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自19世紀以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跟單信用證逐漸成為國際結算中一種通行的支付方式。但是,由於對跟單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責任、條款的定義和術語等在國際上缺乏統一的解釋和公認的準則,各國銀行根據各自的習慣和利益自行規定辦事,因此,信用證的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經常發生。特別是在資本主義危機爆發、市場不景氣的時候,進口商和開證銀行往往挑剔單據上某點內容不符要求,借口提出異議,拖延甚至拒絕付款,以致引起司法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商會為了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的爭端,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於1930年擬訂一套《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CommercialDocumentaryCredits),並於1933年正式公布,建議資本主義各國銀行采用。該《統一慣例》於1951年進行第一次修訂,修訂本於1952年1月起生效。
由於該《統一慣例》在一定程度上調和和解決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因而逐漸為歐洲大陸的銀行和美國銀行所承認。但是,當時在國際金融界占有重要地位的英國銀行及英聯邦銀行,認為該慣例與倫敦銀行界所形成的業務習慣不相適應,采取了排斥和否定態度。因此,《統一慣例》的實施在當時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1959年,國際商會決定對《統一慣例》再次進行修訂,同時在這時期,由於英國的政治經濟已大大削弱,倫敦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也在下降,英國銀行不得不派出代表參與國際商會的討論和修改工作。該修訂本於1962年經過國際商會第十九次常會通過,並於1963年7月起實施,稱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本)(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1962rerision),國際商會以222小冊子的形式發表,故又稱《國際商會222號小冊子》(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Brochure222)。至此,英國銀行公會和承兌銀行委員會的會員也正式采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便在資本主義國家絕大多數銀行中獲得廣泛推行。
1974年,鑒於新的運輸方式相繼出現,貨運單據和貿易術語隨之也有新的變化,國際商會對《統一慣例》又一次進行修訂,稱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修訂),並於1975年10月起實施,即《國際商會290號出版物》(I.C.C.Publication290)。蘇聯和東歐國家的銀行也表示采用。
近十年來,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又有進一步發展。遲期付款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的推廣,運輸技術上不繼革命及集裝箱化和多式運輸方式的擴展,自動化或電子的數據處理方法已滲入各個領域,加上1974年修訂本中引起的疑難問題都需要加以補充或澄清。國際商會為了適應這種新的形勢,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支持下,組織專門工作組,對《統一慣例》進行第四次修訂,1983年6月,修訂本經該會所屬銀行委員會定稿通過,正式命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400號》(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No.400),並宣布於1984年10月1日實施,以替代290號出版物。
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不是一個國際的法律規章,但迄今它已為世界上17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和銀行公會廣泛采用,成為一種國際慣例。在我對資出口業務中,國外來證絕大多數均列明“受《統一慣例》約束”字樣,作為該條款的一個組成分。我們雖未正式承認該慣例,但為了有利於發展出口貿易,一般也接受《統一慣例》約束的來證,並據以處理與有關當事人可能發生的糾紛。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400出版物)
1983年修訂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