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2 / 2)

(一)違約

違約是指注冊會計師違反與他人訂立的書麵或口頭上的約定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違約的後果是注冊會計師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補償他人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二)過失

過失是指由於注冊會計師的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等而未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那麼如何認定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呢?這個標準就是“謹慎”原則,即在同等條件下一個合格注冊會計師理應做到的謹慎。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因過失而使他人遭受的損失承擔過失責任,補償以損失額為限。以過失的程度為標準,過失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這是對過失最基本的分類,根據損失程度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做相應補償。

(三)欺詐

欺詐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欺騙為目的,故意歪曲事實真相、進行虛假聲明,或者有意忽略確已查證屬實的事實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注冊會計師的欺詐就是在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存在嚴重的錯報、瞞報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作虛假陳述,不顧自身職責所在,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

四、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風險的對策及建議

(一)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管理機製

為防止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風險,首先,應建立一套有效的自上而下的監督管理機製,增加處罰的手段和力度,從嚴打擊,絕不姑息任何違規違法執業的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執業許可證。

(二)建立一套有效的市場準入機製

其次,應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市場準入機製,從事務所的進入開始嚴格把關,淘汰條件不合格的事務所,確立行之有效的事務所體製改革方案,並努力推進,使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對於其違法的執業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規範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加大對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者的懲處力度

最後,應建立注冊會計師賠償機製,對於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注冊會計師,要依法嚴懲,而且在原來的基礎上加大懲處措施和力度,對於因使用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虛假財務報告遭受損失的經營者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應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樣才能增加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已達到提高其執業質量的目的。

五、結論

目前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法人製度趨於完備,使得注冊會計師的業務不斷增加和擴大。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充分揭露虛假驗資,抽逃稅款等違法行為,越來越需要從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道德教育、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風險防範意識、行業監管等方麵著手,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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