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並購重組的財務風險與控製(2 / 2)

(1)並購方向被並購方委派財務負責人。為了更好地執行並購方製定的財務資金管理製度,移植並購方的管理模式,並購方應向被並購方委派財務負責人。可試行將財務負責人列為並購方財務部門的編製人員,由並購方直接委派並接受並購方公司的考評、負責被並購方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參與被並購方的經營決策。

(1)並購方對被並購方的資產經營活動,實行嚴格的產權控製。①並購方應該規定被並購方的一係列報告製度。例如,被並購方在進行下述經營決策時,應事前向並購方報告:有關公司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新的事業計劃和設備投資;年度預算和決算;公司章程的變更;重大合同的簽訂;其他重要事情。②並購方母公司與被並購方公司之間應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製度:如每年一次的年度計劃研究會議,中期計劃報告會。③並購方對被並購公司應建立一整套業績評價考核製度,其中包括定量指標考核和定性分析。考核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

四、企業重組的財務風險控製

(1)資產的財務風險控製。在聘請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後,主重組方還要采用多種方法交叉檢驗,進一步核實資產的實有存量,以構築重組資產基礎,從源頭上扼製財務風險的發生。在中介機構提供評價數據的基礎上,主重組方還要組織由財務、工程、設備及各主要生產工序專業人員構成的專業工作組,對被重組企業的資產逐一進行現場驗證,逐項核對落實。例如:對每一項固定資產都要求有結算發票為依據;關注被重組方是否存在為追求短期利潤而拚設備的情況;設備的完好程度、設備增值和減值的實際情況是否與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相一致;設備準修是否到位;等等。此外,還要檢查土地出讓金是否已足額繳納以及在建工程的完工程度與結算情況。

(2)負債的財務風險控製。被重組的公司負債率往往都比較高,過高的負債率將給重組後的公司繼續融資造成較大的障礙。因此,可按照“負債隨資產走,資產負債相配套”的原則,參照主重組方現有的資產負債率設置資產負債結構,通常以不高於60%為宜。在確定合理的負債比率後,優先考慮納入銀行貸款等優質負債,不足部分再以少量應付款項補充。超出比率的部分則要求原控股股東自行分流消化。分流債務時要優先考慮將關聯企業的債務剝離。對於涉及到雙方或多方的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債務的轉移,均應簽訂關於同意債務轉移的協議,並要求相關公司出具董事會同意債務轉移的決議。對於確實無法一一取得債權人書麵同意的小額債務,則要求原控股股東提供對等金額的有效擔保措施,以防範將來出現債務糾紛的風險。

參考文獻:

[1]李勝.全麵財務風險管理研究[D].湘潭大學:湘潭大學,2005.

[2]李春媛.如何加強企業財務風險控製[J].價值工程,2010,(32).

[3]馮豔.非營利組織財務風險管理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2007.

[4]李紅梅.中國商業銀行整體風險管理研究[D].遼寧大學: 遼寧大學,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