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章 風起雲湧《中》(2 / 2)

第六條:為防止私販起見,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冊,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懲罰。

第七條: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繡、國畫之類,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第八條:瓷器有待特別鑒定者,任何人不得自行販賣,但賣者無論贏虧,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第九條:綠茶淨量應從實呈報,違者處罰。

第十條:自夷船卸貨及締訂裝貨合同時,均須先期交款,以後須將餘款交清,違者處罰。

第十一條:夷船欲專擇某商交易時,該商得承受此船貨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須歸本行同仁攤分之,有獨攬全船貨物者處罰。

第十二條:行商中對於公行負責最重及擔任經費最大者,許其在外洋貿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餘則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條:頭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應納銀一千兩作為公共開支經費,並列入三等行內。

初時,公行沒有法定的共同領袖,也沒有取得完全統一的部署,組織相當鬆散,時散時複。一直到乾隆四十五年,廣東巡撫李湖等奏請明立科條,建議“自本年為始,洋船開載來時,仍聽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帶來各物,令其各行商公同照時價銷售,所置回國貨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時定價代買”即是說要複設公行。

廣東十三行在乾隆五十二年因為商幫首領潘啟的去世,潘家的仁和堂在潘文海的帶領下逐漸被伍秉鑒所超越,因此伍秉鑒的怡和行便取仁和堂為首領,成為商幫實際上的首領,這廣東十三行分別是伍國營的怡和行,商名浩官,盧繼光的廣利行,商名茂官,潘紹光的同孚行,商名正官,謝有仁的東興行,商名鼇官,梁亟禧的天寶行,商名經官,嚴啟昌的興泰行,商名孫青,潘文濤的中和行,商名明官,馬佐良的順泰行,商名秀官,潘文海的仁和行,商名海官,吳天垣的同順行,商名爽官,易元昌的學泰行,商名昆官,羅福泰的東昌行,商名林官,容有光的安昌行,商名達官。

以此十三行的地位才算確立,而十三行因為伍國營的關係,也開始在最近幾年不斷的發展,不僅和京城的棉課等四位王爺拉上了關係,更是和京城之中的和中堂也取得了聯係,廣東十三行以此一發不可收拾成為了乾隆朝一等一的大商幫。

乾隆五十八年,英使抵達澳門,十三個行以此陷入恐慌,而且聽說英使此次前來並非空手前來,其主要目的便是擴大在華利益,而這一點正是在損害十三行在廣州的利益,因此在十三行一手操作下,才鬧出了公文翻譯錯誤、英國使船進京困難、以及徵瑞在麵對英使的強硬態度等一些列的阻撓英使進京麵見乾隆陛下的等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