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變遷理論
傳統的曆史學家已表現出對使人類行為得以發生的製度的興趣,他們的許多著作中包括了對人們與這些製度之間的相互影響的檢驗。另一方麵,經濟史學家(尤其是“新”派史學家)則將他們的努力集中於用經濟上的理性行為來解釋過去的事件,製度被視為既定的,那些更為傳統的史學家的“考古”癖有時會受到蔑視。或許是由於他們對長期變遷的關注,傳統的史學家已承認,製度確實在很大程度上與經濟增長的速度和模式有關(一種對它們來講是很顯然的相互關係,不過經濟學家隻是逐步領略到的)。許多史學著作往往熱衷於對政治、軍事和社會製度的演進與發展的研究,正如這些複雜的製度已隨曆史而演進的一樣,已形成的這些複雜的經濟製度為這一高度技術化的社會得以生存和實現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內容,盡管曆史片斷往往從一些理論形式中吸取教訓,但遺憾的是,用於幫助理解製度變遷現象的理論卻很少。在缺乏這些理論的情況下,曆史學家隻能局限於記敘、歸類與描述,而願意承認這一局限的曆史學家卻很少。
如果史學家對經濟發展進程的解釋沒有人們所期望的那樣具有洞見力,其責任在很大程度上也應歸於由經濟學家所提供的因果結構的藍圖。最優秀的曆史學著作常常不是根植於明確的前題所得出的充分的邏輯推演,而是基於鮮明的直覺知識。這一直覺之所以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麵超越數學,並不在於曆史學家盲目地拒絕拜倒在科學的祭壇下,而在於事實上他能夠利用的理論常常說明能力很差,是與事實完全不相幹的,而且在曆史長河中表明了一些邏輯錯誤。直到“更好的’理論被創造出來以前,沒有人會責備他僅僅依賴於過去對他十分有用的直覺知識。
不過,這些理論是不可能從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論家的前額中生長成熟的,能夠預言未來和解釋過去的理論更有可能從那些關注於邏輯的理論家與解釋過去的曆史學家之間的相互影響的點滴與片斷中形成。在對解釋經濟演進過程的理論的探索中,學者們必須不斷地從理論到事實,再回到理論。
本書是對美國經濟史的理性曆程的“逐日”記敘,這一曆程計劃要描述已產生的現行經濟製度結構的發展進程,該描述又是第一次(非常粗略地)試圖為建立一個專門的、相關的和邏輯的關於這些製度的產生、成長、成熟、衰亡的理論框架提供基礎。本書是對美國曆史中發生的製度變遷原因的研究,它尤其關注經濟組織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係。但是,它隻不過是一個初步的研究,這一理論在有些觀點上是很薄弱的,而且有時的解釋是驚人的簡單。不過,本書確實代表了向著一個有用的經濟增長理論發展的第一步,它確實對美國的經濟經驗提供了一些新的解釋。
既然本書是為曆史學家(經濟學家)而作。它在寫作曆史時可能偏離了模型和理論的作用,盡管這樣做在技術上是不準確的。為了簡化起見,我們將交替使用“模型”與“理論”兩詞,它們將既指一係列假定相關的邏輯結構,也指某些結論。在經濟學中,它最初總是假定企業總是試圖使利潤最大化,它為其技術能力和對現有資源進行組合的生產可能性所製約,並在其銷售機會中受某些市場條件的約束。這些假定所得出的必然結果是,如果向一個企業支付了生產所有產品的費用,它所選擇的經營水平是獲得最大可能的利潤——即總收益與總成本之間的差別最大。這一結論隻是一種邏輯推理,正如任何這類結論一樣,它對現實世界的預見和解釋力,除了其邏輯上的正確性外,隻有在其初始條件得到滿足後才有效。隻有在這些情況下,理論才被說成是“可操作的”。例如,如果我們試圖解釋一個蘇聯企業的生產決定,它的目標是產出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潤的最大化,那麼這種理論就不是十分有用的。
即使理論是與一些相關的初始條件相結合,而且在原則上是可操作的,曆史學家也必須認識到,從理論中所派生的“法則”(即預見性的或解釋性的陳述)是可能性的,而不是機械性的。在同樣的方式下,一個物理學家不可能預言單獨一個分子微粒的行為,但他卻能預言大量的這類微粒的平均行為。經濟理論家能預見典型的企業和消費者的行為,但卻不能對單個的決策單位的行為作出有意義的預見。
如果模型是完全有用的,它在理論上應能預見兩類事情:
1.在一係列已確定的製度和一些非均衡的力量既定的條件下,模型應該能預言新形成的製度是否純粹是個體的(即僅包括單個的決策者),它是依賴於一些自願合作形式,還是依賴於政府的強製性權力。
2.它應該能對初始的非均衡與新的(或突變的)製度的建立之間可能消失的時間階段作出一些估計。
本書試圖說明一個製度變遷的理論,並將理論應用於美國發展的某些方麵。我們希望這一理論將有助於我們對這一進程的理解,而且這一經驗將可能修正模型,以使它在將來能用於解釋某些非經濟製度和某些美國以外環境的變遷。模型的建立方式在原則上是可以操作的,盡管它像社會科學中的許多模型一樣,其預見力比期望的要差。正如我們的敘述中所展開的,日益明晰的模型得出了一些特別差的結果:當潛在的收益和損失很大且相對平等,但是它是由不同的團體所接受和導致時;當預言包括了一個混合的結果——一種製度不純粹是公共的或純粹私人的時;當支配經濟與政治行為的基本的法律和社會規則會由於製度結構中的“預期的”變遷而改變時,模型的說明力就會降低。盡管有這些既定條件和局限,我們仍認為它的應用是有價值的,如果我們已有一個有用的經濟增長理論,我們的注意力則集中於對製度變遷的理論需求;盡管它目前的形式是粗糙的,但我們感到,模型已允許我們對美國曆史經驗的某些方麵進行一個新的和有價值的觀察。
一些定義
當H.鄧普梯說“當我們使用一個單詞時,它的意思正好就是我們所要選擇的”時,他顯然是正確的,艾莉斯在她抱怨單詞不應該意指許多不同的方麵時,她也指出了這一點。依照艾莉斯的看法,我們似乎應恰當地定義我們在本研究的後麵要使用的某些詞,並對這些有時會歸並在一起的概念作出一些區分。
1.製度環境,是一係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支配選舉、產權和合約權利的規則就是構成經濟環境的基本規則類型的例子。在美國經濟中,環境是通過一份成文文件、憲法和對應回溯到共和國建國之初的司法決定的解釋以及國家公民關於他們所喜歡的製度模式的觀點而形成的。
環境當然是可以改變的。在美國法律結構的邏輯中,這類變遷可能源於政治行動對憲法的修正,或是源於對司法解釋的變遷,或是由於公民偏好的改變,例如,產權經由第13次修正和關於沃根訴桑德斯桑的法院判決發生了根本改變。同樣,選舉規則通過憲法修正(例如第15次修正)和對司法的再解釋而發生了變遷。(對巴克訴卡爾案和雷格茨訴西門子案的雙重判決就是這種情況。)在這一研究中,我們並不想解釋經濟環境的變遷,這類變遷是肯定發生了,對它們所發生的原因的任何解釋將是十分有意義的。不過,它們對這一製度創新模型來說是外生的。
2.一項製度安排,是支配經濟單位之間可能合作與競爭的方式的一種安排,製度安排可能最接近於“製度”一詞的最通常使用的含義了,安排可能是正規的,也可能是非正規的,它可能是暫時性的,也可能是長命的。不過,它必須至少用於下列一些目標:提供一種結構使其成員的合作獲得一些在結構外不可能獲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種能影響法律或產權變遷的機製,以改變個人(或團體)可以合法競爭的方式。
使公司合法化的法律提供了一項製度安排被用於實現這兩種結果的例子。公司形式提供了一種組織結構,它使得管理者對經濟活動的更大和更為分散的控製比在一個更為原始的組織形式下的指導更為有效;它給出了組織本身的合法生命,因此,一個如此設立的企業可能在接近於其他組織形式的領域展開競爭。
安排可能包括單個人,一批自願合作在一起的人,或政府(單個的或與一個或更多人的合作)。最後要提及的是創新常常意味著某些法律的變遷,但是前兩種依賴於組成環境的法律結構,它們僅包括直接的私有部門,創新可能在法律沒有變遷時發生。這些製度安排創新的進程就是用於預言的“製度變遷”模型——尤其是被用於預言它們的層次(個人的,自願合作的或政府的),以及它們所形成的時間。
3.初級行為團體,是一個決策單位,它們的決策支配了安排創新的進程,這一單位可能是單個人或由個人組成的團體,正是行動團體認識到存在一些收入(這些收入是他們的成員現在不能獲得的),隻要它們能改變安排的結構,這些收入就可能增加。任何一個初級行動團體的成員至少是一個熊彼特意義上的企業家,而且在這一模型的邏輯內,團體啟動了安排創新的進程。如果團體的創新在競爭中生存下來,行動團體的收入常常會增加,團體支付了部分創新成本,但是它可能或不可能承擔新安排的所有或部分經營成本。
紐約的製造商於1811年非正式地聯合成院外集團以通過一般的合並法,這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成功的初級行動團體的例子。他們看到如果能很容易地合並,並可能掙取收入,他們所支付的成本包括推動議院來通過修正法案,他們還從創新中獲取利潤。
4.次級行動團體,也是一個決策單位,是用於幫助初級行動團體獲取收入所進行的一些製度安排變遷。次級行動團體作出一些能獲取收入的策略性決定,但是它不能使所有的追加收入自然增長(事實上,它可能永不會自然增長)。
如果紐約法已由公司委員會辦公室確立,由它來承擔法人許可證的接收、複審和批準的任務,則委員(加上他們的助手)就構成了一個次級行動團體。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次級行動團體可能不會使創新的收入有任何增長,但是如果法律賦予他們一些離散性的權力,它們可能會使初級行動團體的部分額外收入轉化到他們手中。如果誰願意,他可以考察美國賦予公共官員作為一種用於在初級和次級團體之間再分配收入安排的傳統。
5.製度裝置,是行動團體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當這些裝置被應用於新的安排結構時,行動團體就利用他們來獲取外在於現有安排結構的收入。在紐約一般合並法中,公司的特許證被授予一個製造商公司就是一個製度裝置的例子。
安排如果是一種政府形式,它將直接包括政府的強製權力;如果它是一種自願的形式,它可能是現有產權結構的強製權力的基礎。裝置的有效性可能取決於一些作為經濟環境部分的基本的法律概念。一個公司的職員可能簽訂一項契約,以此來實現購買一台機器的決定。一旦合約簽訂,他就可能由法院來執行,執行的權力就不可能依賴於製度安排,而是依賴於一些憲法所規定的基本規則。
為了使讀者能更為熟悉這些定義,考慮一下一家工廠的生產既產出了產品又導致了煙塵的情形。煙塵是生產流程的一部分,要消除它是有成本的,但是生活在工廠附近的人發現它是很難達成協議的。假定煙塵的真實成本(以消除它時人們願意支付的消除量來衡量)大於工廠所有者安裝一個控煙裝置所需的成本,很顯然,如果煙塵被消去了,總收入就可能會增加。不過,在現有的製度安排內沒有一種達成交易的方式(在現有製度安排下,當煙塵的成本使一個團體的費用增長時,消除它的成本是由另一個團體來支付的)。這一問題是美國幾乎每個城市的市民都碰到過的,而且經常由政府創立一些製度來使煙塵減少。對於尋求追加收入的人來講,至少有兩種選擇是向他敞開的:它們可能聯合起來以形成一個政治聯合體(初級行動團體),如果他們在選舉投票時成功,他們(或他們的代表)可能會議定一項法律(一項製度安排)以禁止工廠排煙。另一種可供選擇的形式是,成功的政治聯合體可能書寫一項立法以建立一個住宅區委員會(一個次級行動團體),委員會反過來會提出中止或停止命令以反對過度空氣汙染,中止和停止命令就是在政府強製權力下的製度裝置。不過,每一計劃都依賴於一種經濟環境,在此,政治行動有可能取消某些“私產的權利”。如果社會的基本規則阻止了這類衝突(如事實上它們在美國直到19世紀後期所發生的那樣),每一安排(以及裝置的補充與次級行動團體)都將被消除,除非(或直到)規則發生改變。
製度創新的理論:一個基本的近似值
經濟製度與產權在大多數經濟模型中被設定為具有獨特的和不變的價值,但是,在研究長期經濟增長時,這些價值常常會發生根本變化。我們假定經濟製度會被創新,產權會得到修正,因為它表現為個人或團體可望承擔這類變遷的成本,他們希望獲得一些在舊有的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潤。
如果預期的淨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製度安排就會被創新。隻有當這一條件得到滿足時,我們才可望發現在一個社會內改變現有製度和產權結構的企圖。例如,如果生產在大企業內完成比在小企業更為廉價,則一個公司的經營可能比獨有製更為廉價;如果在兩個市場之間的價格差異極大,則通過組織第三市場將商品從低價市場運到高價市場可能是有利可圖的;如果盜竊和掠奪盛行,則創造一種有效的監察力量將會提高私有財產的價值。如果一個企業家期望建立一個水壩以生產電力,這同時也減少了下遊的洪水損害,建築者可以通過事先購買下遊的部分財產以占有這些收益的一份。另一方麵,他可能要求政府對下遊的受益者強製征稅,以幫助補貼他的建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