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2 / 3)

文化民權是最容易被忽視的,文化民權的核心是接受和傳授人類文明的教育權,經濟和政治民權在觀念上的表達權(憲法稱之為言論自由)。教育權的普及成果是有目共睹的,表達權的脆弱也是有目共睹的。現在觀念領域有一個矛盾突出地存在,你唱你的調,他依他的韻,說的做不到,做的不敢說。究其原因,第一有些宣傳調子不分對象,造成了政治經濟與思想的割裂,如對“大公無私”的宣傳有所欠缺,對共產黨員,不僅要宣傳,而且必須做到大公無私;但對一般社會成員,則隻能要求他們先公後私、公私兼顧。由於輿論宣傳缺乏層次要求,因此普通人感覺到,似乎不認同大公無私就無地自容,所以把大公無私寫在紙上,掛在口上,但不在心上,也不能付諸行動。第二,對一些法律明確肯定的,在客觀上普遍存在的,對社會發展起了推動作用的行為或方式不敢或不願加以道德的注解和肯定,例如對炒股,至今沒有那位倫理學者作出係統的、肯定的評價,因此股民也疑惑自己是不是投機分子,不務正業,有“大戶”為了表達自己的不滿,以戲謔的口吻說:股民最愛國。經濟製度和政治製度肯定了的民權,在觀念上不敢表達,在道德上置於未決的狀態,該斷不斷,反受其亂,以至人們看不到股民投資的一麵,隻看到投機的一麵;以至誤導出一些觀念,隻要能抓錢,可以不顧一切,因此消極因素被放大了,道德的威力被消減了。

文化民權是對經濟民權和政治民權的反映和鞏固,法律賦予的權力,道德要賦予正義。隻有人們從內心深處和個人民主權利出發,才能真正內在地需要法律和道德,這是法治和德治實現的基礎。

2、積極勸導公益,是不斷進步的階梯

在現代,一個國家如果不承認民權,毫無疑問這個國家是落後的,將要崩潰的;如果不提倡公益,這個國家是不會再發展的,也是會崩潰的。現在的情形是,很多地方需要“獻愛心”,輿論宣傳也不遺餘力,但“獻愛心”的人還是那麼稀有,前段輿論抨擊一位“阿姨”廣告,一管可窺全豹。勸導公益,是養德之道,養德可以行法,法治、德治和公益有內在互動的關係。如何促成三者良性互動?從法治的角度看,要出台係統的公益法,不要讓英雄既流血又流淚,要保護“獻愛心”者的正當權益,要為他們撐起法律的保護傘。從德治的角度看,要及時關注公益活動的新鮮事物,要作出道德的反響,要讓他們美名遠揚,甚至流芳千古。道德學問的巨子應致力此事,樂於此道。道德家們還有一個任務是弘揚國粹,從孔子到孫中山,多少道德文章有待我們去發掘,“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民為重,社稷次之,君為輕”,“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苟利天下生死以,豈因禍福趨避之”,“天下為公”,這些傳頌千古的良言警句,不正是中華民族道德曆程的真實寫照嗎?不正是複興中華民族的偉大基礎嗎?事實上,關於公益對法治與德治的推動,我們的祖先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三、權出於法,力以德行

1、一切權力必須來自法律的授權,一切權力必須置於法律約束之下

中國古代也有法律、有法製、有法治、有德治、有法德合治,唐律“一斷於法”,“一準乎禮”,“以禮入律”,“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但是與今之法治、德治比較,最大的差別是權與法的主次,古代權大於法,當今應法大於權。權在法上,其結果必然是人治,出一清官實屬不易,而壞官則能為所欲為,法律成為利益取舍的工具,道德隻是虛假的標簽,久而久之,國將不國,這是中國人治曆史多次重演的一幕。在當代中國,法大於權、權自法出的思想載入了憲法和法律,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權大於法、法自上出、法自官出的言行隨處可見,不必置言。

如何保證權在法下?首先一切權力必須來自法律的授權。權力是個多元的體係,依國家權力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依權力內容分經濟權、政治權、文化權,依權力主體分公權和私權,依主從分有領導權和員工權等等,現在突出的問題是領導權的限製和員工權的強化。現在的領導特別是一把手有用人權、評議權、獎懲權,但是這些權力僅僅來自上級的授權或習慣,例如,公務員的公開招聘,這被看成是人事改革的巨大進步,但是選拔的標準和程序,沒有法律的規定,基本上是由部門領導憑自己的經驗提出幾個條條,主考再加上自己的好惡;選拔出來的人如果有“才”,很可能是領導的複製品,如果無“才”,很可能是領導的關係戶。對入選者的培養、考評、獎懲的幾條內部原則,但也掌握在領導手裏或心裏,或在酒杯裏,個別部門領導成了“諸侯”或獨霸一方的“土皇帝”,法治和德治在這裏是緣木求魚。按照法治和德治的要求,公務員的聘用和管理應該有一套法定的標準和程序,不因某個領導的好惡而改變,並保持相對的穩定;領導在行使管理權時,也應是有法可依,領導隻能對事務的目標和完成的技巧施加影響,而不能隨意改變公務員辦理事務的程序和目標,以及不能隨意委任和免除職員的職權;在評價公務員的業績時,也應有法定的、具體的、詳細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標準和程序,要以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和效益性為價值取向。在這個基礎上,領導不得不或習慣於按法律辦事,專製和違法的土壤被鏟除了,在法治的環境裏,幹出違法的勾當就不象現在這樣容易了,腐敗就會不治而愈,領導的公務價值、法律價值、道德價值都能較好地實現。在這種環境裏的下級或職員,能專注於自己的崗位職責,敢於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也能依法行使對領導的監督權和建議權,他們的公務價值、法律價值、道德價值也能較好地實現。當然法律對領導權力的製約和公務效率的完美結合是一個核心問題,但這是另一個問題。概括言之,權在法下則治,法在權下則敗。

2、一切權力的行使應引入道德評價,一切權力的行使要援引道德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辦事不是自動實現的,客觀上法律不是一個孤立的事物,法律主體的行為是多種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這些力量包括經濟力、政治力、文化力等等,道德在其中起著重要的影響,道德能使法律的效益最大化。以某衛生局(甲)對某飯店(乙)的行政處罰為例,有三類行為方式,第一類,甲以行政處罰為工具,不管乙的衛生搞得多好,經常向乙榨取錢財,乙向甲交“罰款”成為例稅;第二類,甲不以“找錢”為目的,但對乙的處罰簡單化,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被處罰人,收錢走人;第三類,甲首先指出乙的違法之處,指出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分析違法行為的主要原因,提供某些解決困難的信息,再處罰。第一類處罰權力的行使,於法於德都應否定,第二類處罰權力的行使,合乎法而失於德,指職業道德,第三類既合法又合德。三類執法效果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第三類是執法效益的最大化;其關鍵優勢是法德合治,把權力的行使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使處罰對象既“口服”又“心服”。有人會懷疑,執法人員哪有時間做“精致功夫”,筆者認為,如果以辦案的數量為評價執法者的業績的指標,當然做不了“精致功夫”,但如果以解決多少矛盾作為評價標準,執法就能更精致些。本節的結論是:權出於法,力以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