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前財產公證的不利影響
在之前我之所以說是婚姻的維係而不是感情的維係,是因為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之後,使得財產公證與愛情產生分離。婚姻是在雙方互信互愛,基於信任與愛情的結合。而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婚姻觀念相違背。這是對愛情的一種褻瀆。
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生活往往存在矛盾之處。婚財產公證使得更多人產生保護自身財產的意識,認識到愛情與婚姻的現實:婚姻與愛情並不是理想化的,也並不如想象中那般完美。不同的人結婚的目的也不盡相同,有的是為了完美的愛情,有的是為了對方的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就是為應對後一種結婚目的而產生的。因此,我們要認真把握婚姻現實與雙方感情的度。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條件
要做婚前財產公證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樣的財產需要公證。就結婚雙方而言,婚前財產公證在發生糾紛時充當證據的角色,可以有力的解決矛盾,化解糾紛。但生活中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一般比較容易區分歸屬的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了。而像不動產之類的比較難舉證的財產往往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以免日後不好清算。舉例來說,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製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總而言之,婚前財產公證作為時代發展的產物,在我國範圍內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法律角度看,婚前財產公證起著證據的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保護權利人財產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害。但從我國傳統文化的角度看,婚前財產公證又是對美好婚姻的褻瀆。當然,如何對待婚前財產公證製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我們應該考慮的是,如何在維持感情和睦的同時又可以避免因衝突而導致財產糾紛的可能。因此,正確對待婚前財產公證將是人們思考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