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官員私生活的監管
古代吏治
作者:王春南
各個朝代,都希望保持穩固、長久的統治,因而一般來說,總不希望官員道德敗壞、貪賄腐敗,加劇跟民眾的矛盾,自毀統治根基。為此,就要加強對官員的管理,包括對其私生活的監管。與此同時,還要勸導官員都做本分之官,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宋代呂本中《官箴》一書,就是適應這種需要而編寫的。書中開頭寫道:“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自宋代至清代,這段話都是官員的座右銘。
喝公家的酒,喝出罪來
古代公家的酒,官員們不是想喝就能喝,不是想喝多少就能喝多少,不是想喝“極品”就能喝“極品”,不是想送人就能送人。有的官員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會喝出罪來。有的官員借花獻佛,公酒隨便送人,也會觸及法網。
宋朝文學家蘇舜欽就因為喝酒喝出了悲劇。據《宋史·文苑傳·蘇舜欽傳》,蘇舜欽當時擔任集賢校理、監進奏院(進奏院是藩鎮即節度使的駐京辦事機構)之職。一次進奏院祭神之後,他與劉巽把公家的廢紙賣了,將所得的“公錢”用來買酒招待賓客,還招來樂妓奏樂、唱歌。這事為蘇舜欽的丈人宰相杜衍的對手禦史中丞王拱辰打探到。王拱辰乃指使手下人彈劾蘇舜欽及劉巽。朝廷以“自盜”的罪名革去蘇舜欽及劉巽的官職。蘇舜欽因喝酒成了“放廢”之人,即放逐罷黜之人。因參加這次聚會而被趕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就此事在京城造成的影響寫道:一時間,“都下為之紛駭”。韓琦對宋仁宗說,蘇舜欽不過“一醉飽之過”,給一個較輕處分就可以了;革去其官職,不至於有這麼大的罪過吧。用賣公家廢紙的錢喝酒,竟然喝出這麼大的事來。
官員嫖娼被捉,終生不得錄用
明代對官員的私生活管得很嚴,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還現身說法,勸導官員不要為“聲色貨利”所惑、所累。他在《明大誥》中寫道:破武昌,滅了陳友諒,將其妾帶回,送入後宮。“朕忽然自疑,於斯之為,果色乎?豪乎?智者監之。朕為保身惜命,去聲色貨利而不為。蓋為慕聲色貨利者數數,朝興暮敗。”他說,將陳友諒之妾“沒收”歸己之後,自己也懷疑這種做法。究竟是好色呢,還是氣魄大?智者自可明察。汲汲於“聲色貨利”的人,“朝興暮敗”,敗亡肯定來得很快。
明代陸容《菽園雜記》說起明朝超過前朝的幾大方麵,其中之一便是革官妓、禁宿娼:“本朝政體,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數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挾妓宿娼有禁,甚至罷職不敘。”官員嫖娼,在唐、宋、元三朝,都不算多大事情,但在明朝,是要丟官,並且永不錄用的。
據明代顧起元《客座贅語》,南京禮部尚書薑寶(字鳳阿),曾在南京禁止嫖娼:“薑鳳阿先生為南大宗伯,申明宿娼之禁,凡宿娼者,夜與銀七分訪拿幫嫖之人,責而示枷。”宿娼者一旦被捉,宿娼一夜,罰銀七分,該銀用於緝拿“幫嫖之人”。不但如此,還要帶枷示眾,多丟麵子的事情。
明代餘繼登《典故紀聞》一書記載了官員嫖娼被懲處的典型事例:明英宗正統年間,廣東海南衛指揮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衛可能放縱慣了,在京期間,仍不加檢點,竟然宿娼。事情敗露,被“謫戍”威遠衛,即遣送威遠衛擔任守衛。這個處分不可謂不重。
駙馬走私,照殺不誤
明太祖朱元璋共有16個女兒,其中一個便是安慶公主,洪武十四年(1381),“下嫁”歐陽倫。這個歐陽倫,是個品行不端之人,後來更是橫行不法——皇帝選女婿也有看走眼的時候。洪武末年,朝廷實行“茶馬法”,禁止私人販賣茶葉,尤其是禁止走私茶葉。歐陽倫多次派人走私茶葉出境,所至騷動。對這位皇親國戚,雖地方高官也不敢過問。其家奴周保,仗著“我家主人是駙馬爺”,尤為驕橫,動不動就指使有關部門征發民間車輛,一次征發多至數十輛。龐大的走私茶葉車隊經過河橋巡檢司時,歐陽倫竟敢打罵巡檢司的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