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1)(1 / 3)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概述

一、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1訴訟的概念

訴訟是一個法學概念。我國法律最早使用“訴訟”一詞,是元代的《大元通製》,“訴訟”是其中的篇名之一。在這以前,法律一般稱訴訟為“訟”、“獄”或者“獄訟”、“斷獄”等。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它是很古老的,我國俗稱為“打官司”。訴訟不是人類社會從來就有的。它是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時才出現的社會現象。要深刻地認識訴訟及其本質,了解和認識它的產生是非常必要的。

(1)訴訟的產生

訴訟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它是國家實施法律的一種活動,與國家和法密切相關。有國家和法,才有訴訟;沒有國家和法,就不可能有訴訟。訴訟是隨著私有製和階級的出現,伴隨著國家和法而一起產生的。

原始社會沒有訴訟。在原始社會中,人們之間也有爭端和糾紛,而且有時還很激烈。那時,殺人的現象偶爾也有發生。但是,那時人們之間的爭端和糾紛沒有階級內容,不可能達到不可調和的程度,由當事人自己按照傳統的習慣就可以解決,無需國家出麵運用法律進行訴訟來解決。恩格斯指出,在原始社會中“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曆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即使象殺人那樣嚴重的問題,也仍然由當事人按照傳統習慣加以解決”。那時,人們的公共生活“全靠習慣和傳統的力量來維持”,沒有國家和法,也沒有訴訟。

隨著生產的發展,社會出現了私有製,並且分裂為兩大對抗的階級,即奴隸主與奴隸。隨著階級的產生,階級關係成為人們之間最本質、最基本的聯係。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階級衝突日益尖銳,階級矛盾達到不可調和的程度。人們的是非觀念也產生了根本的分歧。這時,除了輿論以外而沒有任何強製手段的氏族製度和過去反映全體氏族成員意誌的傳統習慣,都不適用了。於是,適用這種情況,國家和法便產生了。這時,訴訟也就產生了。因為,階級矛盾必然反映到人們之間的爭端和糾紛上,使其具有了階級的內容,並且,很多階級矛盾和鬥爭的本身就表現為人們之間的爭端和糾紛。這樣,不僅使爭端和糾紛在數量上日益增多,而且在矛盾的程度上也變得異常尖銳、激烈和複雜、不可調和,不求助於當事人之外的國家和強製人們一體遵行的法律,氏族製度和傳統習慣都無法解決。對於這種爭端和糾紛,當事人隻好訴諸於“表麵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即國家來解決。國家授權給特定的機關。以仲裁者的身分,靠國家暴力機關為後盾,按照一定的程序,運用法律,強製加以解決。這實際上就是訴訟。

上述可見,所謂訴訟,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國家法律為根據解決爭訟案件的活動。訴訟以解決人們的爭端和糾紛為內容,而階級社會的許多爭端和糾紛的本身就是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訴訟與國家基於相同的根源,產生於相同的目的。訴訟本身就具有國家的內容。訴訟活動就是國家活動的一部分,而且是比較重要的部分。國家和法是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而訴訟正是統治階級具體實現其專政的一種活動。法是抽象的統治階級的意誌,訴訟則是具體實現統治階級意誌的一種活動。統治階級正是通過訴訟活動來行使國家的司法審判權,目的是以經常的暴力手段來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以維護國家的正常的統治秩序,以便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這正是國家實施其對內職能的主要方法。特別是刑事訴訟,就更是如此。實質上,刑事訴訟本身就是國家職能的有機部分,也是實現國家職能的一種重要活動。所以,就其本質而言,訴訟就是統治階級以法維護其統治的活動。

(2)訴訟的基本特證

訴訟作為國家的一種活動,有它自己的基本特證:

①訴訟是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活動。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對社會的政治統治,對各種社會關係進行有效的管理,在國家的日常事物上,國家權力就需要有相應的分工。審製權就是統一的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國家通過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進行訴訟,解決爭訟案件。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對被統治階級的統治,懲治危害正常統治秩序的行為,緩和矛盾,在平時。就運用警察、法庭、監獄等暴力工具,以平息爭端和糾紛,其中訴訟是最經常、最直接、最得力的一種手段和活動。可見,訴訟是統治階級實現對被統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它是一種國家活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②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是訴訟進行的前提,並且,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達到了非依靠國家司法機關而自己則無法解決的程度。因此,訴訟的進行,一般總是應當事人的請求,並且必須有當事人參加。由於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特別是犯罪問題,直接與統治階級利益相關,所以對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刑事犯罪案件,都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作為當事人中的原告,主動進行追究,提起訴訟,請求審判,而不再取決於受害人是否進行追究。此外,為了增強訴訟解決矛盾的可能性和權威性,訴訟還必須有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訴訟具有公開性,特別是對當事人來說更是如此,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這是它區別於其他國家活動的一個主要特點。

③訴訟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從對具體訴訟案件的處理來看,訴訟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害。從整體上看,訴訟更主要的是關係到統治階級的利益。如何進行訴訟,無論對當事人還是對統治階級,都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大事,不能沒有一個統一的行為準則,隨隨便便,任意而行,想咋幹就咋幹,而必須按照法律預先規定或認可的程序進行。訴訟不但事關重大,而且難度也大,特別是搞清訴訟案件的事實,是非常複雜而又艱巨的事情。為了使訴訟案件得到符合階級利益的解決,統治階級總是總結出一套能夠行得通的符合本階級利益的訴訟程序,用法律加以規定,作為法定的訴訟程序,指導和製約訴訟活動的進行,不許違背。隻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才能使訴訟活動生效,才能最充分地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否則,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訴訟活動就失去了效力,就不能很好地實現統治階級的利益。訴訟活動複雜多樣,但它以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調查審理案件事實為其基本的結構形式,分階段按次序在法定時間內進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活動,是訴訟有別於其他國家活動的又一主要特點。

④進行訴訟要以法律為根據。訴訟不但在形式上(即程序上)要依照法律的規定辦,而且在內容上(即實體上)也要以法律為依據。訴訟案件從實體上如何處理,以什麼為標準呢?人們的習慣無濟於事,也不能以人的一般感情或抽象的道理為標準,更不能以某個人的個人意見或好惡為標準,而必須以統治階級的意誌即法律為標準。訴訟就是要執行國家法律,實現統治階級的意誌。訴訟隻有以法律為根據,才能生效,才能進行下去,更好地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否則,訴訟就將失去效力,無法進行下去。訴訟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這說明訴訟具有法律性,當然也就具有強製性。

根據訴訟解決的爭訟案件的內容、性質的不同,訴訟又具體區分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適用民事法律,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是民事訴訟。適用刑事法律,解決刑事犯罪的訴訟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性質不同,適用的實體法不同,采用的法律製裁方法也不同,因而進行訴訟的程序和方式也有著很大的區別。有些國家除民事和刑事訴訟外,還有行政訴訟、經濟訴訟等。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民事爭訟問題,它不是一種獨立的訴訟。

訴訟從形式上也可以做不同的區別。這將在刑事訴訟的分類裏加以論述。

2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1)刑事訴訟的概念

刑事訴訟就是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根據刑事法律揭露和證實犯罪,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給予犯罪人以刑罰處罰的活動。國家的司法機關通過刑事訴訟依法行使國家的司法權,經過偵查、起訴和審判等活動追究和懲罰犯罪,執行國家的專政職能,以達到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統治秩序的目的。

刑事訴訟是訴訟的一種,它所解決的是刑事犯罪問題,直接涉及維護統治秩序的問題,訴訟的特征和本質在刑事訴訟中反映更加充分和突出。比如訴訟的階級性和強製性在刑事訴訟中比在民事訴訟中表現得更加突出。

社會上所發生的刑事案件直接危害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國家通過刑事訴訟活動,以執行刑事法律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來解決。刑事訴訟活動的中心問題是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即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和處以何種刑罰的問題,刑事訴訟活動歸根結底都是圍繞這個問題而進行的。這是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內容。

訴訟活動是個過程。俄文的訴訟就有發展、向前運動、過程的意思。刑事訴訟事關重大,是一種嚴肅的國家活動,按照什麼樣的程序進行活動,統治階級非常重視,總是根據它自己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摸索規律,總結經驗,用法律加以規定和認可,以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直到最終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而懲罰犯罪這一個過程,形成了一套有步驟有秩序的活動。所以,刑事訴訟從開始到終結,是一個有次序分階段而又前後連貫的逐漸發展的法律活動過程。這個過程由若幹階段組成,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務。隻有完成前一階段的任務,才能進入下一階段。前一階段是後一階段的基礎,後一階段是前一階段的發展。階段之間有嚴格的次序,不能隨意超過或顛倒。具體的刑事訴訟程序各國不盡相同。但主要訴訟階段基本一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幾個階段。

(2)訴訟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訴訟從形式上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訴訟形式的分類主要是指刑事訴訟形式的分類。古代的訴訟一般沒有刑事與民事之分。各種不同的訴訟形式,既是刑事訴訟的形式,也是民事訴訟的形式。刑事訴訟不但反映訴訟的特征和本質更突出,而且就訴訟形式上的區別看,也主要是以刑事訴訟形式上的區別更為明顯。因而,訴訟形式的分類主要是刑事訴訟形式的分類。

從法院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上的不同,曆史上曾經存在過三種基本訴訟形式:控訴式、糾問式和混合式。

在控訴式(也叫彈劾式)的訴訟中,訴訟是否提起,取決於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即控告人。被告人與控訴人都處於當事人的地位,互相對立,可以辯論。由當事人自己收集和提出的證據。法院審理他們的案件,隻是由於控告人的請求。法院在當事人之間隻起仲裁者的作用,在法庭上聽取他們的陳述,審查他們提供的證據,監督他們依法定的規則進行辯論,而且隻在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範圍之內,解決糾紛、作出判決,法院在開庭前一般不作調查工作,整個訴訟幾乎全部在審判庭上的審理中進行。審判是公開的,並以言詞辯論形式進行。

在糾問式(也稱審問式)的訴訟中,法院是惟一的訴訟主體。它既執行審判職能,又執行控訴職能,不論是否有受害人的控告,都可以根據職權主動進行追究和審判。這種訴訟無所謂當事人;受害人僅僅是申訴人。辯護權實際上已不複存在。被告人幾乎沒有參加訴訟的任何權利,隻被當作刑事訴訟的客體被追究;被告人的口供是定案的最好的證據,因此,刑訊是刑事訴訟的主要支柱。拷打不僅適用於被告人,也適用於控告人、證人。訴訟的進行是不公開的。這種訴訟形式起源於中世紀羅馬——教會法的程序。

混合式(也稱辯論式、折衷式)訴訟是結合了控訴式和糾問式的一種訴訟形式,所以它既具有控訴式的特點,也有糾問式的特點。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分開了,有了獨立的偵查、起訴機關,法院隻負責審判。偵查是以不公開地形式進行,審判則是公開地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

根據控訴人的不同,在起訴形式上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公訴,另一種是自訴。公訴就是對犯罪行為的追訴由國家指定特定的機關負責向法院提起。自訴就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屬於自訴範圍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告訴,法院不能審理。目前世界各國,除象日本這樣極少數國家,刑事案件基本上都采取公訴而沒有自訴外,大多都有公訟與自訴兩種形式。但是,除少數特定的、情節輕微的犯罪可以由被害人起訴外,絕大部分犯罪案件都采取公訴形式,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主動進行追究,而不以公民個人意願為轉移。我國也是如此。從曆史發展的趨勢上來看,公訴案件的範圍越來越大,自訴案件的範圍越來越小。

訴訟是以法院進行審理作出裁判為結論,因此,訴訟程序也常常被稱為審判程序,刑事訴訟程序常被稱為刑事審判程序。

(3)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製定和認可的、有關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所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具體規定了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和製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以及處理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具體訴訟程序與製度。

刑事訴訟法在外延上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指的是統一的刑事訴訟法典,這一界定在世界上基本上是通行的,而廣義的刑事訴訟法的範圍則因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而有異。在我國,廣義的刑事訴訟法除了刑事訴訟法典以外,還包括下列內容:(1)單行的刑事訴訟法規、條例。這些單行的刑事訴訟法規、條例的共同特點是隻對刑事訴訟中的某一個或某些專門問題進行規定,而不全麵規定刑事訴訟中的所有問題;(2)其他法律、法規、條例中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規範,如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中有關刑事訴訟活動的規定,這類刑事訴訟規範的特點是,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的規範體係,而是散見於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中;(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具體應用刑事訴訟法所作的規定、解釋和批複。

二、刑事訴訟中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訴訟當事人

1訴訟主體及訴訟職能

(1)刑事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是國家行使刑事司法權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是司法機關派出司法人員代表國家在訴訟參與人參加下所進行的。刑事訴訟作為一種活動,當然有其行為的主體,即訴訟理論上所說的“刑事訴訟主體”。刑事訴訟就是刑事訴訟主體的活動,刑事訴訟的結果,就是刑事訴訟主體的行為軌跡。行為總有其主體。刑事訴訟主體與刑事訴訟行為是不可分的。在講述刑事訴訟階段、行為的時候,雖然都要講到其行為的主體,但是,從總體上對刑事訴訟主體的概念、性質及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個概括的了解,還是十分必要的。

所謂刑事訴訟主體,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由其訴訟權利和義務而確定的具有獨立而完整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職能,並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訴訟方向和結局,從而推動訴訟活動進行的國家機關和當事人。它們因訴訟製度不同而各異。刑事訴訟是一種國家活動,所以,毫無疑義,在刑事訴訟中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是當然的刑事訴訟的主體。這對任何訴訟製度都是如此。不過,具體包括哪些司法機關,以及各司法機關在訴訟主體中所處的地位仍有不同。在奴隸製與封建製社會中,司法與行政不分,沒有獨立的司法機關。自孟德斯鳩創立“三權分立”學說以後,在形式上司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有了獨立的司法機關,一般把法院稱為司法機關。廣義上的司法機關還包括檢察機關。但是,在形式上,檢察機關是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原告,同被告處於相同的訴訟地位,是一般的刑事訴訟主體。隻有法院才是主要的訴訟主體。在資本主義國家,刑事訴訟主體就是指法院及當事人。其中的當事人中包括檢察機關。至於治安警察機構,有時在檢察機關指導下,也參與刑事訴訟,搞些偵查活動。但是,治安警察機構屬於行政機關,不屬司法機關,刑事訴訟主體不包括治安警察機構。總之,有權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司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主體,這是毫無疑義的。當事人是否是刑事訴訟主體區別較大。在控訴式訴訟製度下,訴訟的提起與否,取決於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控告人和被告人都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且可以互相辯論。因此,在這種訴訟製度下,當事人是刑事訴訟主體。在糾向式訴訟製度下,法院是訴訟中惟一主體。它既執行審判的職能,又執行控訴的職能。在這種訴訟形式中,實際上無所謂當事人。所以,原告被告雙方都不是刑事訴訟主體。在混合式訴訟製度下,原、被告所處訴訟地位與控訴式訴訟製度下原、被告地位相似。資產階級為了反對封建主義專橫的訴訟製度,提高了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訴訟地位,確定了當事人與司法機關一起都是刑事訴訟主體。但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非常複雜的。他雖然是訴訟主體,但他可能是犯罪的人。特別是當刑事訴訟進行到偵查破案已經查獲到被告人以後,刑事訴訟作為一種行為,它的客體就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在這裏,盡管被告人不是刑事訴訟的客體,而是刑事訴訟主體,通過執行辯護職能,從另外一個角度同司法機關一起,搞清刑事訴訟的客體——他自己的刑事責任問題,但是他畢竟是刑事訴訟的主體。如果弄得不好,在刑事訴訟進行中,隨時都可能當成刑事訴訟的客體而抹殺了其主體的地位。資產階級刑事訴訟就是這樣,盡管在形式上給被告人許多訴訟權利,但這僅僅是在局部上,而在整體上,基本上是把他當成訴訟客體。不管如何,雖然司法機關與當事人都是訴訟主體,但是,它們的不同那是十分明顯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包括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我國公安機關在國家的整個體製中,它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承擔著大部分刑事案件偵查任務。我國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規定說明,我國的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執行司法機關的職能,實際上就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它不但像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一樣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而且,它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訴訟地位,同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同等重要,這三個機關沒有主次之分,同是刑事訴訟主體中的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不是同被告人處於同等地位的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它同人民法院一樣,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不是消極的仲裁者。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執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積極同犯罪作鬥爭。

我國刑事訴訟主體就是指以下的國家機關和當事人:(1)人民法院;(2)人民檢察院;(3)公安機關;(4)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5)被告人。(6)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這些國家機關及訴訟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而完整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職能,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或推動訴訟活動的進行。訴訟當事人之外的其它訴訟參與人,如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由於他們沒有完整或獨立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職能,隻是受偵查、審判機關的傳喚而參加到訴訟中,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因此同時具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對訴訟活動的進行沒有直接影響,因而他們不是訴訟主體,而是訴訟的一般參加者,即一般訴訟參與人。

(2)刑事訴訟職能

刑事訴訟活動不同於國家的其它活動,它嚴重地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害,它所要解決的問題複雜而又尖銳。在訴訟中,訴訟主體之間存在著極其複雜的訴訟關係,它們所處的訴訟地位,所提出的主張和要求,對訴訟結果所承擔的責任,訴訟與其本人的切身利害關係等是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為了使訴訟能夠有條不紊地順利進行下去,國家法律對不同的訴訟主體規定了它們所擔負的不同的訴訟義務和所享有的不同的訴訟權利,因而也就確定了各不相同的訴訟職能,這些各不相同的訴訟職能,在刑事訴訟中是客觀存在的。這些職能概括起來一般分為: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和審判職能。

所謂控訴職能就是發現、控告、證實犯罪的職能。具體說就是發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或起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我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執行控訴職能。

所謂辯護職能就是反駁控告犯罪的職能。在我國具體說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反駁控訴人的控告,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執行辯護職能。

所謂審判職能就是審理和判決訴訟案件的職能。在我國,各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

控訴職能與辯護職能在訴訟中是對立統一的兩個方麵,一方是控告犯罪,另方麵是反駁控告犯罪,雙方形成尖銳的矛盾,推動著訴訟活動的進行。訴訟活動的進行就是由控訴職能與辯護職能矛盾鬥爭引起的。這種對立麵的鬥爭,最後都要統一到案件事實的客觀真相和國家法律上。而這種矛盾的統一和解決,要由人民法院執行審判職能,針對控告和辯護的內容,通過法定的調查程度,對案件進行全麵客觀地分析研究,最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使案件從實體上加以解決。審判職能是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