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憲法所規定的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利。《憲法》規定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通常被認為是指民法意義上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不受侵犯。
《刑法》、《民法通則》對保護公民、法人名譽權、禁止誹謗侮辱皆有明文規定,1993年和1998年,最高法院頒布兩件司法解釋,對侵害名譽權的構成、新聞媒介的責任和特許權、損害賠償、執行等作了係統規定,連同相關程序法規定、一些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是為現行新聞侵權法全部法源。
小錦囊:人格尊嚴被侵害怎麼辦?
案例:2010年6月10日,吳寧突然接到了一條短信,“狐狸精,害人精……快滾!”從那天起她每天至少要接到20條被辱罵的短信,而且經常不是用一個號碼發。吳寧非常氣憤,但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像這種多次發送侮辱性短信的行為,已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吳寧人格尊嚴受到侵害以及精神痛苦的後果,所以此行為應認定為侵害吳寧的人格尊嚴。遇到類似情況應保存短信並追究發信人責任。收到的短信不能刪除,如果手機內存小無法保留,還可以通過公證機關公證,對短信進行證據保存。在確認發送短信的人就是手機持有人後,可以直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或者報案、向法院起訴。
人格尊嚴被侵害後,維權的方式主要有:
(1)對於侮辱、誹謗等侵害人格尊嚴的情況,如果侮辱、誹謗的情節不太嚴重,則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後對侵權人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警方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如果侮辱、誹謗的情節嚴重,受害人認為已構成犯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法院追究發信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失,受害人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74受騙簽了合同,該怎麼做?
釋疑解惑:什麼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指行為人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主要要素包括:(1)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2)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裏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物品認為是無瑕疵的物品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①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②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法律規定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和按有關規定折價的勞務或者利益等。③賠償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其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一般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履行合同的費用、合理的間接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