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5年”保質期
卷首語
作者:青嵐
在“十二五”規劃中,金融誠信體係的建立是金融工程的重頭戲。於此,與社會公眾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個人信用報告就備受關注了。2012年8月1日,央行個人征信係統新版信用報告正式上線,其中5年的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讓很多人對個人信用的未來有了更多的遐想,也讓更多的人體會到了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的充實感。
其實,個人信用不單隻是信用報告上展現出的一串數字和編碼,在市場經濟社會中,這是一種社會身份的界定,它展示的是個人對社會的存在意義。在契約型社會,信用是維持個體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源泉,個人信用是維持這個契約存在的基本要素。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以人為本”、“共同富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目標,這是一個曆史性的跨越。黨的十八大以後,執政黨在治國理念上將進一步鞏固和凸顯這一獨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特征。同時,因為我們身處市場經濟的轉型發展期,麵臨著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精神後果——以貨幣為標誌的階層劃分觀念。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當前的社會中,有錢群體與無錢群體,無論在各個方麵還是有所差異的。於是,個人信用的價值也在此顯現,在市場、權威與貨幣的三重意識形態下,我們將個人信用作為過濾器,實現對個體在契約關係中的價值判斷,以此來淡化在個人背景中隱含的權勢與貨幣的影響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個人因為階層的原因,而失去享受同等社會權利與服務的機會。由此可見,信用的意義和價值對於每個人而言如同“生命”一般珍貴。
在國外,信用意味著生存痕跡,沒有信用的人,幾乎是不可能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中的。所以,美國對個人負麵的信用記錄一般會在信用調查機構收集的檔案裏保留7年。在“5年”的保存期公布後,有人說長、有人說短。我們的第一反映還是這“5年”的信用保質期,是否真正適應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金融監管的構架呢?
答案,是肯定的。
作為央行,將不良信用記錄的保存期設置為“5年”,絕對不是無的放矢。在當前,對於央行而言,無論在貨幣政策的製定或是維護金融穩定,還是即將展開的金融權益保護工作中,麵臨著的不是缺乏客觀的統計數據,而是每一項政策或規定的出台,都會受製於市場經濟轉型期社會文化與民眾心理效應的劇變影響。在這個階段,民眾的利益、民眾的訴求以及社會上普適性的道德理解,都需要在政策和規定中有所體現。這對於央行而言是一個思維模式與管理方式上的轉變。從現在輿論反饋的情況看,“5年”這個階段,既參考了國外的先進經驗,也基本符合一般民眾的預期,也不會對個人信用的價值造成過度的消減。至少在民眾看來,“5年”於個人、於金融機構都是一個能夠接受的時間段:民眾可以有第二次獲得社會信任的機會,重建自己的契約身份;金融機構則在信用的審核中有了更寬容的標準,可以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金融扶持。在此項規定中,央行基本實現了個人與集體的相互製約,在權利與義務上實現的了基本的對等。
根據“管製供求理論”的理解,信用報告可以看作是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給個人的特殊商品,現在這個特殊商品還有了“5年”的保質期。作為這個特殊商品的消費者,有了保質期的商品意味著更高的商品質量;意味著在享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個體權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護。隻要民眾對個人信用的理解能夠到位,就會發現這個5年的保質期,提供了個人重建信用的機會,能夠在因為疏忽大意而導致的不良信用記錄後,通過還款,並經曆一段考察期後,得到一個更新後的信用身份證。這個考察期,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民眾與征信管理機構間的對抗情緒,減少了一些過於糾結的信用異議處理程序和手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
信用的5年保質期,於我們每個人而言卻是意義非凡:在白名單與黑名單麵前,我們有了第二次機會。不再是一生一世,而是5年。當然,我們希望,這個5年的保質期並不是我們個人信用的終點,而是我們整個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騰飛的起點。
對此,我們信心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