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工作(1 / 3)

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是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糾紛,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利於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

新中國成立後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從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五五年,主要處理私營企業中勞資之間發生的爭議。在這段時間裏,隨著國民經濟的恢複與發展以及國家對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進行,勞資關係時而緊張、時而緩和,勞動爭議案件較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為處理勞動爭議、穩定勞資關係做了大量工作,對於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恢複與發展國民經濟,安定社會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一九五六年,由於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企業中的勞動關係發生了重大變化,勞動爭議案件也明顯減少。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撤銷了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以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企業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解決;反映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案件,由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機構按照處理來信來訪的方式處理。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經濟體製改革和政治體製改革的發展,實行政企分開,企業由國家機關的附屬物正在向獨立的法人轉變。在國營企業中,勞動關係雙方也由過去那種國家和職工的關係轉化為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關係。企業在用人和工資分配上有了較大的自主權,職工也將有更多的擇業自由權。在這種情況下,勞動關係雙方因實現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已經並且還會繼續增多。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八六年決定,建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新中國建國初期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新中國建國初期,私營企業的職工人數在全部職工中占很大比重。如工業企業,一九四九年共有職工305.9萬人,其中私營企業有164.4萬人,占53.7%;一九五○年共有職工342萬人,其中私營企業有181.6萬人,占53%。這個時期,舊的勞資關係被打破,新的勞資關係還未建立起來,勞資雙方對政府的政策都不夠了解,勞動爭議不斷發生。這些問題如不及時、適當地解決,不僅會影響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也會影響工人的生活和社會的安定。

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一項主要任務。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中共中央對私營工商業的總方針、總政策,製定和貫徹了處理勞資關係、解決勞動爭議的具體政策、原則,積極調整勞資關係,預防爭議的發生,處理了因雇用、解雇、工資、工時、保險福利、安全衛生、獎勵懲處等各方麵發生的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對於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恢複與發展生產,起了積極作用。

一、設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發布勞動爭議處理法規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年十月批準的《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試行組織條例》的規定,中央勞動部設勞動爭議處理司,負責調解與仲裁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的勞動爭議,檢查指導各省、市勞動部門的調整勞資關係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年五月批準、中央勞動部發布的《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的規定,省、市(包括中央直轄市、大行政區直轄市和工商業比較發達的省轄市)勞動局設勞動爭議調處科,負責調處公私營企業中的勞動爭議等事宜;同時,《通則》還規定,由勞動局聘請總工會、工商業團體的代表及其他機關與社會團體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調解無效的勞動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為了明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中一些主要問題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程序問題,中央勞動部於一九五○年發布了兩個處理勞動爭議的工作法規。

1.發布《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中央勞動部於一九五○年六月發布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具體規定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局局長或副局長、工商行政機關代表、總工會代表、工商業聯合會代表組成。必要時,由勞動局臨時聘請與爭議有關的團體代表參加。仲裁委員會的主席由勞動局局長或副局長擔任,日常工作由勞動局有關部門辦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案件,包括勞動局調處科提請仲裁的案件和勞動爭議任何一方申請仲裁的案件。仲裁決定後,寫成仲裁決定書、經勞動局局長批準,通知雙方當事人執行。

.發布《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了《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暫行規定》。鑒於勞動行政部門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主管部門,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中央勞動部於一九五○年十一月又發布了《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兩個規定的內容基本相同。在中央勞動部發布規定之後,全國總工會發布的規定即停止實行。按照規定,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範圍包括在一切國營、公營、私營、公私合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因雇用、解雇、工資、工時、生活待遇、獎罰、勞動保險、勞動保護以及因執行勞動紀律、工作規則、勞動合同等而發生的所有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者,國營、公營、公私合營與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的爭議,由爭議雙方的上級工會組織與企業管理機關協商解決;私營企業中的爭議,由該產業工會組織及同業公會協助解決。仍不能解決者,當事人雙方都可以申請當地勞動行政機關調解;調解不成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後,如當事人之一方仍不服時,須於仲裁決定書送達後五日內通知勞動行政機關,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否則,仲裁決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爭議雙方或一方對於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既不按期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時,由勞動行政機關移送法院處理。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在協商、調解及仲裁過程中,除經政府許可者外,雙方應維持生產原狀,廠方不得有關廠、停薪、停夥及其他減低待遇之行為,勞方亦應照常生產與遵守勞動紀律。經仲裁委員會仲裁後,即使有一方表示不服,而要求提請人民法院處理時,在人民法院未判決前,雙方仍應執行仲裁決定。

二、確立處理勞資關係的基本原則,推動勞資雙方簽訂集體合同、建立協商會議

中央勞動部在一九五○年三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勞動局長會議上,把勞資關係問題列為會議的一項中心議題,進一步明確了處理勞資關係的基本原則是“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新民主主義的勞資關係是民主的、平等的、兩利的、契約的關係。對於勞資關係中的各項具體問題,應當在勞資雙方自願訂立的合同中加以規定,並通過建立勞資協商會議等形式來協商解決日常發生的各種問題。對於勞資糾紛,應當通過雙方談判、勞動局調解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等辦法解決。在解決勞資糾紛時,要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既要對某些資本家的違反政策法令、尅扣工人、不注意安全生產、隨意延長工時等行為進行必要的限製和鬥爭,也要糾正某些工人隻顧眼前利益而提出的過分的要求。

推動勞資雙方簽訂集體合同,建立勞資協商會議,是穩定勞資關係、減少勞動爭議、有利於生產的發展而采取的兩項重要措施。

1.簽訂集體合同。一九四九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和東北人民政府先後發布了私營工商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辦法。一九五○年,中央勞動部轉發了東北人民政府關於《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辦法》,要求各地區參照辦理。《暫行辦法》規定,各行業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團體,要根據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簽訂集體合同,明確規定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勞動條件,以發揮職工勞動熱忱和資方對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各行業的勞資集體合同,以規定勞資關係為目的,包括雇用、解雇、廠規鋪規、工資、工時、假期、女工童工問題、勞動保護與職工福利等項內容的一定時間的書麵合同。各行業的勞資集體合同要報勞動局批準。勞動局通過審核,看其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法規,對其不完善的地方給予具體指導。各工廠、商店的勞資雙方可根據本行業的集體合同簽訂本單位的合同,經行業工會和同業公會同意後實行,並報當地勞動局備案。

在各地區勞動局的倡導下,簽訂集體合同受到勞資雙方的積極響應。據一九五○年的不完全統計,各地區簽訂的行業集體合同有1600多份。後來逐年有所增加。而企業勞資雙方簽訂的合同更多。據33個城市一九五三年的統計,企業勞資雙方簽訂的合同共有103428份,其中上海市占40%。各行業或企業訂立的合同都以發展生產、搞好經營為中心內容,體現了“勞資兩利”的政策,對於調整和穩定勞資關係,促進生產的發展,都起了重要作用。同時,由於集體合同訂的很具體,在一定程度上補救了當時勞動法規不完善的缺陷,發生爭議後也比較容易處理。

2.建立勞資協商會議。在私營企業中建立勞資協商會議,是由天津、武漢等地區的一些企業的勞資雙方共同創造的。在這些企業裏,當勞資雙方簽訂集體合同之後,感到經常有些問題需要通過一定的形式,由雙方商量解決。因此他們自發地成立了勞資協商委員會或勞資座談會,雙方在一起研究解決問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央勞動部根據這些企業的經驗起草了《關於在私營企業中建立勞資協商會議的指示》,提交第一次全國勞動局長會議(包括勞資雙方的代表參加)討論修改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中央勞動部於一九五○年四月發布實行。此後,建立勞資協商會議的情況有了迅速發展。據各地區一九五○年四至十二月的不完全統計,共建立勞資協商會議2787個,其中產業的或行業的923個,廠店的1864個。一九五一年無論是行業的還是廠店的勞資協商會議,都有了更大的發展。

通過勞資協商會議,勞資雙方代表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問題,可以互相了解彼此的困難和要求,使即將發生的問題在事前得到解決。當時在許多企業裏,經過勞資協商解決問題以後,工人和資本家的積極性都有所提高。工人方麵,經過協商後,大部能努力生產,厲行節約,愛護機器、工具,遵守勞動紀律,在企業發生困難時,自願減薪或輪流上班以維持生產、經營,幫助資方克服困難。資本家方麵,有些人經過勞資協商後,也逐步改變了經營方針和管理方法,克服消極態度,設法增加資本,為恢複與發展生產創造條件。由於勞資雙方的共同努力,使某些非常困難、但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營企業得以維持和發展。如上海大華卷煙廠是卷煙業的小廠,隻有職工251人,主要生產國際牌香煙。一九五○年該廠生產發生嚴重困難。通過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工人代表主動提出減薪三個月,共同渡過難關。資方對此很感動,提高了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經過協商,這個煙廠在同行業中第一個廢除了對工人的搜身製度,在勞動強度較大的車間由十二小時改為十小時工作製。又如重慶綢布業的偉康綢布局,一九五○年五、六月份因營業不好,股東紛紛要求散夥,麵臨倒閉。經過勞資協商,勞方提出改為經營棉布並減低待遇,節約水電,輪流上班,以節省開支。勞資雙方達成了協議,營業狀況逐漸好轉,營業額由八月份的2400萬元(舊人民幣),到十二月份增加到1.6億元(舊人民幣)。

三、積極處理勞動爭議,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九四九年和一九五○年的上半年,是建國初期勞動爭議案件較多的一段時間,特別是大城市更為突出。據上海市勞動局統計,一九四九年六至十二月,共受理爭議案件4436件,平均每天21件。另據30個城市的統計,一九五○年共受理爭議案件24634件,其中有上海市9480件,占30個城市受理案件總數的38.5%,平均每天26件。主要原因是:一九五○年上半年以前,由於商品滯銷,工商業生產經營困難,有些私營企業入不敷出。許多資本家對政策不了解,心有疑慮,經營消極,企圖搞垮企業、解雇工人;而有些工人對解放後翻身做主人缺乏正確的理解,對工資福利要求過高,紀律鬆懈,甚至對資方采取罷工、鬥爭的方式,因而加深了矛盾。從一九五○年下半年開始,國家采取了統一財經、穩定物價、調整工商業等一係列政策措施,私營工商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日趨好轉。加上,在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組織推動下,勞資雙方通過簽訂集體合同、建立勞資協商會議等,勞資關係趨向緩和、穩定,勞動爭議案件也有所減少。據30個城市的統計,一九五一年勞動行政部門共受理爭議案件23835件,比一九五○年減少3.2%。而在上海這個私營企業多、勞資糾紛也多的城市裏,一九五一年共受理爭議案件4402件,比一九五○年減少53.3%,在30個城市中所占的比重,也由一九五○年的38.5%下降為18.4%。但有些城市由於解放時間較晚或私營工商業恢複發展較慢,勞資關係還不穩定,一九五一年的勞動爭議案件和因解雇而發生的爭議都比一九五○年有所增加。如廣州市,一九五○年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498件,其中因解雇而發生的爭議占24.3%;一九五一年受理案件總數增加為2429件,其中因解雇而發生的爭議占36.9%。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受理的爭議案件一般均能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規定,以推動爭議雙方協商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為主的原則,積極進行處理。處理過程中,堅持按照政策、法規辦事,注意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對於不了解政策的,著重向他們講解政策,把調解的過程作為進行政策教育的過程。對故意違反勞資兩利的政策、借口解雇職工的資方或侵犯資方行政管理權、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則進行嚴肅的批評,對他們的錯誤做法予以製止和糾正。對於那些意氣用事的勞資雙方,則著重說明道理,指出利害關係,克服感情用事。對於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的處理,則請有關方麵的代表都到場,以擴大影響,有利於同類性質的爭議獲得解決。對於各類案件,都堅持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的盡量調解解決。一般地說,通過調解解決比經過仲裁或法院判決效果要好,有利於爭議雙方增強團結,共同遵守協議,搞好生產經營。但對少數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法院判決的,就及時進行仲裁或移送法院判決,不能久調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