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經濟體製和經營管理
畜牧業計劃管理和經濟調節手段
新中國建立以來,國家對畜牧業實行計劃管理和經濟調節的主要手段包括:畜牧業的生產計劃,購銷、加工、進出口貿易計劃,價格、稅收政策,以及信貸、國家資金的投放等。這些經濟手段的運用,對畜牧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畜牧業計劃
根據國務院各部委職掌的分工原則,國家對畜牧業計劃的管理是:畜牧業生產計劃(包括長期和年度計劃)由農牧業係統負責;牲畜和畜產品的購、銷、調、存計劃由商業係統負責;畜產品加工由商業、輕工係統負責;價格由財政、物價和商業係統負責;稅收、信貸以及資金、物資投放由計劃、財政、銀行、物資係統分別負責;牲畜和畜產品進出口貿易由外貿係統負責。各行各業分管的計劃在“文化大革命”前按國家規定實行“雙軌製”,即由地方主管部門自下而上地彙總編製生產、流通計劃,再由國務院各部委按條條管理體製彙總平衡,逐級下達執行。列入國家的計劃指標是指令性指標,列入部(委)、省兩級的計劃指標有指令性和指導性兩種。
畜牧業生產計劃,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計劃部門會同農牧業主管部門,采取上下結合的方式編製下達執行的。對集體、個體以及社會畜牧業生產計劃,由鄉以上政府編製;農牧係統國營企業單位的生產計劃由基層單位編製;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廳(局)負責彙總所屬係統的生產計劃,編製成全國和地方的畜牧業生產計劃。
畜牧業生產計劃分為長期(或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長期計劃是戰略性的奮鬥目標,它規定了一定時期畜牧業生產增長的總規模、速度和基本比例,用牲畜年末存欄頭數、出欄頭數、各類畜產品產量、畜牧業產值及其在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等計劃指標來衡量。
新中國成立初期,首先製定了一九五○至一九五二年的畜牧業恢複和發展計劃;一九五三年製定了第一個五年畜牧業發展計劃。這兩個時期的計劃比較切合實際,加之當時實行的主要經濟政策有利於調動群眾飼養畜、禽的積極性,因而起到了指導生產的作用。一九五八年製定的第二個五年計劃,由於“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係列“左”的影響,又逢三年自然災害,所以未能實現。經過三年調整,先後製定了第三和第四個畜牧業發展五年計劃,由於存在追求高速度、高指標的傾向,加之“文化大革命”的影響,均未完成。
一九六四年全國農業規劃會議提出第三個五年計劃,要求豬存欄達到3億頭,而一九七○年實際隻達到2.06億頭,僅為計劃的68.7%。一九七○年北方地區農業會議提出,第四個五年計劃實現兩人一豬,爭取一人一豬,這顯然是不可能的。一九八○年,農業部在總結過去編製計劃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六五”計劃較為切合實際;除奶類因指標過高未能達到外,其他都已完成。
畜牧業年度生產計劃的編製,是根據國家“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將有關國計民生的主要產品指標列入國民經濟計劃,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畜牧業生產計劃中的肉類(包括豬、牛、羊)、奶類、蛋類和綿羊毛總產量作為國家計劃指標;豬、大牲畜、綿山羊、家禽的存欄、出欄數和草原建設計劃作為部管計劃。
畜禽年末存欄頭數是畜牧業計劃和統計的重要指標,在曆史上有過積極作用。但是在一九八○年以前,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片麵強調豬、大牲畜和羊的年末存欄頭數,並以此作為衡量一個地區或一個單位畜牧業工作成績大小的主要依據,以致造成了片麵追求年末存欄數,忽視出欄率、商品率和經濟效益的傾向。一九八○年,國家計委、農委、農業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下達文件規定,今後衡量牧業生產成果不單用年末存欄數作為考核指標,開始在年度計劃中增列了“當年出欄頭數”和“肉類總產量”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製的畜牧業計劃較為詳細,一般是用牲畜周轉表的形式編製牲畜頭數發展計劃,其中對各種牲畜分別列出,不僅有年末頭數的要求,還提出了計劃期內牲畜增減變化的各項指標。有的省、自治區的畜牧業部門,還編製牲畜改良計劃、畜產品生產計劃、飼料生產和利用計劃、草原建設和利用計劃等,下達到地(盟、州)、縣(旗)等農牧業部門,指導畜牧業工作。
從農業合作化開始到一九七八年,國家實行指令性計劃,將畜牧業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以國家計劃下達執行。各級主管部門往往層層加碼,既脫離實際,也使生產者失去了自主權;加以畜產品的價格與價值長期背離,使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了挫傷。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按照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新計劃體製,對畜牧業生產國家不再直接下達指令性計劃指標,而實行指導性計劃。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外貿出口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來指導發展畜牧業生產。農、牧民也可以根據市場需求,結合資源狀況,實行自主經營,國家不再硬性幹預。新型計劃體製的實行,改變了過去單一的計劃調節,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過去指揮不當和不注意經濟效益的缺點。
對畜牧業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是通過統計和財務兩個體係的工作來進行的。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布置的季、年報,用於檢查生產完成的統計指標和報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牧)廳(局)和地方統計局按期填報。農業部補充製定了定期的業務統計報表和統計抽樣典型調查表,以驗證宏觀的統計報表的準確性。自一九八二年以來,農業部畜牧局建立140多個鄉的典型調查點,定期調查統計,分析畜、禽生產及畜產品銷售情況。各級主管部門對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直接統計、彙總,同時還采用財務會計季報和批複決算的手段,檢查生產資金運轉的效益情況。
二、畜產品收購
國家對畜產品的收購,在各個時期曾采取了不同的辦法。一九四九至一九五四年,全國實行自由貿易,主要靠農、牧民個體經營,國家收購工作也在集市貿易上進行,農、牧民可以將畜產品直接交售給國家收購部門,也可以在市場上買賣。這一時期,隨著生產的恢複和發展,國家收購畜產品的數量增加很快。一九五四年,豬、菜牛、菜羊、家禽、鮮蛋的收購量分別比一九五二年增長29.7%、27.1%、40.9%、22.7%和34.9%;但國營商業經營的肉、禽、蛋占社會商品量的比重很小。一九五三年,全國商業部門和供銷社共收購生豬881.1萬頭,隻占當年出欄豬總量的12.73%。肉食經銷主要是依靠私營工商業者,他們在交通不便的地方深購遠銷,或者在城鎮從事銷售服務,在牧區進行皮、毛、活畜收購或產品加工,對促進畜牧業的發展和繁榮市場經濟起了積極的作用。在邊疆地區,也有一些不法商人仍舊利用牧民信息不靈的弱點,進行欺騙勒索。為了使牧區畜產品及時支援國家建設,限製不法商人的非法剝削,方便群眾,人民政府廣泛建立了國營貿易網。據統計,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二年,在甘肅、青海、新疆、寧夏等牧區先後建立國營貿易機構417個,工作人員6000多人,投放了大量資金,用於收購活畜、毛皮、鹿茸等,並銷售五金、百貨、糧食、茶葉等日用品,以保障牧民正常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一九五四年國家對農副產品實行統購統銷,羊皮、牛皮、豬等均被列為二、三類物資由國家統一收購,統一分配。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國務院確定在26個省、自治區對生豬實行派購派養政策;對禽蛋實行計劃派購,在完成任務後,多餘部分方可以自由出售。國家對城市居民所需肉、蛋實行計劃定量供應,對工廠所需毛、皮工業原料實行計劃調撥。這樣,畜產品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諸環節基本上都納入了國家統一計劃,統一調撥,統一分配的經濟軌道。這對當時保障社會生產和生活供應起了一定作用。然而由於產、銷脫節,流通渠道單一,經營網點少,以及國營商業貨品貯存設施不足等原因,一些主要產區在生產旺季時常出現“賣豬難”、“賣蛋難”等狀況,使生產者的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造成畜產品的生產量和收購量屢屢發生波動。在生產淡季,供應不足,又引起消費者不滿。例如,生豬收購數量,一九五六年與一九五四年比,下降18.2%。一九五八年公社化以後,豬源大為減少,收購更加困難。一九六一年全國收購生豬870.1萬頭,僅為一九五八年的18.6%。同期內,菜牛、菜羊、家禽、鮮蛋收購量也大幅度下降。
一九六二年,國家允許社員在完成畜禽產品派購任務後,自宰自賣,自由上市,並且實行獎售政策,獎勵飼料糧、緊俏工業品等,鼓勵社員向國家交售畜產品。收購其他畜產品也采取了獎勵的辦法。由於多方調整生產關係,鼓勵發展生產,並改進收購政策和辦法,畜牧業生產得以較快地恢複和發展,畜產品收購量也相應增加。一九六四年,豬、羊、鮮蛋的收購量分別達到或超過了一九五八年的水平。
牧區畜產品的收購,在正常年景,活畜收購量一般占牲畜總頭數的4—6%。一九五八至一九六○年期間,征購量達8%以上,高的達到20%。有的地方,生產者為了完成征購任務,不分種畜、幼畜,整群出售,使生產遭受破壞。一九六一年以後,對畜產品實行先留後購、遇災減免的辦法,堅持收購量大體穩定在4—6%之間,以保證牧民生活的需要,並有利於發展生產。
一九六七年後,在“文化大革命”影響下,過分強調發展集體養豬,改變了獎勵政策,縮小獎售範圍,降低獎售標準,並取締了集市貿易,因而抑製了社員家庭養豬、養禽。雖然強製實行統購派購,生豬、鮮蛋等的收購量仍然下降。一九七○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召開的北方農業會議確定貫徹“積極發展集體養豬,繼續鼓勵社員養豬”的方針,同時,恢複獎售政策,開放集市貿易,從而逐漸扭轉了畜產品收購量下降的局麵。
一九七八年以後,國家開始對畜產品收購工作進行改革,逐步由統一收購、派購向合同定購、議購和市場調節過渡,采取以國營商業為主渠道,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流通渠道並存的方針,以減少中間環節,繁榮畜牧業經濟。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號文件規定:實行派購的二類農副產品要確定合理的收購基數,一定幾年,基數以外的產品,有些仍由國家收購,有的按比例收購一部分,有些全部由社、隊和農民自由處理。同時還規定:對農民完成統購、派購任務後的產品,允許多渠道經營,農民私人也可以經營。對某些緊俏商品,逐步推行購銷合同製。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號文件對畜產品收購政策進一步放寬,減少了統派購的品種和數量,實行合同定購辦法。四川省食品公司係統,一九八二年就與50多萬個生產隊(占全省生產隊總數80.3%)簽訂了生豬收購合同,全年收購生豬1929萬頭,占當年全國生豬收購總數的16%。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號文件決定,逐步取消生豬派購,實行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隨行就市,按質論價。同年三月,在國務院頒發的《關於調整生豬購銷政策和價格的方案》規定,取消派購後,對生豬經營實行有指導的議購議銷。要求國營食品公司利用各種經濟手段,通過合同定購或市場收購,掌握豬源,保持主渠道的地位。國營基層食品站,集體、個體經營戶和農民,都可以直接進城賣肉或進行城鄉聯營。
政策放寬後,生產和市場麵貌很快發生了變化。一九七八至一九八三年,國家收購生豬的數量連年上升。一九八三年達到14314.7萬頭,比一九七八年提高30%,實現了市場豬肉敞開供應。一九八四年糧食豐收,進一步促進了養豬業的發展。由於消費水平的限製,冷藏、加工能力不足和流通渠道不暢,一些地方再次遇到“賣豬難”問題。河南、湖南、湖北、安徽等許多地方由於食品公司限購,出現了憑證賣豬的情況,有時農民為賣一頭豬要在食品公司等兩、三天,這種情況對農民養豬十分不利。一九八五年,國家規定對生豬、禽蛋取消派購,放開市場,實行議購議銷,允許多渠道經營。之後,農民自產自銷,個體運銷戶、屠宰戶不斷增多;以牧工商為主體的產、供、銷一體化以及畜產品的工牧直交等經營形式不斷發展;國營食品部門在生豬、禽蛋商品購銷額中所占的比重下降。大、中城市肉食供應過去全部由食品公司承擔,一九八七年底,食品公司經營額降到60—80%,禽蛋則隻占30—40%。縣城及縣城以下集鎮已經完全放開。但是,中國畜產品市場發育還很不健全,在流通領域,多渠道經營問題仍未真正得到解決。一九八六年隨著糧價上漲,養豬成本上升,生豬發展停滯,肉食供應出現短缺,一些地區又重新采取了由國營商業部門統購包銷的辦法,對畜產品的多渠道流通帶來了消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