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治安管理處罰中的程序問題(2 / 2)

三、案件調查手段不規範

由於治安管理立法並不完善,所以在案件調查時有一些缺陷:沒有對案件的相關證據的範圍做出明確的界定,在進行調查時也沒有對辦案手段,辦案的過程和程序進行規定,因此,公安機關在進行案件調查時有時會出現暴力辦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在《程度規定》中,上述問題被關注,明確的規定了證據的八種種類。同時也對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的手段和程序做出了一些規定,保證了案件調查程序的規範。《處罰法》對當事人的傳喚也進行了補充,對公安機關在案件審訊時對證人和家屬的傳喚起到了規範作用。同時對傳喚的時間進行了縮短,但是,這對公安機關的辦案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由於時間的縮短,一些犯罪份子有足夠的時間進行逃跑,為緝拿不法分子造成了障礙。在公安機關的執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執法主體不合法,一些民警在處理案件時不能負責,違法對案件相關人進行詢問。對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使用一些強製執法的手段,忽視當事人的辯解,甚至對一些證人的審問也使用暴力,這嚴重的觸犯到他們的基本人權,不符合我國法律的人文精神。在傳喚時也不能出示傳喚證,事後不進行補辦工作。

四、案件的處罰結果程序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公安機關必須對處罰的結果對當事人說明,並解釋處罰的原因、事實、告知他們享有的權利。但是,在公安民警進行執法時,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隻是被動的接受處罰。因此,一些當事人在處罰中抵觸處罰結果,對執法采取不配合態度,造成了訴訟和複議現象的增多。同時,對於治安處罰的結果,相關機構也不能將書麵裁決書及時的送達當事人手裏。

同時,處罰的時效性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立法不完善,對案件的受理時間進行了規定,但是,案件手裏的終止時間卻沒有規定。同時,一些違法行為在規定時間內沒被發現的便不再處罰,對不法分子無疑是一種縱容的態度,沒有了法律的約束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不能得到應有的教訓,對社會的和諧穩定也帶來的了影響,著不利於我國法製適合的建設。

五、結束語

治安管理處罰的合理科學的程序關係著案件能否及時有效的解決,關係著社會的安定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我國的管理處罰條例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相信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一定可以實現管理程序的科學有序的進行。

參考文獻:

[1]郭莉.治安管理處罰中的程序問題分析—兼評《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程序規定[J].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5,(05).

[2]張先富.試論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治安管理處罰程序之四[J].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校報,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