潤。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由沙皇直接組織的一個龐大的商隊,在北京以價值一千盧布的俄國貨物換來中國貨物,在俄京以六千盧布出售,一轉手間,獲得巨利。十八世紀初期擔任西伯利亞總督的沙皇寵臣噶噶林,由於非法參加這種貿易,“他的親戚朋友,一個個都發財致富”。在恰克圖的邊界貿易中,中國出口的大黃,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每普特二十盧布,等到俄國商人運至西歐,則平均以二百○八盧布出賣。而俄國大宗出口的皮毛,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給俄國商人常常帶來百分之二百至三百的高額利潤。
中俄貿易,也為沙俄政府提供了平均線以上的關稅收入。在一七六○至一七七五年間,中俄貿易在沙俄對外貿易中所占的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七點三和八點三,而關稅收入則達到百分之二十點四和三十八點五。
關於海上貿易,從十八世紀六十年代起,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止,西方國家對中國的貿易額,由五百五十萬兩,上升到二千二百六十萬兩。七十年中,增加了大約三倍。這個時期,老的殖民主義者——葡萄牙、西班牙、荷蘭已逐步走向衰落,後起的英國,則有比較迅速的擴展,並且很快地居於主要的地位。在十七世紀初東印度公司成立以後的七十年間,英國對東方的出口,增加了將近十二倍。它在中國海上對外貿易中的比重,在十八世紀中期,已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到十九世紀初期,則進一步達到百分之八十左右。美國也是後來居上。它的商船首次進入廣州,是在一七八四年,八十年代後期,它對中國的貿易額,平均每年不過四十五萬兩,而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初,則超過了五百萬兩,不到五十年,增長了十倍以上。老殖民主義國家則每況愈下。十九世紀初,當英、美兩國的貿易總額達到三千多萬元之時,荷蘭在中國的貿易,沒有超過一百萬。西、葡兩國則更加衰落。其他西方國家如法蘭西、丹麥、瑞典等國,也有商船開來中國,不過他們的貿易,始終不占重要地位。下麵是進入廣州港口的西方國家船隻及其噸位的變動數字。
這個時期中外貿易上的主要商品,在中國出口方麵,以絲、茶、棉布為主。十八世紀二十年代以前,絲的出口居於首要地位。二十年代以後,茶葉開始取代生絲成為首要出口商品。進入三十年代,中國手織的所謂南京布開始出口,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成為僅次於茶、絲的重要出口商品。這三項商品的出口額,茶最高的一年達到四十萬四千三百二十擔(一八三二),絲最高達到九千九百二十擔(一八三三),南京布最高達到三百三十五萬九千匹(一八一九)。在出口的總值中,這三項出口一般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進口商品以毛織品和棉花為大宗。毛織品的貿易開始於十七世紀八十年代,最高的貿易額曾經達到三百六十萬兩(一八○八)。棉花貿易在十八世紀初年才開始試探,最初不過千擔左右,但發展迅速,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最高達到五十萬擔,價值約達四百萬兩,超過了毛織品。這兩項都是英國對華輸出的主要商品,在貿易總值中,一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進入廣州的西方國家船隻、噸位
1730—1833
西方國家從對華貿易中,獲得大量的利潤。中國茶葉的出口貿易,是英國政府收入和東印度公司利潤的一個重要來源。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它除了每年給東印度公司提供一百萬至一百五十萬英鎊的利潤以外,還給英國國庫提供三百三十萬英鎊的稅收。生絲出口貿易,同樣使英國商人獲得優厚的利潤,十八世紀九十年代,一擔生絲在廣州的出口價格為二百八十八兩,而給英國商人提供的利潤,在扣除一切費用以後,還淨餘一百四十四兩。也就是說,利潤率為百分之五十。美國商人也從中國的出口貿易中,獲得優厚的利潤。中國的貨物在紐約銷售售價可以達到在廣州的購買成本的四倍以上。費城的中國貿易的先驅基拉德,從他在廣州的貿易中,積累了大量的資本。他投資於地產和公共工程,投資於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於鐵路和航運企業。在十九世紀初年,他已經自有船隻十八艘,其中有八艘專門從事中國的貿易。這樣優厚的利潤,在美國頓時引起了一陣陣的“中國狂熱”。
西方國家在對中國的出口貿易中,也能獲得很高的利潤。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一隻載貨共值五四七五英鎊的英國商船,在廣州成交以後,淨得一萬二千英鎊,相當於購貨成本的百分之二百二十。有的商品的盈利,是十分驚人的。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英國商人在美洲西海岸以六分錢換來的一張皮毛,在廣州標價百元出賣。香料貿易,也是如此。康熙二年(一六六三),荷蘭商船在福建推銷香料,毛利在百分之二百五十至三百之間。嘉慶四年至五年(一七九九至一八○○)間,英國運到廣州的香料,售貨收入相當於資本的百分之三百五十。有一次東印度公司在安汶的代理人以兩千○七十六元購買的香料,在廣州得價八萬二千一百四十六元,相當於貨本的四十倍。盡管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大班抱怨什麼貿易條件的苛刻,但是倫敦的總部“卻是單單靠了他們對華貿易中的利潤來支付他們股票的利息”。
雖然如此,西方國家的經濟力量,在這個時候還不足以打開以自給自足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中國市場。
當時貿易額最大的英國,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平均每年從廣州運出茶葉將近二十六萬擔,生絲將近八千擔。但是,它用什麼東西來換取中國貨物,一直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他們的機製產品,並沒有獲得中國人的普遍接受。一直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中國土產的南京布,無論在質地上和成本上,都優於曼徹斯特的棉布”。這個時候,英國人所消費的中國手織土布,超過中國人所消費的英國機製棉布。盡管他們在中國出口的絲茶貿易中獲得巨額的利潤,他們在向中國出口的個別商品如香料、皮毛,也能獲得高額的利潤,但是他們的出口大宗——毛織品,為了換取絲茶,在十九世紀以前,一直是賠本出賣。在英國所有的對華大宗出口中,唯一能在中國獲得一定銷路的是棉花。但是,廣州進口的英國棉花,幾乎全部來自印度。作為英國殖民地的印度所產的棉花,雖能部分地解決中英貿易平衡問題,但總的形勢是:英國除了最後以白銀支付以外,別無其他彌補貿易差額的手段。這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棉花成為主要出口商品以前,尤其如此。從十七世紀中以至十八世紀上半期,所有英國經營對華貿易的商人,都不得不攜帶大量白銀到中國來購買貨物。東印度公司船隻的貨艙,白銀經常占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乃至百分之九十以上。十八世紀中,每年輸入中國的白銀數量,一般都在四、五十萬兩之間,最高達到一百五十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