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規製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對策(1 / 2)

規製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對策

經濟視野

作者:郝慧麗

摘 要:網絡不正當競爭是目前朝陽產業中網絡運營商之間比較突出的問題,如何界定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認定標準,成為擺在我們麵前的一項亟需解決的法律問題。而在網絡不正當競爭中,受損害的不僅僅是競爭雙方,更大的受害者是網絡消費者和網絡秩序,因此完善網絡領域相關立法,加強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是目前促進網絡領域健康發展的必經之路。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對策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公開宣判維持廣東高院一審判決,360扣扣保鏢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向騰訊賠償500萬元。這意味著從2010年的“3Q大戰”所引起的一些列官司最終在終審判決麵前畫上了句號,該案是迄今為止我國互聯網領域訴訟標的額最大的壟斷案件,也被稱為是中國“互聯網反壟斷第一案”。但終審判決並不能讓我們對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問題法律研究畫上句號,互聯網的巨頭之間的競爭隻會越來越白熱化,近期支付寶與微信支付之間的競爭已略顯端倪,因此,規製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互聯網市場的秩序,勢在必行。

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之認定

網絡經濟是目前最有發展潛力的領域,其潛在的巨大利潤將會使網絡領域的競爭進一步加劇。然而網絡領域的競爭存在著高科技及隱蔽性的特點,我國的網絡立法又具有很大的滯後性,使得目前我國網絡領域的不正當競爭事件層出不窮。因此,要規製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必須明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及認定標準。

1.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具有一定的滯後性,與目前的現實情況有一定的脫節,筆者借鑒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違背公序良俗不利於市場有序、公平競爭的行為。而網絡領域的特殊性決定了應當對其認定標準進行細化。

2.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

我國並沒有關於網絡主體行為規製的法律,所以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到15條的具體規定和列舉的一係列的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是目前我國認定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標準。但是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進一步明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首先,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有一定的侵害對象,且不限於侵害具有競爭關係的市場主體,例如:惡意搶注域名的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表現。其次,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為互聯網主體,且其行為為虛擬的互聯網上的一係列網絡行為。最後,網絡不正當行為還包括在網絡上提供惡意軟件等服務的簡潔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提供惡意插件等。

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危害

網絡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在網絡領域的競爭也將層出不窮,但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將會造成很大的危害,且不說其對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侵害,其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企業的良性發展都將造成嚴重後果。

首先,網絡不正當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網絡不正當競爭經常表現為不同網絡巨頭之間的激烈競爭,競爭雙方都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他們的這種行為是在消費者的電腦桌麵進行的,而且真正受到損害的也包括消費者。如3Q大戰中,騰訊公司用通知的方式對用戶所設定的排他性選擇權,既侵害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經營者的權利,也侵害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服務方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