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與經濟理論(1 / 3)

產權與經濟理論

經濟學家在戰後已展開了對傳統的生產與交換理論的批評,他們日益注重用新的方法來取代古典的邊際主義或拓展它的範圍。屬於後一類的重要文獻是圍繞產權結構的概念發展起來的。這方麵的文章盡管在形式和內容上各異,但它們的一個共同特征是強調了有關所有權、激勵與經濟行為的內在聯係的某些基本思想。

本文的目的是概括這一研究線索的一些本質特征,檢驗它的重要的應用領域,並討論這一方法在促進對經濟問題的理解方麵的前景。

生產與交換理論的拓展

“產權”文獻一開始就假定,如果經濟模型還能發展為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就必須對傳統的理論分析框架作出修正。因此在生產與交換理論中發生了幾個關鍵的變化。第一,給出了關於一個生產組織內的單個決策者所起的作用的全新解釋。組織本身不再是研究的中心,而是假定個人在現有的組織結構所確立的約束條件下追求他們自己的利益,並使效用最大。第二,認為事實上存在多種形式的產權,而且不能保證利潤(或財富)的最大化。通過考察各種可能的產權安排對收益-報酬製度的影響,從而可能詳細地分析製度安排與經濟行為之間的相互關係。第三,認識到交易費用大於零在所有情形中具有的實際重要性。從技術的觀點來看,這些新思想能直接被應用,通常的做法是建立一個與傳統的利潤最大化情形相類似但一般又與它有差別的最優化模型。在每一情形下,都有必要確定能反映決策者的偏好的特定的效用函數,並決定決策者可以獲得的實際選擇(收益-報酬)權。那末,真正的問題就成了一個在機會傾向強製約束下的效用函數的最大化問題。當然,任何這類模型的有用性都取決於它如何對目標函數和機會傾向作出巧妙的說明。

由否定利潤最大化來作為基本的行為假定以解釋商業部門的決策者的行動,這代表了一個十分簡單但很重要的進步。因為向效用最大化的轉變為研究不同形式的管理行為展現了新的可能性,並允許更全麵地洞察各種社會經濟環境下的商業企業的經營。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盡管單個決策者所確立的目標的數量、特征有差別,目標常常也可用於表達有些類型的效用函數的一個論據。而且正如所注明的,效用函數在適當的約束下可能最大化。很顯然,每個決策者都被假定為受自利驅使,並能有效地朝向最喜歡的經營狀況。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在可以想象的條件下,邊際主義並沒有被否定,標準分析技術僅僅被拓展到新的應用領械。

為了從事更加純粹正規的討論,必須對效用函數給出專門的解釋。博爾丁對“主觀主義”觀點的一般評論使這一點很明確了:

如果企業會為了其他任何事情而犧牲“利潤”(不管它們怎樣衡量),它們或者是特權,或者是良好的公共或勞資關係,一個寧靜的生活,流動性,安全感,或是你所擁有的一切,那末很明顯這些不能使利潤最大化,如果不能使利潤最大化,它必須使“效用”最大化,這是一個簡單地表明你所做的最好就是你所想的更為明確的方式,這很難說是不真實的,但是除非有些內容被傾注到空洞的效用函數中去,它也是少有助益的。

相對於這一觀點,產權方法可被理解為它試圖通過將效用函數與單個決策者聯係起來,以係統地闡述富有經驗意義的最優化問題,然後將特定的內容引入到函數中去。在這一方式下,可以考察一下企業、政府當局或類似的合作代理組織內的決策者的行為。在這一分析中的另一個關鍵思想是,不同的產權安排會導致不同的收益-報酬結構,因而對選擇的決定是向決策者敞開的。研究的視野在這裏顯然有一個很重要的轉變,它不是將企業作為分析的單位,也沒有假定隻有所有者的利益(即利潤)最大化的進程是唯一要注意的。效用最最大化模型強調了個人對經濟環境的調整,並通過觀察組織內的個人行動,以尋求解釋企業和其他製度的行為。實際上,這為檢驗決策者的目標與為實現這些目標所使用的特定策略的聯係提供了分析基礎。當然,其假定是一旦人的動機是已知的,就可能更好地理解組織對資源的配置與使用。

一個不難接受的基本思想是,“產權”會影響激勵和行為。不過,這一領域的文獻對產權概念的定義具有一定的精確性,這一特定的用法值得加以評論。要注意的中心點是,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產權安排確定了每個人相應於物時的行為規範,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相互關係,或承擔不遵守這種關係的成本。因此,對共同體中通行的產權製度可以描述的,它是一係列用來確定每個人相對於稀缺資源使用時的地位的經濟和社會關係。

從實際的觀點來看,新產權方法的中心任務是要表明產權的內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以預期的方式來影響資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由於對預期的方式沒有把握,就不能發展出關於不同的產權安排對共同體的經濟活動的水平與特征的影響的在分析上很重要而在實證上可以反駁的主張。產權與經濟選擇之間存在著係統關係,這一基本假定貫穿於全文討論的背景之中。現在,我們僅僅需要強調另外一點就夠了,盡管它有時被人們遺忘,但不應該混淆的一個事實是,交易與生產中也包含著合約安排,這些活動的存在對於完成物品與服務的交換並不重要,但它們卻能允許產權“束”的交換。對物品與服務的這一方麵的許可才是問題的焦點。

在其他情況不變時,任何物品的交換價值都取決於交易中所包含的產權束。例如,如果一個人對一幢房屋的產權束中包含排斥在它附近的煤氣站、化工廠的權利,那末這幢房屋對它的價值就較大。由此導致的必然結果是資源中所包含的各種產權會進入決策者的效用函數,這樣,一般的財產關係製度的變遷必然會影響人們的行為方式,並通過對行為的這一效應,產權安排會影響資源的配置、產出的構成和收入的分配等等。在這一範圍內,我們就可以理解阿爾欽所說的:

……在本質上,經濟學是對稀缺資源產權的研究……一個社會中的稀缺資源的配置就是對使用資源權利的安排……經濟學的問題,或價格如何決定的問題,實質上是產權應如何界定與交換以及應采取怎樣的形式的問題。

本文主要研究私有產權和國有製對資源的配置與使用的效應。一種資產的所有權是屬於私人團體還是屬於國家,這可以從使用它的權利、它的形式與本質的改變以及對資產的全部權利(如出售)或部分權利(如出租)的轉讓的構成來理解。但是,盡管這一定義表明所有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但是所有製不可能也不要期望它是一種不受限製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是指它隻受隨時間而作出解釋的法律的限製,這一類限製可能從很大到很小。例如,一方麵有一種嚴重的情形是,一個人對一種資產的所有權不能以高於政府所規定的價格上限的價格轉讓出去;另一方麵的情形是一個土地所有者被限製在2英尺的財產線內建柵欄。一般地應認識到的很重要的一點是,通過限製性措施的強製所導致的私有(或國有)產權的削弱,會影響所有者對他所投入的資產的使用的預期,也會影響資產對所有者及其他人的價值,以及作為其結果的交易的形式。由於有這些相互關係,削弱一詞代表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我們在本文使用它時,常常是意味著在以下方麵存在對所有者的權利的某種程度的限製:(1)一種資產的形式、地點或本質的改變;(2)對一種資產的所有權利以一個共同協議的價格轉讓給其他人。

最後,必須要強調的一點是,這裏所討論的大多數限製是由國家強加的。因此,要論述所有權的內容的變化,就要論述法律對資源配置的變化所給予的支持。換言之,正如薩繆爾所注明的:

……獲利的機會不管是現金的利潤還是其他好處,它們對於那些能夠利用政府權力的人會自然增長……如果收入的分配和風險的分配是(財產)法的部分函數,那末法就是對經濟或其他收益的控製對象…無論是關稅保護,石油補貼,還是實際財產的代理人的情形,都是企圖禁止對私有的住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產權的“待售”信號。

接下來要說明的當然是,如果沒有一個關於國家的理論,也不能真正完成關於產權的理論,令人遺憾的是到現在還沒有這一類理論。由J.市坎南、R.麥基恩、W.尼斯卡寧、D.諾斯、G.圖洛克及其他學者正在進行的研究所給出的許諾是要填補這一空白,但是這個一般的研究線索仍處於初始階段。我們在這裏特別感興趣的是,從考慮個人的效用最大化行為來發展對官僚主義和國家的理解。諾斯教授論證了國家常常會導致為了收益而進行無效的產權的交易(如在一個封閉的市場中發許可證),這樣做的結果是抑製了經濟增長。確實可以論證,產權內容的改變,取決於統治集團對改變現有的產權安排所帶來的收益的事前估計與監察和執行權利結構的改變所帶來的成本的事前甚或事後估計之間的相互關係。如果這一推理是正確的,政治組織的“有效”規模就應受到市場規模和國家的軍事力量的影響,這裏排除了事前錯誤和行不通的可能性。

一個交換經濟和新式武器……會使得許多競爭者長期戰爭……這不僅是來自於曆史上的統一的政治單位,而且來自於沒有……爭奪者相互之間的競爭,而成功的關鍵是爭奪者所能掌握到的財政收入,因此,每個國家都努力給其服務定價(即收稅),以使現期價值最大……國家在與其選民的合約關係中的壟斷權力的程度,反映了其他爭奪者所可能顯現的能夠提供的服務的程度.簡言之,選民的機會成本依賴於合約關係及導致改變合約努力的機會成本的變化。

我們在這裏不打算係統地討論這些論點,但人們追求較大的效用引起產權變遷這一基本假說是值得探究的。

私有產權與資源配置

標準的生產與交換理論受到批評,可能是由於它的應用性有限,但是其方法仍然為研究稀缺性問題提供了萬便。它的最顯著成就或許是解釋和評估了競爭性組織的效率特征,尤其是福利經濟學則在一個有用的方向上進行了討論。在某些限製性假定的基礎上,它能準確地確立帕累托最優與競爭性均衡之間的相互關係。在這一文獻中對產權的考慮並沒有起重要作用,但是對產權結構的理解則與所爭論的問題直接相關。例如它可以揭示由私人擁有的資源常常會被配置到最有價值的用途上去。正如張五常所指出的:

因此,所有製在市場上的競爭與可轉讓性執行兩種主要的合約功能。第一,競爭集中了來自於所有潛在的所有者的知識——關於可供選擇的合約安排和資源的使用的知識,產權的可轉讓性(通過靈活的相對價格)確保了使用是最有價值的。第二,潛在的合約參加者之間的競爭以及一個資源的所有者轉讓他所使用的資源的權利的能力,降低了執行約定的合約條件的成本……因為競爭性團體遵守提供或接受類似的條件。

一般地,競爭的邏輯(即對可供選擇的使用的注意)表明,對一個人產權的更完整界定減少了不確定性,並會增進資源的有效配置與使用。這樣,對效率的研究必然包含對交易發生的製度背景和條件的理解。從內涵來看,傳統理論的缺陷可以在這一領域作出非常簡化的假定而得到部分地探索。要詳細說明的是,標準的競爭模型想象有一種特定的製度,在這裏,一係列特定的私有產權支配著所有資源的使用,而且對合約活動的交換、監察和執行成本為零。商業環境這一概念不一定會妨礙有用的分析,但它卻具有縮小可能解釋的現象的範圍的效應。

為了寬泛的分類的目的,我們可以說由於以下的原因,有些情形被置於傳統經濟理論的範圍之外:(1)實際的市場等式與一般社會最優所要求的邊際等式不一致;(2)傳統理論沒有考慮對資源的不同類型的產權及其私有產權的程度削弱的效應。“外部性”是與第一點相聯的,而第二點是指企業的行為並不是追求經典的利潤最大化目標。產權學者提出了問題的形式,本文接下來的部分將討論他們為拓展傳統的微觀經濟學的範圍和內容所作出的努力。不過,必須要強調的一點是,產權經濟學的研究仍處於初始階段,盡管它已作出了一些很重要的貢獻,但仍有許多問題尚待揭示。尤其是,不同的產權安排的一般內涵以及它們對資源使用的效應還有待更詳細地發展,對於許多情形下的正式的均衡條件仍有待說明。

外部性

外部性是經濟政策理論中的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但隻是到最近才有一些學者試圖給出一個嚴格的分析定義。正如人們所期望的,產權問題主要包括在這些新的討論中。按照科斯、布坎南和其他學者所發展了的觀點,對與外部性相聯係的所有社會成本的適當評價,要求認識到兩個團體常常包含一種外部性情形。

通常認為,當A損害了B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我們應如何阻止A?這是錯誤的。我們所麵對的是一個互反性的問題。為了避免損害B,反過來有可能損害A,所以要解決的真正問題是:我們是應準許A損害B,還是準許B損害A?問題是要避免更嚴重的損害。

對於社會政策,基本的問題就簡化成了這一點。在任何時間,都存在一個法律上認可的產權結構;如果那些試圖降低或消除外部性效應的社會行動使通行的結構得到修正,那就必須對那些從立法變化中受益的人強製收稅,而向那些因新的法律造成資本或滿足程度受損的人支付補償。一般假定關於稅收-補償方案的條款協議可以經由政治程序達成,但我們這裏的基本機製是“交易”。從原則上講,一個人A為了修正另一個人B的行為(B產生了一種外部性),它可以與後者(B)進行交易。這樣雙方都能朝向一個由帕累托均衡所支持的“合約曲線”上的一個更令人滿意的境況發展。例如,在工廠造成煙塵汙染的經典例子中,如果B放棄經營中一些或全部冒煙較多的業務的權利,而從中獲得適當的貨幣補償,那末A和B就都可能從交易中獲益。在另一種交易情形下,A可以以一個“價格”從B那裏購買獲益,布坎南和斯塔布比因概括了這一情形的福利意義:

這裏引出的福利意義是,經由單邊的強製征稅和補償直到所有的邊際外部性被消除之前,完全的帕累托均衡永不會達到,如果采取稅收-補償方式,而不是“交易”,就應包括多方征稅(補償)。不僅B的行為必須要修正,以確保他考慮強加給A的外部成本,而且,A的行為也必須要修正,以確保他考慮強加給B的“內部化”成本,在這種雙重稅收-補償方案中,必要的帕累托條件能很容易地得到滿足。

對外部性的這種解釋是與原來截然不同的,理所當然地,它所導致的結論也與傳統的庇古模型所達成的結論不同。要再強調的很重要的一點是,產權是這一分析線索的中心。對給予B的補償的評價最終依賴於這樣的思想:即在任何給定的時刻,個人都擁有創造某些形式的“不經濟”的權利。因此,如果再定義產權的法律發生了變化,而且降低了個人(B)的福利地位,那末忠實接受法製活動(如產生的煙塵)的B就必須得到補償。

盡管產權安排對於個人的福利地位很重要,但科斯表明,在交易費用不存在時,一個經濟的產出構成與產權的結構無關——除財富的分配會影響需求的模式外。更為普遍的觀點是認為,產出的構成與個人是否產生了不經濟無關,因為由此造成的損失是由其他人承擔的。這一情形表現為,當A為了生產另一單位的產出而向B支付一個補償時,或當A事先向B進行賄賂,而誘使B限製生產時,這一成本是由B所導致的,在科斯的類似描述中,牛群的均衡產出不受所界定的財產關係的影響,而且資源的配置保持最優。

……不管這3美元是養牛人由於他增加第三頭牛所必須給出的支付(這可能發生於養牛人對農場主作物損害負有責任的情況下),還是他在不保持第三頭牛時將要獲得的貨幣總額(這可能發生於養牛人對農場主的作物損害不負責任的情況下),這都不影響最終結果,在這兩種情形下,3美元是增加第三頭牛的費用,它將和其他費用一起考慮。

這裏所討論的結果正好是基於交易費用為零的假定,但是這一簡化被認為是不現實的。一般地,產權方法很強調的思想是,外部性是與確定、交換、監察或執行產權的成本相聯係的。當交換的私有形式沒有考慮合約雙方或其他人的有些受損或受益效應時,市場的解決辦法就與所交換的物品的產權束的社會價值不一致。而且由於高昂的交易成本,或由於存在對資源的使用與交換的法律限製,會引起私人與社會之間的這類差別。

高昂的交易費用對資源使用的效應可以在許多經濟例子中看到。考慮這些成本妨礙了適當的市場說明:蘋果樹的花粉對蜜蜂的生產率的收益效應,火車在經過時濺出的火花對鐵路兩邊的稻穀的受損效應,鄰居的空調所產生的噪音,等等。在考慮為什麼歐洲的戲院的票價範圍比美國的更大,及為什麼有一些欠發達國家的私有企業不願對工人進行培訓時也產生了類似的問題。這些例子是大量的,但是有一個典型的情形可用來說明,它是在一個購物中心可免費寄放物品。購物者通過向中心購買物品而支付維持費,因此它們將收益授予了不購物的寄放者。要利用一個市場價格來配給寄放空間,其價格就必須包括進行交易所需要的資源的成本。結果是出售寄放空間的成本要超過潛在的使用者的寄放價值。正如登姆塞茨所觀察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