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退休(1 / 3)

幹部退休

幹部退休製度概述

一、幹部退休製度的基本特點

幹部的退休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沒有在全國建立起退休保險製度,隻是仿照資本主義國家的辦法,在鐵路、郵電、航運等少數係統局部地製訂過有關社會保險性質的法規,但由於政府的腐敗,並沒有真正實行。廣大中下層的職員喪失勞動能力後,往往被解職了事,生活沒有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掌握了國家政權,每個公民都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權利。在一九四九年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中,就有了“在企業中逐步實行勞動保險製度”的條款。一九五四年公布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人民政府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在新中國成立後的幾年中,就在全國範圍內百人以上的企業單位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比較普遍地實行了幹部退休的製度,較好地解決了老弱病殘工作人員的養老問題。在此以後,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又擴大了退休製度的實行範圍,統一和完善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職工退休製度的規定。特別是一九七八年以後,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幹部隊伍的發展變化,政治經濟體製和人事製度的改革,根據中國幹部隊伍的特點,分別建立了幹部的離休、退休和退職製度,從而使中國幹部的退休製度進入了製度化的新階段,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幹部退休製度奠定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實行的幹部退休製度,由幹部的退休、離休、退職三種具體製度組成,它與世界上其他國家實行的退休養老製度有不同的特點。幹部退休,是指幹部因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法定的退休條件,而退出工作崗位養老休息的製度。幹部退休後,除按月發給退休金外,還按規定享受一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幹部離休,即幹部離職休養,是國家對新中國成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所實行的養老製度,是幹部退休的一種特殊形式,也屬於退休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老幹部離職休養後,除原工資照發外,還在政治、生活方麵比退休幹部享有較為優厚的待遇。幹部退職,是指幹部因病或非公殘廢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本人又不具備法定的退休條件,允許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製度。幹部退職後,按月發給比退休金標準低一些的退職金,並且同離休、退休幹部一樣,繼續享受公費醫療等待遇。退職實質上是一種低待遇的退休。但是,退職不包括幹部辭職、停薪留職和被辭退。

二、實行幹部退休製度的重要作用

實行幹部退休製度,是幹部製度的一項重要立法。它的貫徹實施,使國家幹部的老有所養問題有了可靠的保障,體現了中華民族“敬老尊賢”的傳統美德。同時對推進幹部製度改革,促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已經或正在起著積極作用。

(一)實行幹部退休製度,使幹部實現老有所養有了法律依據,體現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現行的幹部退休製度,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定的準則,結合中國的國情和幹部隊伍形成的曆史特點,借鑒國內外社會保障製度而製定的,並已形成一係列的法律、法規。不論是幹部離休的規定,還是幹部退休、退職的辦法,都具有新中國的特色,它不僅繼承了中華民族“敬老尊賢”的優良傳統,還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老幹部的關懷和愛護,體現了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現在中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經濟還不夠發達,物質產品還不夠豐富。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下,實行幹部離休、退休、退職製度,不可能把待遇定得太高,隻能盡量為他們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使他們離開工作崗位後在生活上得到一定的保障,同時對他們的政治、文化等精神生活也給予關心和照顧,以保障他們能夠幸福地安度晚年,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溫暖。事實證明,新中國的幹部退休製度,是舊中國任何一個時代不可比擬的。隻有社會主義的新中國,才能實現古人所向往的“老有所養”的理想。

(二)實行幹部退休製度,有利於幹部隊伍的新老交替。幹部隨著時間推移,年齡的增高,體質和精力會明顯衰退,難以繼續承擔繁重的工作任務。進入八十年代以後,新中國成立以前和成立初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絕大多數人已步入老年階段,有的甚至疾病纏身,難以繼續在第一線堅持正常工作。國家的振興,事業的發展,實現四個現代化,需要有大批德才兼備的中青年幹部充實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如果不實行幹部退休製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退不出領導崗位,中青年幹部就選拔不上來。長此下去,不僅會嚴重影響四個現代化的進程,甚至關係黨和國家的興亡盛衰。為此,國務院於一九七八年六月頒發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中共中央於一九八二年二月作出了《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製度的決定》,爾後國務院又發布了《老幹部離職休養製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大批老幹部積極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退出了第一線,相當多的老幹部按照規定辦理了離休手續,已到達退休年齡的幹部,也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據統計,截止一九八九年底,全國已有550萬幹部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幹部隊伍中相應補充了幾百萬年青人,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中青年幹部走上了各級領導崗位。從而順利地實現了新老幹部的交替,基本上改變了幹部隊伍結構不合理和領導班子老化的現象。幹部退休製度的建立,既解決了幹部“出”的問題,又為幹部“進”的問題提供了條件,促進了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建設。這是幹部製度改革的成果,標誌著中國幹部隊伍自身建設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三)實行幹部退休製度,有利於廢除領導職務終身製。長期以來,由於幹部管理製度不健全,實際上存在著領導職務終身製現象。這個問題形成的原因,同封建主義的影響有一定的關係,同幹部的退休和解職辦法不夠完善也有關係。要廢除領導職務終身製,必須改革現行的幹部製度,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對老幹部堅持實行退休製度,使他們老有所養,各得其所。當然,對那些戎馬倥傯大半生的老幹部來說,他們把在工作崗位上繼續奮鬥看作是對革命事業的忠貞和貢獻,要他們突然從工作崗位上退下來,多有不適應之感,加上幾千年遺留下來的“世情看冷暖,人麵逐高低”的陳腐觀念,客觀上給幹部實行退休製度增添了一定的阻力。八十年代以來,由於尊老愛老的良好社會風尚逐步形成,為普遍實行幹部退休製度創建了廣泛的思想基礎和社會基礎,加上國家對新中國成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采取特殊的退休政策,因而幹部的退休製度已普遍得到實施。隨著幹部退休製度的實施,領導職務終身製的弊端,也逐步得以克服。

中國幹部退休製度的實行,不僅妥善地解決了幹部養老問題,而且促進了幹部隊伍的建設,使幹部隊伍保持了生機和活力,這對改善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工作效率,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保證國家長治久安,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

幹部退休製度的建立和演變

一、幹部退休製度的建立和發展

中國民主革命時期,從全國來說由於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革命政權,缺乏實行退休製度的物質保障,加之當時的幹部隊伍比較年輕,所以沒有製定幹部退休製度。新中國成立前夕,在個別解放區製定了勞動保險條例,部分老企業實行了退休製度。東北解放區於一九四八年底製定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天津、太原、石家莊等地的公營企業和鐵路、郵電等部門,在當地解放後不久也開始實行勞動保險辦法。

新中國成立後,幹部隊伍迅速擴大。隨著時間的推移,對幹部隊伍中老、弱、病、殘人員如何安置,逐步成為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為實行幹部退休製度創造了條件。

中國幹部退休製度的發展,先後經曆了以下三個階段:

(一)初建階段。這一階段是從一九五○到一九五七年,其特點是按行業、按部門分別建立退休製度。

新中國建立後頒發的第一個關於幹部退休的製度性文件,是一九五○年三月十五日發布的《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退休人員處理辦法》)。這個退休辦法,實施範圍較小,隻限定在過去有退休金的機關、鐵路、海關、郵電等部門的職工。退休條件較寬,男女職工年齡在50歲以上,工齡滿10年的,即可退休。退休待遇較低,退休金是一次性發給,每工作一年發給退休前月工資的三分之一,累計應發的退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6個月的工資。由於當時新中國成立不久,百廢待興,國家財政困難,不具備在全國普遍建立退休製度的條件,就是這個待遇較低的退休辦法,也隻能在一些經濟條件較好、過去有退休待遇的部門實行。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務院在總結東北地區一九四八年底實行的《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基礎上,正式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但由於當時中國正處在經濟恢複時期和抗美援朝戰爭期間,國家財力仍然很薄弱,這個條例也不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行,隻先在一部分企業中試行。《勞動保險條例》適用範圍是:鐵路、郵電、航運及有職工100人以上的工廠、礦場的職工。退休條件是:(1)男職工年滿60歲,一般工齡滿25年,本企業工齡滿10年的;(2)女職工年滿50歲,一般工齡滿20年,本企業工齡滿10年的;(3)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場所工作,男年滿55歲,女年滿45歲,工齡符合(1)(2)項條件的(從事此種低溫和高溫工作的工齡,每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4)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歲,女年滿45歲,工齡符合(1)(2)項條件的(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齡,每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在退休待遇方麵,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金:本企業工齡滿10年的,為本人工資的35%;本企業工齡超過10年的,每超過一年加發2%,至本人工資的60%為止。未加入工會的,隻能發給上述規定額的半數。因公殘廢的,其退休金是: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為本人工資的75%;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為本人工資的60%。這個條例較一九五○年的《退休人員處理辦法》擴大了退休範圍,而且退休待遇也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勞動保險條例》的實行,使老職工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使他們解除了後顧之憂,提高了廣大職工的勞動熱情,密切了黨群、政群和幹群關係。

一九五三年,中國財政經濟狀況已經好轉,開始進入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時期。據此,政務院對一九五一年的《勞動保險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於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公布實行。修改後的條例,在實施範圍上,增加了工、礦、交通事業的基建企業單位和國營建築公司。職工的退休條件,對年齡和一般工齡的規定沒有變動,將本企業工齡改為5年。在退休待遇方麵,適當提高了退休費標準,同時增設了戰鬥英雄、勞動模範退休待遇的規定。此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本企業工齡未滿10年的,退休金為本人工資的50%;本企業工齡已滿10年未滿15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本企業工齡滿15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70%。戰鬥英雄、勞動模範的退休金是:本企業工齡未滿10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本企業工齡已滿10年未滿15年的,為本人工資的70%;本企業工齡滿15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80%;其中因工殘廢的退休金為本人工資的100%。修訂後的《勞動保險條例》,使新中國的勞動保險製度向前邁進了一步,但由於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剛剛起步,受到國家財力的限製,退休製度仍然隻在部分企業單位實行。

根據國民經濟進一步好轉和國家機關中接近退休年齡人員增多的情況,國務院於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頒布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退休處理暫行辦法》),解決了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問題。一九五六年,國務院又將《勞動保險條例》的實行範圍進一步擴大到商業、外貿、糧食、供銷、金融、民航等部門。至此,全國所有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普遍實行了退休製度。

一九五五年的《退休處理暫行辦法》與一九五○年的《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相比,有了很大的發展,也較為完善。

在退休條件上,《退休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可以退休:機關工作人員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工作年限(又叫連續工齡)滿5年,加上參加工作前主要靠工資生活的勞動年限(又叫一般工齡),男共滿25年,女共滿20年者;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工作年限滿15年者;工作年限滿10年、因勞致疾喪失工作能力者,因公殘廢喪失勞動能力者。《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在退休年齡上,男的增加了10歲,女的增加了5歲;在退休工齡上,把原來的工齡分為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因為當時有許多幹部在參加革命工作前在舊政府或私營的工廠、店鋪工作過,他們連續工齡較短,但一般工齡卻較長,對一般工齡作了規定後,就照顧到了這些幹部的曆史情況。

在退休待遇上,《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將一次性發放退休金的辦法,改為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和本人工資的不同百分比,按月發放退休金。即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5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60%;工作年限滿15年者,以及工作年限滿10年、因勞致疾喪失工作能力者或因公殘廢喪失勞動能力者,均發給本人工資的70%;因勞致疾或因公殘廢喪失工作能力,其工作年限滿15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80%(比《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高5—10%);對革命有重大功績或者在參加革命工作以前長期從事科技、文教等事業並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者,還可酌情提高退休待遇。

上述規定,有利於鼓勵幹部在能工作時多做貢獻。尤其是對因勞致疾和因公致殘的退休者給予很大照顧,這是因為機關幹部中有一部分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較早的老幹部,由於長期在對敵鬥爭的嚴酷環境中工作,身體過早衰弱,在他們退休時應該加以照顧。這種解決在革命戰爭時期形成的特殊問題的辦法,在當時和後來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企業職工《勞動保險條例》的製定和實施表明,新中國的幹部退休製度已經初步建立起來了。廣大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幹部的晚年生活,開始有了保障,從而結束了幾千年來隻靠家庭養老的曆史,開創了國家養老和家庭養老相結合的新局麵。但是由於國家財力的限製和缺乏經驗,以致有些製度還不夠完善,特別是對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十分薄弱,沒有組織措施加以保證,需要加以改進和加強。

(二)發展階段。這一階段是從一九五八到一九七七年,其特點是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了統一的退休製度。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準,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退休處理暫行規定》)。這是中國第一次把工人和幹部的退休統一在一個規定之中。其中,幹部的退休條件是:男年滿60周歲,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20年;女年滿55歲,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15年;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25年,身體衰弱喪失工作能力者;專職從事革命工作滿20年,因身體衰弱不能繼續工作而自願退休者。這個《退休處理暫行規定》比一九五三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和一九五五年的《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在退休條件上放寬了對身體衰弱者的限製,他們隻要達到一定的工齡就可以提前退休。同時,為了照顧那些身體衰弱的職業革命者,國家允許他們在達到一定的革命工作年限時自願退休,不受年齡限製,這體現了國家對老幹部的關懷。

在《退休處理暫行規定》中,對退休待遇的規定是:(1)一般年老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按照工齡長短分別為本人工資的50—70%。此待遇與《勞動保險條例》及《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本相同。(2)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15年,以及不受年齡限製,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25年的,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40—60%。此項規定是《勞動保險條例》所沒有的,比《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退休費比例降低了20%。這是因為此項規定擴大了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範圍,所以對退休費的標準做了適當調整,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3)專職從事革命工作滿20年者,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70%。這是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照顧那些參加革命工作較早的老幹部。(4)因公致殘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60—75%。此項規定與《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基本相同,隻是明確提出:《勞動保險條例》中關於戰鬥英雄、勞動模範因公致殘退休金為本人工資的100%的規定,隻能在實行該條例的企業中執行。(5)有特殊貢獻者,可在上述四項規定的基礎上,再酌情提高退休費,但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原工資的15%。此項規定比《勞動保險條例》提高了5%。

一九五八年的中國,正處於經濟建設高潮中,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當時製定的《退休處理暫行規定》比以往任何退休條例或辦法,都較為全麵,較為合乎中國當時的國情。因此,這個規定一直執行了二十年。

從以上的退休規定中可以看出,盡管國家經濟實力還不雄厚,又需要集中財力從事生產建設,後來還遇到很多困難,但國家對年老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仍然是十分關懷和照顧的,這充分顯示了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

這一階段中,從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六年,中國經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動亂,使幹部退休製度雖未廢除,但退休工作遭到了嚴重破壞,造成該退休而未退的幹部多達60餘萬人,導致幹部隊伍的嚴重老化。

(三)完善階段。這一階段是從一九七八到一九八九年,其特點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建立幹部退休、離休和退職的製度,使中國的幹部退休製度,進入了向製度化發展的新階段。

粉碎“四人幫”後,完善幹部退休製度問題重新提上議事日程。考慮到一九五八年實行《退休處理暫行規定》以來,已經過了二十個年頭,各方麵的情況,特別是幹部隊伍的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對原來的規定加以修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準,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這一暫行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調派到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

根據這個文件,分別建立了幹部的退休、離休、退職製度(離休和退職製度,在本節的二、三兩部分另有記述)。就幹部退休來說,文件規定的退休條件,與一九五八年的《退休處理暫行規定》相比,工齡減少了5年,並取消了關於一般工齡的規定。因為當時新中國成立已近三十年,幹部都有了較長的連續工齡,不需要再以一般工齡作為退休條件。在退休待遇方麵,文件將原來按工齡長短規定退休費的辦法,改為按革命時期和工作年限規定退休費的辦法。即對新中國成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按本人是在解放戰爭時期或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來確定退休費,其退休費標準為本人原標準工資的80—90%;對新中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按本人的工作年限來確定退休費,其退休費標準為60—75%。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他們在長期的革命鬥爭和建設事業中,為創建新中國和建設社會主義作出了貢獻。他們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當時年事已高或身體衰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在他們退休時,采取以革命時期規定退休費的辦法,退休費的標準規定得高一些,這是完全必要的。

一九七八年,國務院還頒發了《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從而把幹部和工人由原來實行統一的退休辦法,又改為分別實行兩種退休辦法。這兩個暫行辦法,較之一九五八年製定的幹部、工人統一的《退休處理暫行規定》更加符合實際和全麵了,它既體現了幹部和工人在退休待遇上一致的方麵,又在某些方麵還考慮到幹部與工人的不同和機關與企業的不同,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比較充分地反映了機關幹部的特點。

上述兩個暫行辦法貫徹執行後,由於對一部分在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而工作年限長的退休人員,其退休費標準規定得低了一些,加上其他種種原因,各地區、各部門在一九八五年以後又普遍地自行提高了這一部分工作年限長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或者在規定的退休費標準之上增加了補貼。

新中國成立以來實行的退休製度,都對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等有特殊貢獻,並在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人員,作出給予特殊優待的規定,其退休費標準一般可提高5—15%,但提高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

中國依照憲法和本國國情初步建立的幹部退休製度,隨著國家生產力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及隨著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深入而日臻完善。

二、老幹部離職休養製度的建立和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對那些為創建新中國立下豐功偉績的老幹部,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是十分關懷愛護的。為了讓他們安度晚年,國家建立了老幹部離職休養製度。它是退休製度的一種特殊形式。老幹部離職休養製度是從“長期供養”、“免職休養”逐步發展演變而來的。離休製度的產生晚於退休製度的建立。

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在《中共中央關於安排一部分老幹部擔任各種榮譽職務的通知》中規定,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及在這以前參加革命的老幹部,現在做縣委部長以下的工作,思想作風較好,但因年老體衰擔負實際工作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調離現任工作、工資照發、長期供養的辦法來處理。這實際上是老幹部離休製度的一種雛形。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決定:中央級機關正副部長和省委書記、候補書記一級領導幹部,凡是年老力衰或長期患病而不能擔任實際領導工作的,應當調離現職,采取離職休養、退休、擔任榮譽職務等辦法安排。離職後,原來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不變。從此,在中央部長級和地方省長級領導幹部中先開始實行了離職休養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