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四]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替衰三項,上造二頃,公士。頁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戶,以為其田予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規定:“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西北邊塞的情況可能與此相類。

根據前麵所引尹灣漢簡《集簿》的資料,西漢晚期東海郡有三十四個郵,郵人四百零八名,平均每郵十二人。據此,這裏所引張家山漢簡中的所謂“。郵十二室”,可能是“。郵十二戶,戶出。人為郵人”之意,而郵人的家屬則可以享受免除賦稅、徭役的待遇,詳見本文“郵人的待遇”節。

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褒三宅,上造二宅,公士。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為戶者,許之。

從徹侯、關內侯到上造、公士,都是二十等軍功爵的爵名。

士伍、庶人在秦漢文獻中比較常見,但是已看不出其間有什麼區別。公卒目前僅見於張家山漢簡中,除了上述授田宅的標準而外,在張家山漢簡中與公卒有關的資料主要見於《二年律令·傅律》:

(前略)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石。

(前略)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

(前略)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

(前略)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為皖老。

不為後而傅者,(中略)官大夫及大夫子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

(前略)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伍)。

從這些法律條文所反映的情況看,公卒的地位似乎略高於士伍,但實際待遇與士伍大體相同。因此,我們把公卒、士伍和庶人稱作無爵的平民,當與實際相去不遠,而且,這些人所受之田也與當時文獻所稱的“。夫百畝”的標準相符合。

司寇是刑徒名,在漢文帝改革刑製以前,除非司寇本人立功獲得爵位,或其親屬以爵位或其他財物為其贖罪,否則司寇的身份是終身的。《二年律令·戶律》規定,五大夫以下的居民,相鄰各戶都要按伍的編製組織起來(“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又規定“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裏中者,以亡論之”,也就是說,隸臣妾以上的刑徒,都要由官府集中監管,他們如果居住在“民裏”中,就要按逃亡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所列舉的刑徒並不包括司寇以下,說明司寇是可以居住在民裏中的。從上麵所引《二年律令·傅律》的條文來看,司寇之子與公士、公卒、土伍、隱官之子,同樣具有士伍的身份。但是,司寇畢竟是低於無爵的士伍和庶人的特殊人群,因此,其所受田宅的標準相對要低。

關於隱官,《二年律令·具律》規定:

庶人以上,司寇、隸臣妾無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為隱官;女於庶人,毋箅(算)事其身,令自尚。

隱官是由於有關官員故意重判或過失,使司寇、隸臣妾和庶人以上的人被處以肉刑,作為補救措施,把這些人安排到隱蔽的場所勞動,並免除其算賦和徭役。這些人作為體膚殘損的特殊人群,其所受田宅標準與司寇相同。

從上述法律條文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奴婢以及從隸臣妾以上到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刑徒無權擁有田宅,由此推斷,奴婢和隸臣妾以上的刑徒不具備擔任郵人的資格;隱官需要在隱蔽的場所勞動,也不適合當郵人;司寇是否有資格當郵人,待考。那麼,除此以外的人,是否都可以當郵人呢?也不盡然,“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在當時被視為“高爵”,爵位越高,享有的政治、經濟特權越大,擁有這些爵位的人,恐怕也未必被用作郵人。因此,郵人可能主要由無爵或擁有較低爵位的平民充當。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行書》有如下規定: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醫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

“不"誠仁”意為不足信賴。上述律文的最後。句是說,隸臣妾年老體弱及不足信賴者,不要派去送遞文書,言外之意,身強體壯及可信賴的隸臣妾是可以傳遞官府文書的。本文開頭所引用的裏耶秦簡,傳遞文書的是名叫冉的隸妾。漢代西北邊塞有大量弛刑參與駐防,也有個別弛刑從事文書傳遞的工作。這些例證初看似乎與上麵“郵人可能主要由無爵或擁有較低爵位的平民充當”的結論相悖,其實不然。

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當時官府文書的傳遞有“以郵行”和“以縣次傳”、“以次傳行”等不同方式。“以郵行”主要針對皇帝詔令、與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有關的文及其他重要文書,除此而外的文書則“以縣次傳”或“以次傳行”。對此,筆者已另文討論,此不贅述。這裏所提到的傳遞文書的刑徒(隸臣妾或弛刑),並不是郵人,他們所傳遞的文書,當不屬於“以郵行”的範圍。

三、郵人的待遇

既然郵人是職業化的,主要由無爵或低爵平民擔任,那麼,他們與普通平民相比,在田宅、賦稅、徭役方麵有哪些不同待遇呢?

關於田宅,如前所述,郵人應當也是根據爵位獲得田宅,似乎並沒有為郵人規定專門的田宅標準。與普通人不同之處在於,郵人如果不再擔任這。職務,其田宅將移到繼任者的名下。當然,如果繼任者是原郵人的子孫,田宅的繼承過戶手續當與普通平民並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