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領購與銀行開戶
一、發票的領購
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財務收支上的法定票證、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凡需發票往來的單位或個人,要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並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即居民身份證)、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財務章(即你單位所使用的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鑒,將以上幾項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簿內容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領購發票的單位或個人憑領購簿可以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又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要求驗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本單位印章印模。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所提供的稅務登記證上要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確認專章。非增值稅納稅人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具備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
二、銀行的開戶
企業和個體戶在銀行開設賬戶,簡稱“開戶”。
銀行賬戶是各單位為辦理存款、貸款、結算以及現金收付,而在銀行開立的戶頭。
根據國務院規定,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照現金管理辦法規定,可用現金交易以外,其他較大的交易往來,都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銀行辦理轉賬結算最為方便、安全。開立存款賬戶,是與銀行建立往來關係的基礎。隻有在銀行開有賬戶,才能委托銀行辦理各種資金往來業務。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後,即與銀行建立了信用往來關係。按照銀行貸款製度規定,隻能向有存款關係的單位發放貸款。因此,選擇資金雄厚的銀行或信用社開立賬戶,當開戶單位在經營中出現資金困難時,可以向其開戶行申請借款,維持正常的經營。
單位和個體經濟戶開立賬戶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提交有關開戶證明
機關、部隊、學校、人民團體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向銀行提交撥款的財政部門或上一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全民和集體所有製工商企業,必須向銀行提交其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必須向銀行提交上級主管單位的批準證明;個體工商戶,必須向銀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由街道委員會出具證明;城鎮承包單位和農村承包戶、專業戶,必須向銀行提交承包協議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上述證明文件經銀行審查同意後,由銀行發給開戶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