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服務期間的待遇
2010年7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共青團中央聯合下發《關於做好2010年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從2010年起,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專項經費,用於“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工作生活補貼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費用補助。要求各地嚴格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9〕494號),做好經費保障和管理工作,“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參照本地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後工資收入水平確定。“三支一扶”大學生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費用,要納入財政給予的工作、生活補貼範圍。各省級“三支一扶”辦公室要按照上述規定,加強與地方財政部門溝通協調,製定好總體預算方案。中央財政補助西部地區的費用按人均每年1.5萬元的標準撥付,補助中部地區的費用按人均每年1萬元的標準撥付,補助東部地區的費用按人均每年0.5萬元的標準撥付。不足部分及各省超出中央下達的招募計劃自主招募“三支一扶”大學生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承擔。
2011年,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國務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聯合下發《關於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7號),要求認真落實“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標準政策。各地要加大財政保障力度,在現有“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基礎上,建立工作生活補貼長效保障機製。落實《關於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2號)和《關於印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9〕494號)的相關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以及同崗位人員待遇水平等情況,適當調整“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標準。“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應按照當地規定,參加相應社會保險。
政策解讀:服務期滿後的相關政策及就業推薦
(1)鼓勵服務期滿的“三支一扶”大學生紮根基層。原服務單位有職位空缺需補充人員時,應優先考慮接收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縣、鄉各類事業單位,有職位空缺需補充人員時,也應拿出一定職位專門吸納這部分畢業生。服務期滿自主創業的,可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等有關政策。應屆畢業生自願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基層工作,服務達到國家規定年限,並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2)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報考黨政機關公務員的,可以通過適當增加分數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優先錄用。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服務2年以上,服務期滿後3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於已被錄取為研究生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參加“三支一扶”項目的,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3)各級人事、教育、農業、衛生、扶貧等部門要製定切實有效措施,采取多種手段,充分挖掘本係統就業崗位,積極吸納“三支一扶”大學生進入本係統工作。各級人事部門要為“三支一扶”大學生建立專門的人才庫,廣泛收集各類用人單位的崗位需求信息,動員各類用人單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學生,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指導和推薦,幫助其落實就業單位。
(4)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根據本人意願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工作,凡落實了接收單位的,接收單位所在地區應準予落戶。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由接收單位按照所任職務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其職務工資標準;其服務期限,計算為工齡。在今後晉升中高級職稱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