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進行的改革試點,主要是:

(一)醫療製度的改革試點。

醫療製度是社會保險的重要內容之一。由於原來規定醫療費用完全由國家或單位負擔,加之管理不善,造成藥品浪費,醫藥費超支。據一九八四年的統計,全民所有製單位共開支醫療費55.4億元,相當於工資總額的6.3%,平均每個職工65元,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很多。超支的原因,除部分收費標準提高和藥品提價外,還由於管理不善,造成浪費。在勞動人事部、衛生部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鼓勵下,有些單位和地區在不增加職工負擔和保證醫療的前提下,在加強和改進管理的同時,進行製度改革的探索。一九八三年九月,勞動人事部在大連市召開了部分省市醫療製度改革座談會,交流了經驗,從而推動了各地醫療製度的改革試點。

(二)退休基金社會統籌的試點。

至一九八四年,全國離退休(含退職,下同)職工已達1,458.5萬人,其中全民所有製單位1,062.5萬人,相當於在職職工的12.5%;集體所有製單位396萬人,相當於在職職工的12.3%。離退休費用105.8億元,其中全民所有製單位84.6億元,相當於工資總額的9.7%;集體所有製單位21.2億元,相當於工資總額的8.3%。

隨著時間的推移,離退休人數和離退休費用越來越多。如何籌集和使用好這筆資金,如何管理、發揮這一支隊伍的作用,使保險實行社會化管理,將是發展經濟、安定社會的重要問題。為了改變目前企業退休費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關部門正在根據中央領導同誌的指示,進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試點。廣東省到一九八五年底,在114個縣、市中已有73個縣、市實行了退休費統籌。江蘇省無錫市、四川省自貢市在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實現了全市統籌,福建省工交企業實行了全省統籌。遼寧省的鞍山、錦州、黑山、興城、北鎮、錦縣、錦西、綏中、義縣等市、縣,江蘇省蘇州市、泰州市等地也實行了統籌。試點工作,正在有步驟、有計劃地展開,並已取得初步成效。

(三)勞動合同製職工社會保險製度的試點。

隨著城市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發展,為了搞活用工製度和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全國各地正在推行勞動合同製。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國實行勞動合同製的工人已達332萬人。各地在推行合同製時,都很重視保險製度的配套改革。到一九八五年末,四川、雲南、安徽、河南、福建、湖北、甘肅、廣西、浙江、上海、天津等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了合同製工人社會保險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試行。從各地製定的辦法看,統籌的社會保險項目,多數地方是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個別地方暫時先搞養老保險。保險基金來源,主要從用人單位提取,有的個人少量繳納,有的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從用人單位提取的部分,大都是按合同製工人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有的是按全民所有製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標準各地不一。保險業務工作,多數是勞動部門成立的社會保險公司管,少數是勞動服務公司管,個別的由人民保險公司管。

關於中外合營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製度,一九八○年七月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要求中外合營企業按照國營企業標準支付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一九八四年一月勞動人事部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規定:“合營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我國政府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合營企業認為有不適用的,可以提出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在商得財政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同意後批準執行”。因此,中外合營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一般都是按照國營企業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的。

此外,一些地方和企業(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在經濟體製改革中還針對病假待遇存在的矛盾,在不增加國家負擔的條件下,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改革嚐試。

一九七八年以後的這一階段,社會保險工作有了不小進展,修訂了一些辦法,進行了改革探索,取得了一些經驗。但許多工作還剛剛起步,有的正在試點,需要不斷總結經驗,以推動改革順利向前發展。

綜上所述,我國的社會保險製度,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最早實行的一項重要製度,它體現了國家保障職工生活、促進生產發展的重大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三十多年來,隨著生產的發展,社會保險製度也在不斷發展和改進。但是,現行社會保險製度還存在著不少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例如,城鎮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社會保險,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的社會保險,以及待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有的隻在部分地區有所規定,有的還在試點,有的剛在著手研究建立;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還隻在少數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實行。社會保險工作的管理機構還不健全。這一切,都需要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發展,經過調查研究,積極穩妥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

社會保險待遇和管理體製

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待遇,是指社會保險製度中的各項物質保障項目、標準及其享受條件。按照社會保險製度的規定,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發生生育、年老、疾病、死亡、傷殘等情況的時候,可以按照一定的條件和標準,享受醫療服務、病傷假期生活待遇、產假期間生活待遇、退休養老待遇、傷殘待遇、死亡喪葬撫恤待遇,以及進療養院、休養所治療和休養。

一、醫療待遇

全民所有製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醫療待遇,是分開的,前者是《保險條例》中規定的,稱為勞保醫療;後者是單行法規規定的,稱為公費醫療。兩項醫療製度規定,本人就醫時,除自己負擔掛號費和營養滋補藥品費用外,其他醫療費用均由企業或國家負擔。工傷就醫的掛號費、路費,也由企業或國家負擔,住院醫療期間的膳費,本人負擔三分之一,企業或國家負擔三分之二。實行《保險條例》的企業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患病治療時,可以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即藥費和手術費由企業負擔二分之一,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均由本人負擔。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計劃生育,進行手術所需掛號費、檢驗費、手術費、藥費和住院費,全部由企業或國家負擔。企業用於職工的醫療經費,在“企業職工福利基金”項下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用於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費用,在國家預算撥付的,由衛生部門管理的“公費醫療經費”項下列支。

集體所有製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有兩種情況:區、縣以上集體所有製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參照《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區、縣以下集體所有製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險,是由地方或主管部門分別規定的,待遇標準不一,一般都比國營企業職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低。這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預先發給職工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病傷治療時,一切費用由本人支付,年終結算。預發的費用如有節餘,其中一部分歸本人;如果超支,則超支部分予以報銷。二是病傷醫療費報銷大部分,個人負擔小部分,全年累計報銷的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三是對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分別規定報銷和個人負擔的比例。

勞動合同製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時,享受所在單位固定職工同樣的醫療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的醫療待遇,有的與所在單位固定職工一樣,有的略低一些。

中外合營企業職工,是參照執行全民所有製企業的辦法。

二、病假期間生活待遇

企業職工連續病休在6個月以內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病假工資,其標準是: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連續工齡滿8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100%。連續病休在6個月以上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疾病救濟費,其標準是: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40%;連續工齡滿3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休在6個月以內的,頭2個月工資照發;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連續病休在6個月以上的,按其工作年限長短,改為: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80%。

對於一九四九年十月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在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一律照發本人工資。

三、退休、退職、離職休養待遇

退休條件:

全民所有製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國家機關叫工作年限)滿10年的,或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或者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年,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都可以退休。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職工,和患一期矽肺病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或代償機能屬於乙、丙兩類、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職工,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

退休待遇標準:

按標準領取的退休金低於30元的,按30元發給。

因工致殘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金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並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不超過一個普通工人工資的護理費;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退休金為本人標準工資的80%。每月退休金低於40元的,按40元發給。

患矽肺病的職工,退休後的退休金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低於40元的,按40元發給。

對於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者,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轉業、複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金高於上述退休金標準的5—15%,但提高後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退職條件和待遇標準: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40%的退職生活費;低於25元的,發給25元。職工退職後,可以繼續享受免費醫療待遇。

離職休養待遇:

一九四九年十月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製待遇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以離職休養。離職休養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工資照發,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1—2個月本人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符合上述條件的工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時,其待遇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發給,並按離職休養製度的規定,享受生活補貼;他們的政治待遇和其他保險待遇,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職工的退休待遇:區、縣以上集體所有製企業職工的退休待遇,參照全民所有製企業的退休辦法執行;區、縣以下集體所有製企業職工的退休(退養)待遇,由企業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自行製定辦法,或由企業的主管部門製定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各不相同。

四、傷殘待遇

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或非因工負傷時,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免費醫療。因工負傷住院醫療期間,由行政補助夥食費的三分之二;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照發。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病假處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或疾病救濟費。醫療終結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

五、死亡待遇

企業職工因工死亡,發給3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非因工死亡,發給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因工死亡時發給供養直係親屬的撫恤費,按供養人口多少,逐月發給: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的25%;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的40%;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的50%。此項撫恤費發至被供養者失去供養條件時止。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一次發給供養直係親屬救濟費: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企業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死亡時,按死者年齡大小,發給喪葬補助費:死者在10周歲以上的,其數額為企業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1—10周歲的,為三分之一;不滿1周歲的不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或因病死亡,中央機關發給240元的喪葬費,地方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標準一般也在200元以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死亡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其撫恤金按死者本人40個月工資發給。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死亡待遇,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修改中。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補助。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六、生育待遇

企業女職工、國家機關女工作人員懷孕檢查和分娩時接生所需的費用,以及施行絕育結紮手術(包括企業男職工和國家男工作人員)、放取絕育環或人工流產時,所需掛號費、住院費、檢驗費、醫藥費和手術費,都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限,根據臨產時的不同情況確定:正產,產前產後共給假56天;雙生或難產,增加14天;懷孕不滿7個月流產或小產,給假20—3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許多地方根據國家實行計劃生育的政策,做出了延長產假的規定,有的是3個月,有的是100天,有的是半年,產假期間都照發工資。為了鼓勵計劃生育,國家還規定了獨生子女保健費,從獨生子女出生時起,每月發5元,發至滿14歲時止。許多地方還提高了嬰幼兒入托兒所、幼兒園的補助標準。

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

一、合作醫療待遇

在農村,由於各地經濟水平不同,醫療待遇由各鄉、村自行規定,標準不一。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合醫合藥”,即醫藥費全部或部分報銷。二是“合醫不合藥”,即病傷醫療時,隻免收注射、處置、出診等勞務費,藥費由本人負擔。三是門診醫療全部自費,住院治療的費用全部或部分報銷。

合作醫療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三種形式:全部由集體經濟籌資;集體經濟和個人共同籌資;全部由個人籌資。其中,以第二種為多數。

二、退休養老待遇

退休養老金製度由各鄉、村自行規定,辦法各不相同。

退休養老條件:多數鄉、村規定,參加農田生產勞動的,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60周歲,方可退休;也有的對男女統一規定為60周歲退休。參加工副業生產勞動的,其退休年齡一般比參加農田生產勞動的提早5年。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經醫院證明,群眾評議,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男女都年滿55周歲的,可以退休;也有的規定,隻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分年齡大小,都可以退休;還有的規定,隻有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的才能提前退休。

退休養老金標準:多數鄉、村把退休養老金分為基本退休養老費(有的叫基金或底金)和農齡補助費兩部分。具備退休條件的農村勞動者退休時,除按規定領取基本退休養老費外,還按實際參加生產勞動的時間長短領取農齡補助養老費。參加生產勞動的時間越長,領取的農齡補助養老費越多。由於各地鄉、村的經濟水平不同,基本退休養老費與農齡補助養老費的標準有高有低。經濟水平較高的地區,退休養老金為20—40元,個別的高達60元;經濟水平中等的地區,則為10—30元,個別的可達50元左右;經濟水平較低的地區,隻有4—8元,個別的隻十多元。

參加工副業生產的養老金標準一般比參加農田生產的高5—10元不等。對擔任過生產隊長以上的幹部以及勞動模範、有技術職稱或對集體有過貢獻的社員,每月分別增發一定數額的養老金。

退休養老金所需費用,由鄉、村或生產隊依靠發展生產、增加集體收入自行籌集,農村勞動者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費用籌集的方法,有的全部由鄉、村或生產隊負擔,有的鄉負擔50%,村負擔30—40%,生產隊負擔10—20%。

在經濟水平較高的鄉、村,還有以下項目的保險待遇:

(一)病殘待遇。勞動者因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由鄉、村發給生活補助費,其標準一般為每天0.60元;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每月發給生活費22—35元不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還加發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二)死亡待遇。勞動者死亡時,一般發給喪葬補助費40—100元不等,個別地區發十多元。遺屬無勞動能力的,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15—18元不等。

(三)生育待遇。女勞動者生育時給產假50—70天不等,產假期滿參加集體勞動者,還適當照顧從事一段時間輕體力勞動。

管理體製

我國的社會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加以保證的。一些重要法規,都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批準公布施行,社會保險各項製度、待遇標準,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社會保險業務工作,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分工協作,由勞動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工作,建國開始由內務部統一管理。後來,內務部撤銷,改由國家人事局管理。一九八二年,國家機關機構改革時,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等部門合並,成立勞動人事部。從此,國家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業務工作,即由勞動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由於曆史上的原因,中共中央組織部和民政部還分管一部分工作。

我國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業務工作,三十多年來,經曆過幾次變革。《保險條例》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為全國企業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統籌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進行,督導所屬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有關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為執行勞動保險業務的基層單位。勞動部為全國企業勞動保險業務的最高監督機關,負責貫徹《保險條例》的實施,檢查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企業申請實行勞動保險均須由當地勞動部門登記審批;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勞動保險金的繳納和業務的執行,處理有關勞動保險的申訴。一九五四年為了精簡政府機構,經政務院批準,企業的社會保險業務工作移交工會統一管理。政務院於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出了《關於勞動保險業務移交工會統一管理的通知》。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政務院《通知》的精神,於同年六月十五日發出了《關於勞動保險業務移交工會統一管理的聯合通知》,對各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的移交事宜作了具體規定。從此,企業的社會保險業務,由各級工會組織統一進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間,工會各級組織癱瘓,一切活動被迫停止,社會保險業務處於無領導狀態。為了改變這種局麵,一九六九年國家計委勞動局通知各地勞動部門把社會保險工作管起來。各級勞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了管理社會保險業務的工作機構。一九七九年七月,國家勞動總局設置了保險福利局,全國各地勞動部門相繼設立保險福利處(科)。“文化大革命”後,工會各級組織也陸續重建。國家勞動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於一九八○年三月十四日聯合發出了《關於整頓與加強勞動保險工作的通知》,對企業行政與基層工會組織、地方勞動部門與工會組織在社會保險業務工作方麵的分工,提出了要求,強調各級勞動部門和各級工會組織要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對基層勞動保險工作的領導。各地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根據這一通知的要求,認真整頓和加強基層的社會保險工作,使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政策、法令能夠正確地貫徹執行。一九八二年政府機構改革,組建勞動人事部以後,國務院在關於各部委的分工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工作由勞動人事部綜合管理。

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基本上是鄉辦鄉管或村辦村管。

基層組織與群眾工作

社會保險關係著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有著廣泛的群眾性,政策性也很強。各級管理部門,特別是基層單位,必須發動群眾參加管理,依靠群眾的監督,工作才能做好。

《保險條例》規定,企業成立保險委員會,車間設保險委員,在基層工會領導下,開展活動。這種組織,是企業中吸收熱心社會保險的積極分子參加工作和進行監督的一種有效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發布的《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條例(試行草案)》,規定了保險委員會所屬各組(宣傳登記組、病傷職工照顧組、醫務工作監督組、集體保險事業工作組、財務監督組)的具體任務。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六日,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頒發了《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通則(試行草案)》,規定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向職工宣傳社會保險的內容和意義,以激發他們的勞動熱情,努力搞好生產;監督並幫助改善醫務所或醫院工作,積極開展防病防傷活動,降低職工病傷率,促進他們的身體健康,以利於增加生產;開展群眾性的病傷慰問活動,主動關心職工,把黨和國家的關懷及時送到每個職工的心坎上,起到密切黨群關係的紐帶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日常工作,如辦理保險登記、指導保險會計工作、審批職工對保險待遇的申請等。“文化大革命”以前,基層工會擁有社會保險積極分子70多萬人,他們分布在班組和車間,積極宣傳社會保險政策、法令,及時掌握和了解生、老、病、死、傷、殘職工的情況,進行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關心生活,組織慰問,開展互助,形成了一整套群眾工作製度,做到了一人有事,大家關心。有些積極分子,對退休、殘廢、病休職工和死亡職工遺屬的生活狀況、健康狀況、思想狀況了如指掌,隨時關心和解決他們的困難,成為職工群眾的貼心人。“文化大革命”期間,這種組織形式也受到了衝擊,基層社會保險群眾工作受到削弱。“文化大革命”以後,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整頓和加強社會保險工作過程中,不少企業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把保險委員會這種群眾組織又恢複了起來,配合企業行政做了大量的群眾工作。

組織廣大職工群眾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是我國社會保險工作的重要特征。通過群眾工作,廣大職工親身體會到自己真正成了國家的主人,從而更加熱愛黨,更加熱愛社會主義,激發起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建設繁榮富強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貢獻一切。在開展群眾工作中,湧現出大批先進模範人物。天津市紡織機械廠的劉植邦,自該廠一九五一年實行《保險條例》起,一直從事社會保險工作,雖已年近花甲,仍然堅守崗位。他三十五年如一日,任勞任怨,勤勤懇懇,工作認真負責,對全廠幾千名職工的情況了如指掌,為職工排憂解難,深受職工群眾的讚揚。大家把他當作自己的貼心人,有心裏話願意找他講,遇到困難找他商量。他先後被選為廠工會社會保險委員、副主席、廠黨委委員、天津市勞動模範、中國工會第十次代表大會代表。一九八五年,他被選為全國工會工作者積極分子,受到全國總工會的表揚。象劉植邦這樣熱心社會保險工作,活躍在基層的社會保險積極分子成千上萬;正是有了這樣一支深受廣大職工愛戴的社會保險積極分子,才使社會保險的群眾工作能夠生動活潑,有聲有色,對社會保險製度的實施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