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主與法治社會中的德治(1 / 3)

論民主與法治社會中的德治

江澤民同誌在2001年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製建設與道德建設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這番講話在全國引起很大反響,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形成一種呼喚道德建設的社會輿論。作為一個法律學者,應當對這種現象作出理論上的回應。可以引起理論思考的問題很多,其中比較基本的可能是,什麼是德治,它與民主、法治之間是一種什麼關係。探討這些問題對於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必需的工作。

應當說,德治並不是現在的話題。中國古代儒法兩家曾就法律與道德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進行過爭論,他們的爭論內容類似法治與德治的關係。在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著述中也有大量的關於道德教育的論述,盡管他們並沒有使用“德治”這樣的詞彙。本文把德治作為一種曆史和社會思潮加以討論,並希望總結出現代民主與法治社會中的德治觀,以求恰當地處理德治與民主、法治之間的關係。

一、關於德治的概念和視角

首先需要梳理德治的概念。人們主要是在這兩種含義上使用德治這一概念的。一種是弱意義上的德治概念;它所意味的德治主要是相對於法律強製而言的,德治是指以說服、教育的方式而不是以威脅、強製的方式培養人們良好的道德品質,維護社會秩序。另一種是強意義上的德治概念;它側重於灌輸某種道德觀念,對手段或方式不作限定,可能兼采說服和強製的手段。這兩種概念有著強弱之分。在第一種概念下,德治的實行範圍是受到限製的,它並不排除法治作為相對獨立的治國方略,並沒有取消法律的相對於道德的獨立性。當然,說它是弱意義上的概念,並不是說德治的效果不會很大,而是說這種概念在治國方略上不具有排他性,不含有道德至上的意味。第二種概念之所以是強意義上的,因為它強調道德至上,強調建立一個道德理想國,而法律不過是純粹的推行道德的工具。現在人們主要是在第一種含義上使用德治概念的,而第二種德治概念則在中國古代和西方曆史上的某些階段比較流行。筆者讚同第一種概念,反對第二種概念,有關理由將在本文的最後一部分加以說明。我們現在來分析人們在言說和主張德治時的視角。所謂視角,這裏指的是一種主張或觀點背後的闡述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角色和姿態,包含著言說者或主張者的價值立場。對於包括“德治”在內的任何一個問題,視角不僅是多樣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視角,而且是複雜的,同一個人在不同的境況下有不同的視角。有時,一個人側重於從某個視角發言,但是也可能兼顧另一個視角,因此他的觀點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視角意識可以幫助我們對自身的或所接受的觀點有一種反思的態度。視角意識啟示我們在談論德治或者看到別人談論德治時,應當注意這種德治:(1)對象或客體是誰:誰或哪個階層的人應當接受談論者所說的德治;(2)主體是誰:誰有資格去實施德治,教化別人;(3)內容是什麼:希望灌輸一種什麼類型或性質的道德觀念,或者旨在排擠什麼道德觀念。所灌輸的觀念未必是德治論者自己奉行的道德觀念,而是德治論者希望德治對象接受並奉行的觀念;(4)主要使用什麼方式或手段灌輸或保護某種道德觀念。德治的這幾個方麵在談論者的言說中並不都是鮮明地表現出來的,有些方麵是隱含的。我們必須通過追問來弄清那些隱含的方麵是什麼。

視角意識還啟示我們弄清自己和他人的的理論出發點或者預設。這裏所說的預設沒有貶意,因為預設有可能是正確的、成立的。德治論者有一個共同的預設:人的道德水平是可以改善的。這是一種比較樂觀的人性觀。除此之外,大多數德治論者可能有這幾個方麵或明或隱的預設。不同的德治論者的具體預設內容可能是不同的。第一個預設是,德治論者一般把自己或者某個階層排除在道德建設的對象之外。這意味著他們有意無意地自認為是一個道德良好者,自身的道德是不需要建設的。也許有人反駁說,這樣的預設是不存在的。德治論者也許並不自以為是,也許是一個願意接受批評和經常自我批評的人。他們會對自己提出嚴格的道德要求,主動地剖析自己的過錯——“吾日三省吾身”,或邀請別人的批評,或者在接受別人的批評時采取一種謙虛的、“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就像“自古聖賢樂聞誹謗之言”、“聞過則喜”一樣。他們願意這樣做,以便提升已有的道德水平,達到一個更高的境界。但是這樣的反駁依然表明,德治論者具有比他們心目中的其他德治對象更多的道德優點,例如,首先意識到道德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謙虛,具有更多的向善心、更大的向善可能性和更自覺更主動的向善品質。第二,某些人或某個階層的道德水平是堪憂的,是處於較底層次上的。總之,他們總是在某一或某些方麵沒有達到應有的層次,至少他們缺乏自我教育、自我向善的能力。他們已經墮落、即將墮落或者有墮落的危險。如果不挽救他們,他們將無可救藥;如果不對他們進行教育,他們將無以進步。第三,預設了唯一正確的道德觀念。至少在德治論者主張進行道德建設的領域內,存在著唯一正確的道德觀念,那就是德治論者所抱有或歡迎的道德觀念。這些預設的典型例證就是中國古代儒家有關道德教化的論述。儒家在人群上有“君子”與“小人”之分。君子自修其身——“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小人則要接受教化。儒家人物董仲舒、韓愈等在人性問題上有“性三品”之說:“聖人之性”、“中人之性”、“鬥筲之性”。上等品行的人具有教化下等品行的人的當然權力。儒家預設了他們所主張的一套綱常倫理為家庭領域乃至社會和國家領域唯一正確的道德觀念。清末的一些儒家人物曾憤怒地指責與儒教倫理不同的自由、平等之說為洪水猛獸。而在民主社會,自由、平等之說則可能是流行的觀念。

二、三種視角

結合法律思想史上的有關道德教育或德治的論述,我們可以抽象出三種視角的德治觀。這三種德治觀是抽象的和類型化的。曆史上存在的德治觀並不是某種純粹的類型,未必與這些類型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係。但是適當的抽象和簡化有助於我們認識不同德治觀之間的區別。

第一種可以稱為“統治者”的視角。這種視角從統治者的立場闡述一種德治觀。采取這種視角的主體一般是統治者、政府機構或其官員以及那些考慮如何以手中權力規製被治者以達到某種秩序理想的人。統治者和被治者在這裏都是中性詞彙,前者意指掌握公共權力、管理社會的人們,後者則是接受這種管理、受統治權力約束的人們。這種德治觀把道德和法律理解為兩種治理方式,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二者對立起來。它側重於從效果方麵比較兩種治理方式的優劣,發現道德的方式相比法律的方式雖然費時較長,但是效果可能是更長久、更牢固的。因此為了更好地規製社會秩序,形成某種穩定局麵,建立某種理想的道德圖景,對被治者進行道德教育乃至強製是必不可少的。在統治者看來,這種德治有助於自己更好地實行統治,對社會也是有益的。保守地說,有助於防止民眾的道德墮落和多元化;樂觀地說,有助於形成某種高度同質的道德共同體和美妙的道德圖景。

這種視角的持有者多半認為,統治者與被治者在道德品性上判然有別,前者高於後者,有資格、有權力甚至有義務教育後者。這種德治觀還可能認為,由於擔當了這種教育者角色,為了達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教育者需要以身作則和率先垂範,也就是要求教育者自我約束和教育者集團內部自我約束。但是這種自我約束與下文所稱的被治者視角所要求的約束是不同的。

第二種視角可以稱為“被治者”的視角。這種視角從被治者的角度闡述德治的主張,強調德治的對象主要是統治者,要求用道德教育或其他的辦法培養政府官員忠於職守、為某種利益服務的意識和品德,以此約束他們手中的權力,防止他們腐化墮落。被治者可能是民主社會的公民,也可能是其他性質社會裏接受政府管理的人。德治的對象是一般政府官員,也可能包括最高統治階層。所用的方式或手段可能是製度化的,也可能是漫延式的,沒有形成明確的製度。製度化的手段比如對官員的教育形成了一些製度。在程序上,公民通過他們在議事機關的代表製定有關的道德教育製度。漫延式的手段,比如在一個民主社會,公民可能自發地利用他們所掌握的大眾傳媒向政府官員灌輸主流的價值觀。這種德治觀所提倡的道德就是為民眾者所接受或要求德治對象接受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