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與農民(1 / 3)

農業與農民

封建社會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主要體現在土地和農民的身上。農業生產、地權分配、租佃關係和農業雇傭關係,這是土地和農民狀況的四個重要方麵。

清初至嘉慶約二百年間的農業生產,在耕地麵積、農田耕作和農作物等方麵都有一些變化。其中有的變動較大,如耕地的恢複、農田水利的增進以及某些農作物的推廣等;有的變動很小,甚至看不出有什麼變化,如農具的使用、耕作的技術等等。整個看來,農業生產方麵的變動是不顯著的。二百年間,基本上是一個發展遲緩的狀態。

這二百年中地權的分配,有一個先是土地集中部分地趨於緩和後又全麵地再度集中的過程。而在土地集中的過程中,官僚和商人對土地的兼並表現得相當突出。

進入封建社會末期的清王朝,在土地製度上,依舊保留著人身依附相當嚴重的租佃關係。這不僅出現在隨著清王朝而來的旗地製度和明王朝遺留下來的佃仆製度中,而且也不同程度地出現於一般民田。數以億計的佃農,除了沉重的納租義務以外,還負擔著各式各樣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枷鎖。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早已出現的農業雇傭進入清代以後,在數量上有進一步的發展。隨著封建社會內部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某些地區,特別是經濟作物地區,出現了一些雇工較多的富農,他們和雇工之間的關係,接近於租地農場主和農業工人的關係。但是,這種經營形式,在整個農業中,比重很小。絕大部分農業雇工和雇主之間的雇傭關係,依然保存濃厚的封建性質。

農業生產

一、耕? 地

清朝建立初期,麵臨著土地荒蕪、農業殘破的局麵。在和明王朝作戰及其以後鎮壓農民起義的過程中,清朝軍隊對人民進行了野蠻的屠殺,對土地進行了嚴重的破壞。“一戶之中止存一二人,十畝之田止種一二畝者”,幾於隨處可見。(《世祖實錄》卷十三)這種局麵,對清王朝的統治,也是不利的。因此,當清王朝的政權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以後,它的首要任務就是恢複生產。而對當時大量荒廢土地的開墾,便成為當務之急。

關於開墾荒地的法令,從順治元年(一六四四)起,便陸續頒行,而以順治六年(一六四九)四月的一道“諭旨”,規定較為詳盡。它要求各道、府、州、縣官對各處逃亡人民,不論原籍別籍,必廣加招徠編入保甲。由州縣官給以印信執照,開墾耕種,永準為業。俟耕至六年之後,方議征收錢糧。

這個“諭旨”中,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招徠開墾的人,必須編入保甲。隻有在編入保甲以後,才“給以印信執照,永準為業”。如果開墾土地的流民,未經赴官報明,沒有編入保甲,那麼開墾就變成“盜耕”,不但得不到“永準為業”的印信執照,而且還得按耕地“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治罪。這就說明清王朝招墾荒地,恢複生產,其著眼點在於鞏固封建社會秩序。如果因開墾而使封建社會秩序受到不利的影響,這時開墾便轉變成為禁墾。廣東的墾荒情況,就是一個例證。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那裏拋荒的地畝數以萬計,地方督撫一方麵叫喊“報墾之數無幾”,一方麵卻又把已經入山開墾,種植麻靛的窮民從山裏趕出來,僅僅因為他們在開墾之先沒有報官,編入保甲。

第二,開墾之田,在一定期限以後,需要繳納田賦。這個期限最初定為六年,不久因籌措軍費,縮短為三年。到了康熙初期,又由三年改為六年,中期又改為三年。改動的頻繁,表明清王朝的墾荒還包含了增加財政收入的意義。

對新墾土地征收田賦,在當時的統治階級中,就有廣泛的議論。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安徽巡撫塗國相說:墾荒所需人力工本,數倍於耕種熟田,定限三年起科,即使歲歲成熟,猶不能補償所費工本,如果碰上水旱災傷,那就不但“生息全無,反有剜肉醫瘡之困”。直隸靈壽知縣陸隴其根據直隸墾荒的情形,對六年起科,也提出否定的意見。他說:北方地土瘠薄,荒熟不常。常常是在六年起科之時,所墾之地,已枯如石田、蕩如波濤,而所報之糧,一定而不可動。所以小民視開墾為畏途,寧聽其荒蕪而莫之顧。從這裏可以看出,清王朝之所以改動頻繁,也反映墾荒農民對起科的不勝負擔。

對墾荒的農民,清王朝也有一些扶助的措施。支借耕牛、種籽,就是比較重要的一項。在這方麵,從順治以迄康熙、雍正,曆朝都有不同的具體規定。有的是支給實物,有的是折支現金;有的按畝計算,有的按人支給。不管怎樣規定,如果認真執行,對缺本的墾荒農民,總是有些好處的。然而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卻往往成為病民的手段。順治時,已經有人指出:牛、種未發之先,即有衙役之需索;發給之時,又有奸役猾胥之侵扣;既發之後,複有紛至遝來之催征。康熙時報墾是“冊籍有費,駁查有費,牛、種工本之外,複拮據以應誅求”。雍正時由於州縣以至督撫,層層需索,以致“墾荒之費,浮於買價”。因此,一遇旱澇,官家牛、種的催索,逼得農民不得不再度逃亡。所謂“始而開荒,藉此牛、種,繼而複荒,亦因此牛、種”。

但是,清王朝統治者對墾荒的成果卻竭力加以鼓吹。他們說,康熙時期,已經是“地無棄土”;乾隆時期,“凡有可耕之地,耕種已無不遍”。在官方發表的耕地統計中,從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到乾隆三十一年(一七六六),一百零五年間,耕地麵積由五百五十萬頃擴大到七百八十萬頃,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有些省區,增加特別顯著,如四川省,由一萬二千頃擴大到四十六萬頃,增加了三十七倍。

在農民辛勤開墾之下,清初所麵臨的土地荒蕪的局麵,在康熙至乾隆這一段時期內,是有所改變的,耕地麵積有所恢複和增加。但是,對於開墾的實際成效,不能過高估計。乾隆帝自己就承認:報墾田畝,“多有未實,或由督撫欲以廣墾見長,或地方有司欲以升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實並未開墾。不過將升科錢糧,飛灑於現在地畝之中。名為開荒,而實則加賦”。這種現象,事實上早已存在。雍正時期,廣西報墾數萬畝,“其實多係虛無”。河南報墾地畝,“尤多不實”。四川則以丈量掩飾虛報,“多就熟田增加錢糧”。以“熟田弓口之餘”,“補報墾無著之數”,是那些虛報墾荒的地方官瞞上欺下的慣用手法。

因此,對墾荒的成果,必須有恰如其分的估計,清代初期的耕地麵積,雖然有所恢複和擴大,但所謂“凡有可耕之地,耕種已無不遍”,是不符合事實的。即使在所謂“康乾盛世”時期,“在整個國家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最肥沃的土地,處於荒蕪的狀態”。至於在趨於衰落的嘉、道兩朝,人們所看到的是:“許多可以耕種的土地,無人過問”,沿海一帶的土地,有的地方“荒蕪不毛,到了極點”。而在對墾荒大事宣揚的河南,一個擁有五十三萬畝耕地的縣份裏,荒地竟達四十萬畝以上。

二、農田耕作

農田耕作,有三個重要的方麵:一、農業生產工具;二、農田水利;三、耕作的集約和粗放。

在農業生產工具方麵,總的看來,有清一代,基本上沒有什麼改進。一個明顯的例證是:在乾隆時期編製的《授時通考》中,所列的農具,與十四世紀初期王禎的《農書》所載的農具,基本上是一樣的。《農書》所列的七十七項農具中,隻有一項不見於《授時通考》,而後者所列的農具,無一超越《農書》的範圍。即使如此,農具中的某些改進,仍然是可能發生的。例如,由於冶煉技術的發展,個別地區曾經出現鐵刃農具的鋒利和耐用程度有所提高的記載。但是,總的看來,有清一代,農具的構造,並沒有因此而產生多少變化。這說明農業生產工具的改進,幾乎是處於停滯狀態。

在農業生產中,耕與種是兩個主要環節。因此,犁與耬,一向是農業上的主要生產工具。鐵犁牛耕,在春秋戰國時期,便已開始使用,而耬車播種,在漢代也已發明。然而,到了清代,廣大的農家,卻很少有這些主要的農具。西北和西南普遍存在原始的耦耕方法。華北有些地方“田野中的耕犁結構非常粗糙原始,犁尖是用木頭做的,根本不能進入多深的土地”。就是在農業比較發達的江南,那裏的農民,不少是“把他的妻子軛在犁上當牛使用”。在廣大的貧農中,十戶未必有一條耕畜和一付耕犁。康熙年間,山東登州農民很少一家備有一犋耕犁,“窮民有至三、四家合一犋(拉一犁的畜力)者”。乾隆年間,擁有四十萬農戶的雲南,全省牛馬,不過六、七萬匹,而用之於運輸的有二、三萬,用於耕作的不過四萬上下,平均十戶農民,才攤到一匹牲畜。事實上,能夠像登州農民那樣三、四家輪流使用一犋耕犁的,還是比較幸運的人。那些人數最多的貧農,手中往往隻有一把鋤頭,耕也靠它,種也靠它。而他們中間的最貧苦者,甚至連鋤頭也要向地主租賃。

耬車播種,在清王朝統治時期,也一直沒有普及。在華北,隻有部分地區使用耬車,大部分地區用手撒種。廣大的西北,耬車幾乎不為人知。在甘肅秦安,一直到乾隆九年(一七四四),農民才第一次看到耬車。而這具耬車的出現,據說是由於一個比較關心“民瘼”的縣官的提倡。

在封建社會中,真正關心“民瘼”的地方官是不多見的。即使有一、兩個,也不能改變農業生產的整個局麵。康熙年間,直隸肅寧一個縣官曾經致力於水車的改進,據說他曾親自動手,有時甚至“赤足田中”,進行指導。乾隆年間,山東日照一個縣官也曾“教民河邊,紮筒車取水灌溉”。但是成效怎樣,卻不見記述。即使有些成就,恐怕也隻限於較小的範圍內。從全國來看,不但華北的農田灌溉十分落後,就是在水利條件比較優越的江南,一直到乾隆時期,很多地方還隻有所謂“百畝之家”,才能“用牛戽水”,一般農戶是無力置備的。相反,以利民之名行害民之實的例子,卻是數見不鮮的。打井原是一件好事,然而雍正年間,陝西開井,卻以徒具形式,“閭閻滋累”,以至當時與河南墾荒並列為農業兩大禍害。

清王朝比較注意農田水利,從康熙以至雍、乾,修治黃河、運河,曾保持很大的聲勢。但愈到後來,就每況愈下。實際上,不論哪一朝,都談不上真正關心農田水利。康熙、乾隆時期,動員很大人力修治黃河、運河,主要是為了保證漕糧的運輸,犧牲民田以保漕,在康熙時期已經是數見不鮮的事。山東運河“全賴眾泉灌注微山諸湖,以濟漕運”,自稱“視民如傷”的康熙,為保證漕運,便下令地方官,不許“民間截水灌田”,以致一遇天旱,“盡七十二泉源,涓滴不易灌溉”;稍有水澇,則“環湖諸州縣,盡成澤國”。盡管如此,這一時期既然對運河和其它河流作了一點修治,就多少減輕了自然災害的程度。這和嘉慶以後完全置水利設施於不顧,農田損失和農業災害日趨嚴重的情況,還是有所區別的。這可見於以下事例:

一、直隸京畿地區,在康熙、雍正年間,曾經兩次建閘開渠,濬流圩岸,進行規模較大的營田活動。第一次發動於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當時天津總兵藍理,在天津以南,開辟圍田,招徠閩浙之人,墾水田二萬餘畝。據說當時這裏“車戽之聲相聞”,“人號為小江南”。但是,在藍理離開以後,田土也就無人經理,圩坍河淤,不數年又“廢為荒壤”。另一次發動於雍正四年(一七二六),由怡親王允祥親自主持。他在京畿附近三十六州縣分立營田四局,開墾水田六十多萬畝,“募江浙老農導之耕種”。兩年之間,“□秸積於場圃,粳稻溢於市廛”。然而允祥一死,司局者無所稱稟,遂至“荒而不治”。其後乾隆四年(一七三九)和十六年(一七五一)又修複過兩次,但也沒有恢複到雍正時期的規模。嘉慶六年(一八○一)以後,漸次淤積。

二、太湖地區為蘇南水係宣泄之區,關係蘇、鬆、嘉、湖的農田水利,有清代糧倉之稱,清王朝為了保證漕糧的供應,對這個地區的水利,一直比較重視。康、雍、乾三朝,用之於蘇州地區水利工程的公款,達到八十四萬兩,費用之殷,僅次黃、淮、運。其中乾隆二十八年(一七六三),江蘇巡撫莊有恭對太湖的疏浚,曆時兩年,用款二十二萬兩,規模較大。經過這次疏浚,凡湖灘草蕩,悉令鏟除,湖流入海故道有泄水橋門七十二,蘇南各縣蒙受其利。但是到了嘉慶以後,水利工程便寥寥不數見。此後,灘“草蔓縱橫”,“茭蘆彌望”。七十二泄水橋門,盡皆淤廢。

三、長江三角洲地區水網縱橫,絕大部分是富庶的稻米之鄉,和太湖水係聯在一起,同為清朝的財賦重地。由於接近海岸,這裏經常受潮汐影響,潮來挾泥沙而上,潮去沙停,河流最易淤塞。順治九年(一六五二),工科給事中胡之俊就提出疏濬吳淞江和瀏河的主張。康熙十年(一六七一),江蘇巡撫馬祐正式開濬這兩條河流,動用了漕糧折款十四萬兩。使蘇、鬆、嘉、常、湖、杭六郡在水旱之時,“不致大困”。乾隆時期,對一些淤塞河流,也進行過疏導,川沙境內的長浜和白蓮涇,都是在這時先後疏濬的。但是,到了嘉慶以後,便也無人過問。

四、鄱陽湖地區也是一個水稻高產地區,有“江右穀倉”之譽。江西省垣四周二百裏內,是產米的一個中心。但是,由於湖堤長期失修,嘉慶以後,“皆壁立不能禦漲”。從道光十年(一八三○)起,竟連續六年失收。從前是“民奪湖以為田”,現在則“湖奪民以為魚”。致令省垣四周二百裏內,流亡過半,“江右變腴為瘠”。

總起來說,清代農田水利,並不勝過前朝。而且愈往後愈趨衰敗。從大量的地方誌中可以看出:清代興修的水利設施,在數量上還不及明朝。在全國範圍內,十八世紀的康熙、雍正、乾隆,反不及十六世紀的正德、嘉靖、萬曆。而嘉慶以降整個十九世紀的水利設施,則連十八世紀的一半也沒有達到。

最後,關於耕作的集約和粗放。總的情況是:地區之間,存在著巨大的不平衡,表現為少數的集約耕作與普遍的、廣泛的粗放耕作,同時存在。

集約耕作,主要集中在經濟作物的耕地上。在整個清代,一個壯年農民一年勞動所能耕種的水田,一般在十畝左右,所謂“壯夫一丁,治田十畝”。可是,經營菜圃,一人常年勞動,僅能種田兩畝,還需要一個輔助勞動力。普通“治地十畝,須糞不過千錢”,而菜圃一畝,得花糞錢兩千。這種情形並不限於菜圃。山東濟寧的煙田,每畝所需的肥料和人工,相當一般旱田的四倍。四川內江蔗田的經營,“壅資工值,十倍平農”。其他經濟作物,亦多類此。

在糧食作物中,也有實行集約耕作的地方。華南一歲三熟的稻田,便是集約耕作的一個典型。這種田的耕作程序是:每年農曆九月晚稻收割後,十月犁田種麥,次年三月或四月收獲大麥或小麥,皆隨手急治田,先期犁田、耙田各一次,必極熟,用糞一次,躐地椎平田麵一次,以待插秧。四月上旬、中旬之間,插早稻秧,一叢相去七寸,中容晚稻之隙。早稻插秧十餘日放田水,耘一次、糞一次,乃種晚稻。其秧插入早稻之間,過半月又耘一次。五月、六月之間,早稻收獲。四、五日後,鋤稻槁,推草泥以壅晚稻。立秋後,處暑前,再耘一次、糞一次。白露後,又耘一次。秋分晚稻開始揚花。又一月近霜降,於是放水幹泥,以待全熟。這就是說,為了

收獲兩稻一麥,一塊土地一年之中,得耕兩次,耘六次,施肥四次。

江蘇的芋田,也是集約耕作的一個樣板。每種芋一株,須先掘地深達三尺,壅以熟糞,每區三尺,種芋一株,而“一畝之收,五倍常田”。

可以斷言,像華南稻田、江蘇芋田這樣的精耕細作,在當時的條件下,是不可能在大範圍內推廣的。對於江蘇的區田,當時的人就說種者不多,原因是“工力

甚費”。福建的三熟田,十畝之中,隻有三畝,其所以“為之者稀”,也是由於“工本稍費”。其他地區,亦莫不如此。

就全國大部分地區而言,耕作的狀況基本上是粗放的。中原地區的河南,一夫所耕自七、八十畝至百餘畝,“力散工薄”。華北小麥重要產區的山東,十足年成畝產也不超過一石。在廣大的西北地區,流行的是廣種薄收,“人以頃計”。東北許多地方耕種無恒,歲易其地。而且待雨乃播,不雨則終不破土。播種以後,輒去不複顧,既不加糞溉,亦不加耕耨。到秋收的時候,草莠雜獲。

在耕作粗放的條件下,棄耕固然表示生產力的式微,開墾也往往構成生產力的破壞。在江西武寧山區,乾隆年間,由於墾殖的粗放,沃土無存,山形骨立,大雨時行,溪流堙淤,非多年休耕不能下種。而漢水上遊山區,由於玉蜀黍的粗放種植,造成嚴重的森林破壞和水土流失,曾經是十九世紀初期長江水災頻率增加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至一些地方官不得不禁止玉蜀黍在山區的種植。

三、農作物

清代,農作物的種植,有不同程度的改進。有些經濟作物和高產的糧食作物,得到一定的推廣。其中高產的糧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甘薯和玉蜀黍,經濟作物則主要是煙草、棉花、甘蔗和蠶桑。

在三項高產糧食作物中,水稻是中國南方各省的主要糧食作物。根據長期的曆史傳統,中國水稻種植區域,大抵沿陝西渭水以南至河南南部、安徽、江蘇北部一線。在此線以北,一般不種水稻。明清以後,水稻在北方的種植,開始有所推廣。上述康、雍時期水稻在京畿地區的引進,便是一例。除此以外,水稻在山東、河南的種植,也得到試驗和推廣。山東有些州縣,在康熙時期就曾試行開渠藝稻;河南在乾隆初期,也有將旱田改種水稻的試驗。清王朝並且規定:凡願將旱田改為水田者,不增錢糧,以示鼓勵。

在推廣水稻種植區域的同時,對優良品種的推廣,也受到一些水稻產區的地方當局的注意。湖南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之交,廣西在十九世紀初期,都有不少地方官提倡早熟雙季稻。十八世紀初期,改良品種的虎皮糯,在陝西、雲南、福建,都得到比較廣泛的傳播。十九世紀初期,江蘇巡撫林則徐曾經介紹湖北的一種早熟水稻於蘇北,以適應那裏的氣候條件。一些州縣地方官也有類似的活動。如乾隆初年四川達州知州陳慶門“購旱稻種,導民樹藝”,以適應“境環萬山,歲常苦旱”的自然環境。所有這些活動,無疑是有益於農業生產的。

至於甘薯和玉蜀黍這兩項高產作物,在明朝中期,已開始由國外引進,最初試種於福建、廣東,萬曆以後,有所擴大。而它們的普遍推廣,是在清王朝統治時期。玉蜀黍在乾隆時期,由福建傳至江蘇、安徽,又由兩江傳至川、陝、雲、貴等地,到了道光時期,已成為雲、貴兩省的主要糧食作物。甘薯也是在乾隆年間由福建傳播於山東、陝西,其後又傳至河南、直隸,不久即遍行各省。和玉蜀黍同樣成為農民的一項主要糧食作物。

在四項主要經濟作物中,煙草種植的推廣,範圍比較普遍。十八世紀中,江南、山東、直隸,上腴之地,無不種煙。在西北的陝西、甘肅,大片的糧食作物地區,改種煙草。十八世紀後期,廣西種煙之家,十居其半。十九世紀初期,福建某些地區的煙草種植,達到耕地的百分之六十以至百分之七十。種煙之利,倍於百蔬,而三倍於五穀。

棉花和甘蔗的種植,也有所推廣。棉花的推廣,主要在長江以北地區。康熙時期,華北植棉,已經相當普遍。乾隆時期,直隸寧津種棉者幾半縣。中期以後,直隸中部,已有十之七、八的農戶兼種棉花。山東清平縣,在乾隆後期,棉田所占耕地麵積,超過豆田、麥田的總和。同一時期,蘇北海門、南通等地,種稻者不過十之二、三,種棉者則有十之七八。甘蔗的推廣,以台灣為最顯著。康熙三十年(一六九一)間,有人說:這裏“舊歲種蔗,已三倍於往昔;今歲種蔗,竟十倍於舊年”。這樣的發展速度,是十分驚人的。

蠶桑的種植,曆來是封建官府“勸農”的一項主要活動。清王朝入關以前,對蠶桑事業就開始注意。天命元年(一六一六),把養蠶繅絲和種棉織布並列為國家的兩項主要措施。入關以後,蠶桑事業,有若幹推廣的跡象。乾隆一朝,出現了相當多的以提倡蠶桑而著稱的地方官吏。他們取得的成績,並不相同,但蠶桑事業有所推廣,是可以肯定的。

有些作物,在某些地區有所推廣,但從全國範圍來看,往往虛盈互見。以棉花為例,閩廣和關陝,是棉花傳入中國後首得植棉之利的兩個地區。然而在清朝,這裏的棉花生產,卻出現蕭條的跡象。廣東在十七世紀八十年代前後,所種棉花,不足以供本省之用,必須仰賴江南乃至湖北。福建則“棉花絕少出產,購自江浙,價尚加倍”。甘肅秦安,到乾隆初年才開始試種棉花,而西部的蘭阜,則一直到道光年間才得到一個親眼看到吐魯番棉花大量入關的縣官,“教民播種”。

某些作物的迅速推廣,並不足以反映農業的繁榮。甘薯和玉蜀黍的推廣,說明廣大貧苦農民在日益加深的封建剝削下,借助這兩種適於粗放耕作而又高產的作物,維持半饑餓的生活。聚集在“深山老林栽種包穀”的無地農民的大量出現,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在這一點上,玉蜀黍的推廣,不但不足以說明農業生產的發展,反而是農民貧困的一個反映。

地權分配

一、地權分配的趨勢

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絕大部分土地始終集中在封建地主階級手中,由地主出租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自耕農所占的土地,隻是耕地的一小部分。但是,在曆史發展的某一階段上,可能出現一個短暫的時刻,這時的地權分配發生有利於自耕農或小土地所有者的變化。這種變化,往往出現在一次農民鬥爭的風暴之中。清王朝初期的地權分配,在某些地區中,就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明朝末年爆發的農民大起義,在推翻了明王朝的統治以後,就轉變為以抗清為主的民族鬥爭。這一次席卷全國的大起義,從十七世紀二十年代中期一直延續到八十年代中期。它不僅推翻了明王朝,而且也打擊了清王朝的封建統治秩序。在曆時半個多世紀的長期鬥爭中,豪紳地主階級受到沉重的打擊。他們之中,許多人被趕出霸占的土地。另一方麵,在清軍鎮壓抗清軍民的過程中,無論城鎮和鄉村,都遭到嚴重的破壞。因此,在戰爭比較劇烈和曆時較久的地區,出現了大量的所謂“荒亡地畝”,而在農民起義的地區,勝利的農民就成為這些荒亡地畝的新的主人。李來亨領導的農民軍“分據川湖間,耕田自給”。進入安徽英山的農民軍“阻險種田,為持久計”。江西瑞金的農民,提出“八鄉均佃”的口號,把地主土地的三分之一,歸佃農為業。山東諸城、日照一帶,在明末農民起義軍影響之下,出現一係列的群眾奪地鬥爭,逃亡地主所存田產,“悉為二縣小民瓜占”。至於明朝貴族的封地和莊田,在農民起義的過程中,更多地為農民所占有。河南南陽一帶的貴族莊田,在崇禎十六年(一六四三)“俱已占完”;山西大同的貴族莊窩,在順治元年(一六四四),已被農民分占。可見,農民獲得土地,地主喪失土地,首先是農民鬥爭的結果。

清朝統治初期,為了鞏固自己的政權,為了從農民那裏攫取更多的產品,在土地政策方麵,采取了一些形式上有利於農民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實行招墾政策,將無主的荒地招民開墾,作為己業。其次是建立更名田,把明朝一部分藩王的土地,歸原來的佃種人墾種,“與民田一體,給民為業”。這兩項政策被認為是幫助農民獲取土地,有利於農民小土地所有製發展的重要措施。

關於招墾政策,前麵曾經提到。那裏主要是從恢複農業生產的角度說明招墾政策所產生的實際效果。現在再來看一看它在使農民獲得土地這一方麵所發生的作用。

在招墾條例中,不但規定開墾民田,“先盡業主”,有主荒地,“仍令原主開墾”,而且還規定已墾之田,“若有主,給還原主起科”。這就是說,不但在條例頒布之後,農民所開墾的土地,必須證明是無主荒地,而且在條例頒布之前,已經開墾並歸農民所有的土地,也必須證明是無主荒地。隻有符合這兩個條件,農民才在法律上獲得他所開墾的土地的所有權。不然,農民即使投入再多的勞動,即使土地實際上早已歸他所有,隻要一旦有所謂“原主”出現,他的土地所有權,就立即化為烏有。

在這些規定約束之下,有些農民有可能保持他所開墾的一點土地。但是,就這些條例的主要方麵而言,它顯然是保障地主的土地所有權,有利於地主階級的反攻倒算和巧取豪奪。這一點,清王朝的統治階級也並不否認。康熙帝就說過:“無人承種之荒地,耕熟後往往有人認業。”號稱推行開墾最力的河南巡撫田文鏡,也不得不承認“頑紳劣襟,奸徒惡棍,希圖現成,霸占熟地。當報墾之時,並不聲言,及至墾熟,即出而爭執”。農民墾荒,地主奪熟,農民對開墾的荒地的所有權,是得不到真正的保障的。

清王朝的招墾辦法,在字麵上也有扶植小農的一麵。如前述官借墾戶牛、種,似乎是對墾荒的貧苦農民,進行幫助和鼓勵。但是執行的結果,卻與此背道而弛。貧苦農民不但享受不到官貸牛、種的實惠,而且還要承受官府的需索誅求。

真正從招墾中得到好處的,是那些具有工本的所謂“殷實人戶”。他們左手向官府認領土地,右手便分給招來的墾戶耕種,坐收地租。或“廣雇貧人”,變成經營地主。(經濟研究所抄檔,地丁題本(9)、山東(四))他們認領土地,不但不受限製,而且認領愈多,愈加受到獎賞。認領一百頃以上的人,甚至有當上縣太爺的希望。不用說,這是產生官僚地主的絕好溫床。在這種形勢之下,那些原來獨自開墾了一些耕地的貧苦農民,也因畏懼差徭,往往“借紳衿報墾,自居佃戶”。事情發展到這一步,農民已經不是獲得土地,而是喪失原來所墾土地的所有權,重受封建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