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權力製約原則
一、權力製約理論的曆史演變
權力製約原則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分權與製衡原則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監督原則的總稱,其存在的曆史基礎和現實前提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導致出現了一個不依附於土地、國家、教會、以商品經濟為主的私人自治的領域。社會成員本身獲得了私人意義上的“市民”和“公”意義上的國家公民兩種身份。一方麵,他們為了培養獨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間,要求限製國家權力的恣意。另一方麵,他們為了滿足和實現自我利益,要參與公共決策和公共管理,並在此過程中監督、製約、評判政府和公共權力活動的合法性。同時,因為參與能力和參與環境的局限,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行使者的二元對立,為了保證公共權力的行使不脫離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尋求製約公共權力的機製。
分權理論可以追溯至古希臘著名學者亞裏士多德。其在《政治學》一書中明確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議事職能、行政職能和審判職能。”它們構成政體的基礎。古羅馬思想家波利比阿繼承了上述思想,並結合羅馬混合政體的政治實踐,初步提出了分權製衡的主張。他把政府分為人民大會、元老院和執政官三部分,認為執政官是君主政體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貴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會是民主政體的因素。這國家權力的三個方麵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證一個均衡、正常、穩定的國家結構。當權力係統某一部分暴露出過分攬權的傾向時,就應受到其它部門的抗拒和抵製。“任何越權的行為都必然會被製止,而且每個部門自始就得擔心受到其它部門的幹涉……”。
近代分權學說是由洛克所倡導,有孟德斯鳩加以發展和完成的。洛克在《政府論》中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其中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是用來指導國家力量的運用以保障該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立法權應屬於議會;執行權是負責執行所製定出來的法律和繼承有效法律的權力,在君主製國家中執行權應屬於國王;對外勸是關於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聯盟以及同國外開展一切事務的權力,對外權也應屬於國王所有。洛克認為上述三種權力不能集中在一個人和一個團體手中,並且特別強調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他說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時擁有製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極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洛克的分權其實是兩權分立,並且他還對司法權的獨立趨勢和製約作用缺乏敏銳的感覺。
孟德斯鳩在總結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既立法權、關於國際法事項行政權力和關於司法權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他認為第三種權力可稱為司法權,而第二種權力可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國家權力是不能在一個人或一個機關手中的,否則公民的權力沒有保障。他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複存在了;因為人們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製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同時,孟德斯鳩還主張權力的相互製約。在他看來,一個自由的健全的國家必然是一個權力受到合理、合法限製的國家,因為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限製權力。
美國的漢密爾頓、傑佛遜等人一方麵將“分權理論”具體運用到了國家機構的創建和憲法的製定實踐中,從而使“三權分立”由理論變成了現實。同時他們又發展了“分權理論”。如將聯邦與各州的縱向分權與製衡也納入分權體係之中,主張設立兩院製的國會以使其相互製約並與行政權、司法權分立製衡等。
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從人民主權的理論出發,並且為了矯正資本主義國家因實行“三權分立”所出現的弊端,對“三權分立”理論有過深刻地批判,但他們從未完全否定“三權分立”理論的曆史合理性。正如恩格斯所說:現代社會主義“就其理論形式來說,它最初表現為18世紀法國偉大啟蒙學者所提出的各種原則的進一步的似乎更徹底的發展。”恩格斯還對資產階級國家的分權製評論說:“在那些確實實現了各種權力分立的國家中,司法權與行政權是完全獨立的。在法國、英國、美國就是這樣的,這兩種權力的混合必然導致無法解決的混亂;這種混亂的必然結果就如讓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長、偵查員和審判官。但是司法權是國民直接所有的,國民通過自己的陪審員來實現這一權力,這一點不僅從原則本身,而且從曆史上來看都是早已證明了的。”馬克思在1831年對黑森憲法的讚揚也證明了經典作家對權力製約的重視。他說:“沒有哪一部憲法對執行機關的權限作過這樣嚴格的限製,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從屬於立法機關,並且給司法機關以如此廣泛的監督權。……高等法院有權對有關任免製度的一切問題作出最後決定。眾議院從議員中選出一個常任委員會,組成類似雅典最高法院的機構,對政府的活動進行監督,並且把違反憲法的官員送交法院審判,即使下級執行上級的命令時也不得例外。”社會主義國家雖然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但她在現階段也隻能用代表製作為實現民主的主要形式,這就客觀上出現了權力所有的主體與權力行使的主體不相一致的情況,而且權力固有的惡性即便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也不可完全消除,因此為了保證權力的運行不出現違背人民的意誌的異化,必須加強對權力的製約。鄧小平指出:“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治,毛澤東就說過,這樣的事在美、法、英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這進一步證明了權力製約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