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知識

法,也稱法律(就廣義而言),是由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法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它以規定人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其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法是階級社會中特有的社會現象,它伴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也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製度的解體和法的產生是同時進行的,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據我國第一部字典《說文解字》解釋:“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法,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從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語言中,“法”的詞義,也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然而,在階級社會裏,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隻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社會主義的法,是從具有階級性的社會規範向反映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意誌、維護全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規範過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調整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關係的功能外,還對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法的體係

法的體係,通常指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係的統一整體。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有其一定的體係,它歸根結底由一定的經濟關係所決定。在統一的法的體係中,各種法律規範,因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法的部門,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經濟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等。在各個法的部門內部或幾個法的部門之間,又包括各種法律製度,如所有權製度、合同製度、公開審理製度、辯護製度等。製度與製度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既存在差別,又相互聯係,因此形成了一個內在一致的統一整體。

在我國,社會主義法的體係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已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並且日趨完善。我國的法律部門大致有: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婚姻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組織法等。

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於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討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解釋和評價,人們的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對法、法律製度了解、掌握和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它同人們的世界觀和倫理道德觀等有密切聯係。不同階級的法律意識各不相同。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在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起支配作用。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法律製度,保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法規等,都是在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指導下確立和製定的。

無產階級的法律意識是無產階級意識的組成部分。在奪取政權以前,無產階級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是反對和廢除資本主義的法律製度。在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無產階級法律意識上升到統治地位,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它成為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築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基本內容是要求建立社會主義的法的體係,製定社會主義的法律、法規,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尊嚴。

法製

“法製”這個詞,在古今中外的用法不盡一致,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泛指國家的法律和製度。法律包括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和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製度指依法建立起來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的各種製度。二、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製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律與民主政治聯係密切:民主是法製的前提,法製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隻有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製國家。第二種意義上的法製,與17、18世紀資產階級的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一致的。

我國古書中有“法製”一詞,但我國古代的所謂“法製”,雖然與依法治理聯係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係在一起的法製,說到底還隻是一種“王製”。

資本主義法製,是資產階級國家所確立的依法治理的統治方式,它確認和保障了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鞏固了同封建製鬥爭的成果。然而,從本質上來說,資本主義法製是保證資產階級民主,維護資本主義製度,對勞動人民實行剝削和壓迫的合法手段,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工具。

與資本主義法製不同,社會主義法製是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並嚴格地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裏,可能而且必須把社會主義民主製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並使這種製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確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主義法律代表廣大人民的意誌,依法辦事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和願望,人民群眾不但有義務自覺遵守法律和製度,而且有權利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與各種違法失職行為作鬥爭。

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據以製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礎。

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是由在階級鬥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製定的,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從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分為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兩大類型。

憲法是民主製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屬性。其特殊性表現為:憲法在內容、效力、製定與修改程序等方麵與普通法明顯有別。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製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因此,有的國家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製度,它就成了立法機關進行日常法律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也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當然,憲法隻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是製定普通法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憲法的製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憲法在內容、效力兩方麵的特性,決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穩定性。所以,許多國家對憲法的製定和修改,都規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如設立專門機構起草,並須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製憲會議全體成員的2/3或3/4的多數通過,才能生效。例如,我國1954年憲法是由1953年成立的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的;這部憲法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的多數通過,而其他法律或議案,則隻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可。此外,憲法的解釋、對憲法實行監督、違憲審查等,也都有特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