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二年十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批轉內務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畢業生管理工作的報告》,確定由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增設專門機構,負責實習期滿後畢業生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督促和協助各部門、各地區認真貫徹執行分配使用高等學校畢業生的方針、政策,著重檢查、了解對他們的分配、使用情況,發現使用不當的,可以直接進行調整。一九六三年三月內務部召開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強調對使用不當的高等學校畢業的幹部,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發展的需要,本著學用一致的原則,並結合畢業生本人的條件,有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是:
(一)充實基層和重點單位。理、工科畢業生,調整到技術力量不足的重點單位或某些薄弱環節。農科和與農業有關的理、工科畢業生,盡量調整到農業技術基層單位。
(二)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力量。將一部分理、工科畢業生調整到廠礦和研究設計機構,頂替出不稱職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也可以將某些理、工科和社會科學等方麵的畢業生調整到中等學校去頂替不稱職的教師和教學行政幹部。
(三)儲備提高。在當時國民經濟調整時期,有必要將相對多餘的專門人才儲備一批,並且加以提高,以備事業發展的需要。對某些理、工科畢業生,有計劃地放到條件適當的工礦、學校和研究、設計機構,作為儲備力量,結合專業予以安置。
(四)增加工礦企業技術人員比重。把一些理、工科畢業生調整到技術人員比重低的廠礦企業,加強產品設計、試驗研究、產品檢驗等方麵的技術力量和技術管理工作。
(五)調整做專業性質相近的工作。把某些長時間內還用不上的專業的畢業生,調整改做與其專業性質相近的其他工作。
經各級人事部門重視和多方努力,一九六四年在使用不當的全國5萬多畢業生中,有40%以上作了適當調整。
“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鼓吹什麼大學畢業生隻能當工人、農民、不能當幹部,不能做專業科學工作,造成了使用和管理上的混亂,因而分配和使用極不合理。據一九七八年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民政部、國家統計局四單位對全國自然科學人員進行普查的結果表明,當時,用非所學、未從事科技工作的約有80多萬人,其中畢業於高等學校的占20%;畢業於中專的占68%。這些人所學的專業主要是國家急需的機械、土木建築、無線電電子學、化工、醫療等專業。在調整用非所學的科技人員問題上,阻力也不小,有些單位領導人片麵強調本單位的需要,不顧大局,不認真進行調整。為此,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民政部、國家統計局在所寫的《關於全國自然科學技術人員普查結果的報告》中,建議經國務院批準後轉發各部門、各地區貫徹執行。為了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對於一切用非所學的科技人員,除了必須擔任科技領導工作的,或者本人科技水平較低又長期從事其他工作的以外,應當堅決地進行調整。凡是有真才實學而沒有從事科技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學校理、工、農、醫專業畢業生,應當調整到科技崗位上去;中專畢業生已當了工人或擔任一般行政業務工作,本人又具備技術幹部水平的,應當調整到科技崗位上;對使用不當、專業不對口的,應當從全局出發進行調整,使他們發揮專長;原在部隊工作的曆屆大專院校畢業生,轉業或複員到地方從事非專業技術工作或當工人的,應按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進行調整。這個報告經國務院批準後轉發各部門、各地區貫徹執行。由於各部門、各地區努力,使18萬多名用非所學的科技人員的工作得到了調整。同時,有關部門對用非所學的外語、政法、經濟等方麵的大、中專畢業幹部,基本上也進行了普查和調整。
八十年代以後,國務院在曆次批轉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問題的報告中,繼續強調認真貫徹學用一致的原則,要求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製訂畢業生調配計劃時,加強調查研究,征求有關單位和學校的意見,力求切合實際,符合學用一致的原則。各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調配工作中,加強聯係,互通情況,用人單位盡可能地將對畢業生的使用意圖通知學校;學校也要積極主動地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所學專業內容和適合擔任的工作。畢業生報到後,發現用非所學,人事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整。各地區的人事部門都很重視這方麵工作。如江蘇省鎮江、徐州、南通、蘇州等地區和市,一九八一和一九八二年共接收大學畢業生10005人,其中專業對口和基本對口的9862人,占分配總數的98.6%,專業不對口隻占分配總數的1.4%。一九八三年,教育部對恢複統一招生製度後入學的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屆畢業生的分配使用情況進行了典型調查,發現用非所學、專業不對口的情況仍然比較嚴重。據對172個單位5206名畢業生的調查,專業不對口的643人,占12.3%。其原因除了分配工作中的缺點外,有些單位人浮於事,因而積壓浪費人才,有些大、中專畢業生,在如何對待專業對口問題上,存在片麵的理解,要求分配的工作崗位與自己所學的專業(甚至畢業設計的課題)完全吻合,以此作為挑揀工作單位、挑剔工作崗位的借口,否則就認為不對口;還有的畢業生學農不愛務農、學礦業不願下井,學航海不願下船,留戀大城市,寧願專業不對口。鑒於這種情況,在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教育部、勞動人事部《關於一九八二年全國畢業研究生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的報告》強調指出,要在國家需要的前提下,盡可能做到學以致用,防止和糾正單純強調照顧地區和片麵要求專業對口,或者把專業對口局限於隻能從事科研和設計工作,或者不願當教師的錯誤傾向。
新中國建立以來四十年的曆史表明,畢業生分配工作中貫徹學用一致,是中共和人民政府一貫堅持的原則,並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貫徹這一原則,不能離開社會需要,特別是社會需要發生變化的時候,隻有在很好考慮國家需要的前提下,才能正確處理好專業對口,學用一致的問題。
二、擇優分配的原則
在每年的高等學校畢業生中,都有一些品學兼優的拔尖人才。擇優分配就是要注意發現拔尖人才,把他們分配到國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分配到最能夠發揮作用的崗位上去,繼續培養提高,這對於迅速造就一批科學技術骨幹力量有著重要的意義。這樣做能把好鋼用在刀刃上,不但有利於國家的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還能激勵在校學生積極向上,努力成才。擇優分配的原則是在總結畢業生分配工作和教育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
一九五七年國務院在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統籌分配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高等學校在調配畢業生的時候,要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和要求,結合畢業生的德才,合理地進行調配,對科學研究、高等學校和國家重點項目的需要,優先選擇優秀的畢業生。這是擇優分配的首次提出。一九六三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黨組關於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計劃的報告》,同意在全國重點高等學校選拔最優秀的畢業生,試行按每名優秀生分配的辦法,將少數品學兼優的畢業生,分配到最重要而又最適合他們成長的崗位上去。當年,由於部署較晚等原因,選拔優秀畢業生按人分配的辦法未能很好地貫徹執行。一九六四年召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會議,進一步討論了關於優秀生的選拔與按每名優秀生分配的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高教部、內務部黨組《關於一九六四年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問題的報告》,同意在全國重點高等學校選拔優秀生,並對選拔標準作了規定,即: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基礎知識好,接受與掌握業務的能力強,有獨立思考和主動、創造精神,有培養前途;身體健康。“文化大革命”期間,擇優分配的原則中斷了十年。一九八一年恢複統一分配畢業生以後,國家計委、教育部、國家人事局共同研究改進一九八一年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認為在執行分配計劃時,部分用人單位可擇優錄用人才,畢業生在一定範圍內有選擇工作的自由;把學生學習成績和表現的好壞,同他們工作的分配相聯係。隨後,在製定當年畢業生分配工作的有關政策時,決定恢複試行擇優分配的辦法,對接收畢業生的部分重點單位,允許這些單位到指定的學校,采取學生自願報名、學校推薦和用人單位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選拔一部分畢業生。對少數學業成績特別突出的拔尖學生,可讓本人在下達給學校的調配計劃範圍內選擇工作單位,或者報國家計委和教育部單獨分配。一九八一年十月,國家計委、教育部、國家人事局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對擇優分配作出具體規定:把品學兼優的畢業生,分配到國家急需,並能發揮其專長的崗位上,在學校的調配計劃內,可以采取學生自願報名、學校推薦和用人單位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試行擇優分配;特別優秀的畢業生,本人可在調配計劃範圍內選擇工作單位,或報主管部門單獨分配;特別優秀的畢業生,必須具備德、智、體全麵發展的條件,一般在“三好”學生中選拔,由政治輔導員、專業課教師和教研室推薦,經係一級組織初審,學校核定,報地方教育部門批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高等學校在貫徹上述擇優分配的原則時,又有所創新。福建省采取了積分法和擇優分配相結合的做法。積分法是根據畢業生在校期間德、智、體考核情況,按百分製評分,排出名次,為擇優分配提供了科學依據。按得分名次,把優秀畢業生分別調配給教學、科學研究和國家重點建設單位。對德、智、體全麵發展,特別優秀的畢業生(按專業人數控製在3%以內),允許他們在調配計劃範圍內,有指導地選擇工作崗位。雲南省全麵布置高等學校結合畢業生的實際,製訂出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條件和評選辦法,評選結果經院校黨委批準公諸於眾的優秀畢業生,都享受了在本專業的分配、調配計劃範圍內選擇工作單位的權利。
實行擇優分配的原則以來,大多數學校都這樣做了,他們普遍感到,堅持擇優分配,可以體現量才分配,保證重點單位的需要;可以激勵在校生積極向上,努力學習;還可以有效地抵製來自各方麵不正之風的幹擾。這對畢業生分配工作具有積極的作用。
三、鼓勵到基層和邊遠地區工作的政策
畢業生分配麵向基層,加強生產第一線,多分配一些畢業生到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較慢的地區,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和邊遠艱苦地區工作,這是中國政府對畢業生分配的又一重要方針和政策。因為支援邊疆,充實基層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它關係到四化建設的全局和國家的根本利益。但有不少畢業生不願到基層和邊遠地區工作。其主要原因:一是基層單位和邊遠地區條件艱苦,生產技術條件差,經濟效益不高,對畢業生的吸引力小。二是一部分畢業生受多種社會因素和錯誤理論的影響,認為“下去受貶,前途渺茫”,或畏懼艱苦,貪圖安逸。三是受傳統的分配模式和幹部調配製度的影響,害怕“一次分配定終身”,“下得去,上不來”。由於這些原因,使一些地方和院校對一些基層單位和邊遠艱苦地區減派畢業生的情況嚴重,完成分配計劃也較差。有的單位和地區畢業生報到率隻有60—70%,個別條件艱苦的單位畢業生報到率還不到一半,已經報到的畢業生,也不容易穩定下來,存在“下不去”和“鞏固不住”等問題。據國家機械委員會典型調查,該係統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三年的畢業生分到青海省後,隻有20%的人安心工作,能把艱苦的環境看作是鍛煉自己的好地方;多數畢業生思想情緒很大,想方設法要求調回內地。這一方麵說明了學生的思想現狀與國家需要不盡適應,部分畢業生缺乏到基層和邊遠地區工作的思想準備,另一方麵缺少適當的鼓勵政策。因此,從一九八二年開始,為疏通去基層和邊遠地區的路子,國家陸續製定了相應的政策,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和邊遠地區去。主要的政策規定有:
(一)自願去基層和邊遠地區工作的,不受畢業生分配計劃指標的限製。國務院一九八二年批轉《國家計委、教育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全國畢業研究生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問題的報告》中,對去邊遠地區的畢業生作出不受分配計劃指標限製的規定後,一九八四年畢業生中誌願到邊遠地區者十分踴躍。不少學校整個班級的畢業生寫申請書,要求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經批準計劃外到西藏、青海、新疆三個省區的畢業生達650多人。有的省也作了相應的政策規定。江蘇省作出誌願去蘇北四市和縣以下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受分配計劃指標限製的規定後,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人數大幅度增加,一九八七年全省分配到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的畢業生2425人,比一九八六年增加56%。甘肅省一九八五年作出規定,凡計劃分配或自願到甘肅省工作的外省籍大學畢業生,本著專業對口,學以致用的原則,在一定範圍內允許本人選擇工作單位,不受硬性計劃指標限製。這樣做,很受外省籍大學畢業生的歡迎。僅一九八五年計劃外到甘肅省工作的外省籍大學畢業生就有400餘人。遼寧省規定,允許畢業生保留分配資格,直接到農、林、工礦企業生產第一線進行技術承包或從事其他形式的技術工作,也受到大、中專畢業生的歡迎。
(二)實行定期服務製度。這項製度是一九八二年,國務院為支援西藏建設並考慮到西藏地區的特殊情況而製定的。製度規定,對去西藏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畢業研究生,在西藏連續工作滿八年以上的;如本人申請要求回內地時,由西藏自治區人事部門聯係到原籍或其愛人所在地區安排工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予接收,把他們的工作安排好。同時,規定一九八○年以後分配去西藏的畢業生,也可參照這一規定辦理。一九八三年又將這一製度擴大到包括青海高原地區和其他若幹邊遠地區。各地又根據實際情況作了一些規定。上海市將服務期縮短為六年,上海籍的學生自願支邊服務滿六年後,可以回滬安排工作。郵電、氣象、衛生等對口支援邊疆的部門,支邊三至五年後可返回原單位。但是對定期服務製度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地區認為,如果服務期滿允許流動,就要引起邊遠地區中老年知識分子的連鎖反應,因為這些中老年知識分子在邊遠地區工作已超過八年或幾個八年。有的認為,一般畢業生參加工作後,需經五年鍛煉方可獨立勝任工作,服務期時間太短,不利於邊遠地區新老技術人員的交替,建議服務期規定為十年到十五年。如何更好地解決服務期滿流動的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