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世界貿易組織概況(1 / 3)

附:世界貿易組織概況

一、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前身

1.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

關貿總協定全稱為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是1947年4月由美國等23個國家於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一項多邊國際條約。

關貿總協定的序言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關貿總協定的宗旨以及實現這一宗旨的手段。

序言中寫道:締約國“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係方麵,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目的”。

也就是說,關貿總協定是以發展經濟、提高各國國民生活水平作為它的宗旨或目的。序言中所說的“充分就業”是指凡有勞動能力並且願意就業的人員都能夠就業,“有效需求”是指有支付能力的消費者的需求。關貿總協定以“保證充分就業”和“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為目的,也就是以保證各國國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為目的。關貿總協定這一宗旨無疑是可取和正確的,它能夠被世界各國廣泛地接受。

為實現關貿總協定的宗旨或目的,關貿總協定在序言中提出了實現目的的手段:“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

實現目的的手段,其實質就是實行自由貿易,而實行互利互惠、削減關稅、限製其他貿易障礙,都可以歸結為“自由貿易”。

《關貿總協定》通過在國際貨物流通方麵削減關稅和消除其他貿易障礙,的確能夠起到促進各締約國經濟發展的作用,最終能夠實現提高國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從關貿總協定所提出的實現目的的手段中可以看出,關貿總協定所賴以存在的基礎是“市場經濟”。因為,隻有在實行市場調節的情況下,才會有各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價值規律充分地發揮作用,政府對經濟活動不加以過分的幹預,關稅成為調節商品進出口的主要閥門。這樣,各國的商品就能夠按照經濟規律的內在要求而自由流動。

關貿總協定的內容除序言外,共分四大部分,其中前三部分是1948年1月1日所生效的條款,第四部分為1964年肯尼迪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所增加的內容。關貿總協定的第一部分共有兩個條款,規定了締約國之間在關稅和貿易方麵相互提供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以及關稅減讓事項。第二部分共有21個條款,主要是對國際貿易的國民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取消數量限製、非歧視原則的例外和保障條款等作了規定。這兩個部分,是關貿總協定的核心內容。第三部分,共有12個條款,規定了關貿總協定的適用範圍、活動方式、參加和退出該協定的手續,以及有關程序方麵的問題。第四部分共有3個條款,主要是規定了屬於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國在貿易與發展方麵的一些特殊要求和發達國家應承諾的義務。

現將各部分所含的條款的主要內容簡要地加以介紹。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第二條。

第一條是一般最惠國待遇。是在所有成員國中保障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的關鍵性條款。

第二條是減讓表。提供了關貿總協定一致同意的實際關稅降低的情況。細節列在附表中並與條文“加固”為一體,即形成總協定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包括第三條至二十三條。

第三條是國內稅和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此條主要是禁止一國的國內稅收和其他措施對進口商品不得實行歧視。

第四條(有關電影片的特殊規定)、第五條(過境自由)、第六條(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第七條(海關稅估算)、第八條(規費和輸出入手續)、第九條(原產國際記)以及第十條(貿易條例的公布和實施)都屬於“技術條款”,是為了防止和控製對關稅搞變相替代。

第十一條至十四條涉及數量限製:第十一條是對數量限製的一般禁止;第十二條專門論及在有收支平衡方麵的原因時如何使用數量限製;第十三條要求除非由於第十四條專門列出的例外(亦見第十八條),數量限製應不帶歧視性。

第十五條是關於關貿總協定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作的條文。

第十六條號召取消出口補貼。

第十七條要求國有貿易企業不要在它們的對外貿易中實行歧視。

第十八條承認發展中國家可能需要關稅方麵的靈活性,可以保存其外彙儲備和滿足發展的需要而作些數量限製。

第十九條闡明締約成員國在什麼時候可以采取行動反對傷害國內生產的進口。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分別列舉了對總協定的一般保護性例外。

第二十二條述及磋商。第二十三條述及爭端的解決。

第三部分,包括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關稅聯盟和自由貿易區可采取對最惠國規則的例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成員國政府可以采取行動(免除義務聲明的授權即是在這一條中提出的)。

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五條均為關貿總協定自身運行的規則。它們涉及關貿總協定的接受和生效(第二十六條);減讓的停止或撤消(第二十七條);關稅磋商的規則和關稅表的改動(第二十八條);關貿總協定與流產了的《哈瓦那憲章》之間的關係(第二十九條),總協定的補充(第三十條);退出關貿總協定(第三十一條);“締約方全體”(成員)的定議(第三十二條);參加《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三十三條);協定的附件(第三十四條)和在特殊成員國之間關貿總協定規則不適用的問題(第三十五條)。

第四部分貿易和發展,包括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增加於1965年,是關於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的條款。第三十六條提出了關貿總協定在滿足這些需要方麵的原則和目的;第三十七條敘述成員國為此目的應作的承諾;第三十八條論及他們的聯合行動。

2.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

《哈瓦那憲章》的流產

世界貿易組織本來應該成立於1947年。

1946年2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了美國關於召開世界貿易和就業會議的建議,並為此成立了籌備委員會。同年10月在倫敦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了美國提出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並決定成立起草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修改。1947年4月在日內瓦召開第二次籌委會。同年10月在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上,審議並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即《哈瓦那憲章》)。

由於各國針對美國提出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提出了許多修正案,特別是增加了管理對外投資的條款,以致美國和某些國家認為該《憲章》與其國內立法存在差異和幹預了國內立法。美國杜魯門政府前後三次將該《憲章》提交國會都未獲批準。1950年12月6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在新聞發布會上宣稱:“經有關部門建議並經總統同意,《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不再提交國會批準”。當時的美國處於經濟霸主地位。它的立場對其它國家有很大影響。最後,該《憲章》竟然沒有得到必要數量的國家批準,建立國際貿易組織的努力遂胎死腹中。

圓夢——世界貿易組織終於建立

《哈瓦那憲章》之所以流產,主要還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曆史條件所造成的。世界經濟經過這幾十年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在“準國際組織”的關貿總協定調整下,世界各國都已深深認識到,世界貿易不能永遠靠關貿總協定這個二戰後成立的臨時性國際多邊條約來調整,必須成立一個穩定的永久性的調整國際貿易的國際組織。

經過長期醞釀,在各個國家已經基本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在達成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最後文件的同時,1993年11月15日,由111個國家和地區在日內瓦達成了一個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草案)(最初曾定名為多邊貿易組織)。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109個政府簽署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最後文件的同時,97個國家的部長們簽署一份附加文件,宣布成立世界貿易組織。新的世界貿易組織在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經過近50年的臨時生效,終於功成身退,由世界貿易組織接棒,最後圓了成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夢。

3.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

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包含序言、條款和附件3個部分。

序言

序言規定,本協議的宗旨和目標是,全體成員國在處理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平、確保充分就業、大幅度穩定地增加實際收入和實際需要,以持久水平開發世界資源、拓展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目的;必須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得到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份額;通過簽訂旨在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並在國際貿易關係中取消這些歧視待遇的議定書和互惠安排,為這些目標做出貢獻;維護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進一步完成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目標,發展一個綜合性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製度,包括經過修改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它主持下達成的所有守則和協議,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成果。

主要條款

(1)規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這一共同機構的目的,是為了處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關係。它的職能是: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中的協議進行管理;為實施附件中各項協議和主持以後的多邊協議談判提供一個框架;為其成員國根據部長級大會決定就多邊貿易關係舉行進一步談判提供場所;建立綜合性爭端解決機製和貿易政策審議機製;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及所屬機構進行合作,以使全球經濟更趨一致。

(2)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構成。該協議規定,設立向所有成員國代表開放的部長級大會和總理事會。總理事會的任務是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在總理事會下設一個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和若幹附屬機構。該協議還規定由總理事會任命一名總幹事擔任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的負責人,由總幹事根據總理事會批準的規則任命秘書處工作人員。在世界貿易組織和總理事會正式生效時,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總幹事,將分別自動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秘書處、總幹事。

(3)規定接受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的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方和歐洲經濟共同體,包括按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議定條件的接受者,為世界貿易組織創始成員國;凡是接受本協議和附件1、2和3中的多邊貿易協議者,均可根據它與總理事會議約定的條件加入本協定;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開放簽字,直到從本協議生效之日算起滿兩年時為止,世界貿易組織的任何成員國均可退出本協議,一旦退出本協議即不再是世界貿易組織的締約方。

(4)規定世界貿易組織在履行職能和任務時,應尊重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規則、決定和習慣做法;在對國內法做修改時,所有成員國都應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步驟,使其國內法符合實施附件中協議的規定,以保證它們的法律與這些協議相互一致。綜合性爭端解決協議適用除附件4中“東京回合”4個多項貿易協議外的所有多邊協議及該4個多項貿易協議的簽字國。

附件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有4個附件。附件1包括烏拉圭回合的全部成果、“東京回合”5個非關稅措施的守則和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有關法律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包括冒牌貨貿易的協議。附件2是綜合性爭端解決協議。附件3是貿易政策審議機製。附件4包括“東京回合”4個多項貿易協議。根據有關規定,以上4個附件均是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1的多邊貿易協議的任何條款均不得提出保留,附件4中的協議僅能根據那些協議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留。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時尚未簽署附件4中某項協議的任何成員國,都被鼓勵成為那項協議的簽字國。

2.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

部長會議

世界貿易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代表組成的部長會議,部長會議至少每二年舉行一次,它可就任何多邊貿易協議的任何問題作出決議。

世界貿易組織的日常工作由一些下屬機構進行,主要是總理事會負責。總理事會將職權分授三個主要機構,即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雖然許多貨物貿易協議都設有各自的監督機構,但是所有貨物貿易協議的執行與運作都由貨物貿易理事會監督。其它兩個理事會負責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其它有關部份,如有必要亦可成立各自的附屬機構。

部長會議還成立了其它三個機構,它們均對總理事會負責:貿易與發展委員會,負責與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有關的事務;收支平衡委員會,負責在一成員根據關貿總協定第12條和第18條,為解決其收支平衡困難而采取限製貿易措施時,協調該成員與其它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世界貿易組織財政和預算方麵的事務。

世界貿易組織的四個簡單多邊協議,即民用航空器協議、政府采購協議、乳製品協議及牛肉協議都成立了各自的管理機構,並對總理事會負責。

總理事會

總理事會是世貿組織最高權力機構部長會議的執行機構。

總理事會是一個包括所有成員代表的機構,它應在適當的時候召開會議。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總理事會執行部長會議的各項職能。另外,總理事會還應執行本協議指定各項職能,製定自己的程序規則,並審批各委員會的有關程序規則。總理事會應在適當時間召開會議,以行使爭端解決諒解所規定的爭端解決機構的職責,行使貿易政策審議機製所規定的貿易政策機構的職責,並可以分別設立自己的主席,建立它認為必要的程序規則以行使職責。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分別負責1994年關貿總協定事宜、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及相關事項,這三個理事會可以視情況自行擬定議事規則,經總理事會批準後執行。世貿組織各成員均可參加各理事會。

4.世貿組織的主要“業務”

受理非成員國的“入世”申請

任何國家和在貿易政策的處理方麵享有完全自主權的關稅領土,都可以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申請國(或單獨關稅區)政府必須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與世貿組織有關的所有貿易和經濟政策方麵的備忘錄。這份備忘錄將成為受理申請工作組對加入申請進行詳細審查的基礎。

工作組在審查的同時,申請國(單獨關稅地區)政府就有關問題與有關利益方成員政府舉行雙邊談判,達成貨物貿易的減讓和承諾及服務貿易的承諾。這一雙邊談判過程加上其它的因素將決定成員準許申請方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可能得到的具體利益。一旦對申請方貿易體製的審查及市場準入談判結束,工作組就開始起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基本條件的議定書。

最後,工作組審議的結果,包括工作組的報告、加入議定書草案及雙邊談判達成的減讓表將一並呈交總理事會或部長會議通過。如果得到成員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申請方就可簽署加入議定書然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或者必要的話,再經過其國內的立法機構或國會批準後加入。

給予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以貿易技術的合作幫助與培訓發展中國家及目前正轉向市場經濟的國家,隨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擴大,將日益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們的特殊需要和問題受到日益關注:比如,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或單獨或與其它國際組織一道,舉辦討論會、組織講師團,向這些國家的政府和官員就參加加入談判、執行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或尋求有效地參加多邊談判,提供具體而實用的技術合作。另外,就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特別活動包括爭端解決和貿易政策審查也提供知識介紹和個別幫助。考慮到它們各自的出口利益及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還幫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其中的最不發達國家建立貿易和關稅數據庫。

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還繼續舉辦關貿總協定原有的培訓項目。這一項目麵向發展中國家的官員,在日內瓦每年舉辦二次。從1955年開始到1994年底,這一項目共培訓了125個國家,10個地區組織的約1400名貿易官員。1991年以來,還舉辦了一種特別培訓項目,培訓從原中央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官員。

1964年,在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下,關貿總協定成立了國際貿易中心以幫助發展中國家促進出口。該中心由世界貿易組織及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UNCTAD)共同管理。

國際貿易中心應發展中國家要求幫助它們製定和實施促進出口方案並提高其進口經營技巧。該中心提供出口市場的信息及營銷技術的谘詢,援助建立出口促進和營銷服務機構並為這些機構培訓所需人員。以上援助對最不發達國家是無償的。

區域性貿易安排

世界上許多地區都出現了區域性貿易安排,根據這種安排,數個國家同意減少或廢除相互間的進口壁壘。關貿總協定在第24條中承認通過自由貿易使各國經濟更加一體化的方式,所以也就允許,在符合特定的嚴格標準條件下,這種區域性貿易安排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一般規則的例外而存在。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在促進這種安排下的有關國家間的貿易的同時又不增加與其它國家的貿易壁壘。從這種意義上說,區域一體化應是多邊貿易體製的補充而不是威脅。

根據第24條,區域性貿易組織可采取關稅同盟或者自由貿易區的形式。在這兩種形式下,區域性貿易組織的各國間的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都必須廢除。在自由貿易區的形式下,區內各國在對區外國家的貿易政策,包括關稅方麵保持自己的獨立性。不管是自由貿易區還是關稅同盟,在有關區內各國與區外各國的關稅和管製方麵均不能比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成立前的關稅更高或管製更嚴格。

監督各國的貿易政策

監督各國的貿易政策是世界貿易組織全部工作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對各國貿易政策的監督是貫穿於始終的,對各國貿易政策的評審機製。

貿易政策評審機製的目標是:通過定期的評估提高貿易政策與措施的透明度和對貿易政策與措施的透明度和對貿易政策與措施的理解,提高公眾和政府對這些問題進行辯論的質量,並對這些政策對世界貿易體製的影響提供多邊評估的可能。通過上述方式,促進成員政府更嚴格地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紀律,履行各自的承諾。

評審定期舉行。對最大的四個貿易方,即歐洲聯盟、美國、日本和加拿大,大約每兩年審查一次;對其次的16個國家(就其所占的世界貿易份額而言)則每四年審查一次;對其它國家每六年審查一次;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審查則可能間隔更長一些。

評審由與總理事會平行的“貿易政策評審機構”(TPRB)進行。該機構根據各國政府提供評審的政策聲明和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獨立準備的詳細報告,按照該機構的程序進行評審,並將結果公布於眾。

除貿易政策評審機製外,許多其它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協議也規定成員政府在采取新的或修改過的貿易措施時有義務通知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比如製定任何新的反傾銷或反補貼法和影響貿易的新的技術標準,修改影響到服務貿易、農產品承諾的履行的規章,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有關的法律和規章,都必須通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機構。對於新加入國的貿易政策和新的自由貿易安排則成立特別小組進行審查。

解決貿易爭端

(1)解決爭端的有關規定及說明

隻要有貿易存在,貿易糾紛就不可避免。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經濟聯合國”,解決世界各國在相互貿易中產生的各種爭端是其必然的職能。為此,世貿組織專門製定了解決貿易爭端的文件《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並在該文件中強調:“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製對於保證多邊貿易體製的可預見性和安全性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素”。

世貿組織依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設立爭端解決機構,該機構具有國際貿易爭端的司法裁決權。各成員承諾在發現有違反貿易規則的行為時,不得采取單邊行動,而應通過世貿組織多邊爭端解決機製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及裁決。

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召集爭端解決機構處理就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議而產生的爭端。因此,爭端解決機構有權成立專家組,采納專家組及上訴機構的報告,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並在建議得不到執行的情況下授權采取報複措施。

《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強調,迅速解決爭端對於保證世界貿易組織的有效運轉是至關重要的,所以該協定相當詳細地製定了解決爭端的程序和時間表。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製旨在“保證積極地解決爭端”,因此尋求一個既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條款又能為爭端各方所接受的解決方案一直被認為是最可取的。這種方案,經過有關各方雙邊協商也是可能達到的。

(2)貿易爭端的起訴和受理

解決爭端的第一階段要求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爭端提交總幹事。總幹事依其職權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

如果在60天後協商仍未達成一項解決辦法,則申訴方可請“爭端解決機構”(DSB)設立專案組程序。《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授權專案組根據所涉協定或協議,審查申訴並做出判斷,以幫助“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建議或做出該協定或協議所規定的裁決。如果有關各方同意,專案組也可適用其它的工作範圍。

專案組成立後的30天內應配齊小組成員。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將向爭端各方提供三組人員名單,這些人選將從合格人員名冊中適當抽選產生。如果確實無法選擇,則由總幹事指定專案組成員。專案組成員不接受其本國政府的指令而獨立行事。

專案組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包括遇到爭端所涉貨物為易腐貨物時,提交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