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銀行縣支行實施縣域金融管理的途徑選擇
(一)完善金融管理法規建設機製,營造縣支行金融管理法製環境
在當前縣域金融管理主體不足甚至缺位的形勢下,建議加強縣支行的金融管理職能,加快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立法、修訂步伐,為基層央行行政執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如以法律形式明確縣支行履行縣域金融綜合管理職責,使其對縣域銀行、證券、保險業能夠依法實施綜合評價等綜合管理職能;進一步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將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新增職責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在建立跨部門協調機製方麵,建議人民銀行上級行從上層做出製度安排,以有助於縣支行與地方政府經濟管理部門之間、與有關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在縣支行金融管理權限上,建議上級行從有利於樹立縣支行權威,發揮央行整體合力的原則出發,進一步下放有關業務管理權限,明確授予縣支行必要的現場監督檢查權及相應的處罰權,使縣支行根據管理需要自行開展有關現場檢查和進行相應處罰。
(二)探索縣支行金融管理機製,創新金融管理有效手段
1.用活用足現行法律法規賦予縣支行的有關金融管理職能,在外彙管理、差別存款準備金率調整、信貸政策執行等方麵加大管理力度。
2.加強現場檢查等綜合執法力度。從縣支行金融管理實踐看,現場檢查是一種有效的管理和指導手段,通過現場檢查以行政處罰等方式對金融機構有關行為進行糾正,往往能夠引起金融機構的重視,金融管理效果明顯。綜合執法應根據縣域金融運行及管理需要,以縣支行自行組織為主,由縣支行行級領導任執法組長,集中全行骨幹力量,彙總執法項目,統一開展執法活動,特別要嚴肅對執法結果的處理,樹立縣支行金融執法權威。
3.創新金融管理手段。如結合縣域實際細化開業管理、營業管理相關操作規定;探索對縣域金融機構綜合評價辦法及評價結果運用,改“單兵作戰”為“團隊作戰”,整合專業指導,升級反饋層次。
(三)完善人才使用和激勵機製,拓寬金融管理人員成長渠道
盤活和用好現有金融管理人員存量,定期組織人民銀行縣支行人員到金融機構掛職鍛煉,全麵“嵌入”其業務處理和經營管理,以增強對其金融指導和管理的針對性。進一步加大人員錄用力度,為縣支行輸入新鮮血液,充實縣支行金融管理力量。同時,績效考核應充分考慮知識含量、工作複雜度等因素,充分體現多勞多得、能者上位的激勵作用,以激發縣支行金融管理人員從業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