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定(2 / 2)

(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於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

第八十條

一方當事人因其行為或不行為而使得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不得聲稱該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

第五節 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條

(1)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仍應負責。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於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於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後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它規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歸還他按照合同供應的貨物或支付的價款。如果雙方都須歸還,他們必須同時這樣做。

第八十二條

(1)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實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2)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如果不可能歸還貨物或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並非由於買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或者

(b)如果貨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毀滅或變壞,是由於按照第38條規定進行檢驗所致;或者

(c)如果貨物或其中一部分,在買方發現或理應發現與合同不符以前,已為買方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消費或改變。

第八十三條

買方雖然依第82條規定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但是根據合同和本公約規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

第八十四條

(1)如果賣方有義務歸還價款,他必須同時從支付價款之日起支付價款利息。

(2)在以下情況下,買方必須向賣方說明他從貨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

(a)如果他必須歸還貨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歸還全部或一部分貨物,或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全部或一部分貨物,但他已宣告合同無效或已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

第六節 保全貨物

第八十五條

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能控製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第八十六條

(1)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權利,把貨物退回,他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2)如果發運給買方的貨物已到達目的地,並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使退貨權利,則買方必須代表賣方收取貨物,除非他這樣做需要支付價款而且會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擔不合理的費用。如果賣方或受權代表他掌管貨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則此一規定不適用。如果買方根據本款規定收取貨物,他的權利和義務與上一款所規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條

有義務采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把貨物寄放在第三方的倉庫,由另一方當事人擔負費用。但該項費用必須合理。

第八十八條

(1)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收取貨物或收回貨物或支付價款或保全貨物費用方麵有不合理的遲延,按照第85條或第86條規定有義務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適當辦法,把貨物出售,但必須事前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貨物易於迅速變壞,或者貨物的保全牽涉到不合理的費用,則按照第85條或第86條規定有義務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把貨物出售。在可能的範圍內,他必須把出售貨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3)出售貨物的一方當事人,有權從銷售所得收入中扣回為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而付的合理費用。他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說明所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