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後紀第三》也載“行八銖錢'這說明,當時通行的錢有秦之半兩錢,民間自鑄的莢錢·(榆莢半兩)和八銖錢(八銖半兩,此為呂後二年,前年始行)。這些錢都是計重錢,“兩”、“銖”之類都是表示重量的。那麼“罰金”中“金”是否指銅錢呢?就計量單位上來說是可能的,既然是計重錢,平時流通時可能以兩、斤來計算。如漢文帝時,“為保證四銖半兩錢按規定法定重量鑄造及順利流通,漢政府同時使用‘稱錢衡’即稱錢天平。在交易中使用錢幣時,不但要清點幣數,必要時,還要稱量。筆錢數的總重量是否足重”。這樣做隻是為了保證四銖錢的順利流通,文帝以前的高祖、呂後時期是否用此辦法不得而知。但是,用這個辦法對交易極為不便,把。枚枚的幣折成兩、斤來計算更是麻煩。因此,在法律中規定用兩、斤這樣的計量單位來表示幣數似乎不太合理。文帝時用稱錢衡,是為了限製份量不足的劣質銅錢的流通,是。種權宜之計,而且是、得已而為之,估計局祖、呂後時期沒有這。種情況。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從西漢建國初年(前年)到呂後二年約短短的十六年裏·西漢政府就進行了二次幣製變動,有三種銅錢流通或曾流通過,可見西漢初幣製的變動是較多的。
幣製變動多,銅錢的種類就多,那麼每種銅錢合法的流通期限。般就短。因而,西漢初也就沒有。種能長期行之有效的統。的標準銅錢。再加上當時的銅錢都是計重錢,往往麵值與實重不符,易造成盜鑄以求利,這樣,錢就會發生貶值,造成物價不穩,“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贏以稽市物,痛騰躍,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銅錢與黃金的比價也就不定,這些都不利於經濟的發展。而統治階級製定的正式的法律標準。般是固定的,要求能在整個社會裏起作用,具有通用性,它的懲罰標準不可能經常更改。因此,不穩定的銅錢就不適合充當處罰標準了。相反,在人們眼裏始終處於尊崇地位的黃金具有。種心理穩定功能,能作為。種衡定的統。的東西長期地在全社會範圍內起作用。正由於幣製混亂,銅錢與黃金的比價不穩以及黃金自身的特點,漢初統治者把罰黃金作為懲罰標準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這種措施應主要是統治者基於對當時經濟形勢的考慮來製定的。
我們知道,秦律中。般用“貲甲”、“貲盾”作為懲罰犯罪的。種手段,如“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甲,令、丞。盾”。這裏之所以罰盾罰甲,與當初秦所處的戰爭環境有關。當時秦攻六國,戰事頻繁,統。後又北征匈奴,南伐百越,
《史記》匕提到漢政府下令民鑄莢錢,應是西漢正式建國即前年以後的事。因為前年至前年值楚漢相爭,社會動蕩,要拿出時間來進行有組織的統。的經濟政策的調配似乎不大可能。不過可能此時民間已自鑄有莢錢流通,隻是西漢建立後,基於這。事實,政府才正式下令叫民同鑄。盾、甲都是軍事急需物資,罰盾、甲主要是出於戰爭現實的需要。
居延漢簡中的“罪人得入錢贖品”規定:“贖完城旦舂六百石,直錢四萬”,“髡鉗城旦舂九百石,直錢六萬”。這裏贖罪用錢和穀,而且二者有固定的比價,反映了自武帝五銖錢製度正式確立後,物價已日趨穩定的現實。由於錢、穀都是邊塞吏卒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物資,所以作為懲罰手段不光可用黃金,還可用銅錢,甚至穀米之類。至於王莽時用布帛代替錢作為邊郡官吏的俸祿的情況,在居延漢簡中也有反映,這是他亂改幣製的結果,無需多談。
睡虎地秦簡和居延漢簡中的有關法律規定表明,秦漢時期懲罰犯罪的經濟手段不是。成不變的,往往根據當時的現實需要、貨幣政策及經濟發展而有所調整。《二年律令》之所以以黃金作為懲罰犯罪的經濟手段,正是西漢初年經濟凋弊、幣值不合理、物價不穩的反映。
但是,對於普通百姓而言,黃金是難得之物,因此,我們認為《二年律令》中所罰的“金”隻是作為懲罰手段的法定標準種參照物。被罰者能交得出黃金當然好,如果沒有,就可用與黃金有比價的東西(如銅錢)來代替,不。定非得交黃金。如《金布律》中就規定有罰、贖、債,當入金,欲以平價入錢……皆許之。”這裏的“平價”是指市價,即黃金的市場價格。這。條文本身恰恰證明當時物價不穩、黃金與銅錢比價經常變動的事實,而這正是《二年律令》以價值相對穩定的黃金作為懲罰標準的重要原因。
所以,我們探討這項措施,既要看統治者製定它的用意和目的,又要聯係到西漢初年的經濟形勢,這樣才能更好地弄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