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遺產稅的征收範圍並不大,主要是針對富人征稅。從我國的經濟發展趨勢來看,未來高收入人群還會持續增加,遺產稅的稅源擴大還有很大的空間,對我國財政收入的增加具有積極的作用。遺產稅是一個在全球範圍內廣泛課征的稅種,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遺產稅的缺失可能使我國在處理國際稅收關係時處於不利地位,喪失一部分應得的稅收權益。從這一角度考慮,開征遺產稅對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具有現實意義。
三、我國開征遺產稅阻礙重重
(一)個人收入申報與財產登記製度不健全
遺產稅需要準確地核定逝世者的財產,而財產的核定又是以健全的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製度為基礎的。由於現有的個人收入申報製度和財產登記製度不夠健全,申報和登記的主體隻局限於合法收入,導致各種灰色或者黑色收入不能夠有效的監控。這樣就會導致遺產稅的稅源減少,阻礙了遺產稅的順利開征,也不利於社會財富的調節。
(二)個人財產評估製度不完善
遺產稅的征稅對象是財產所有者逝世後遺留下來的財產總額,包括現金、房產、有價證券、汽車、各類藝術收藏品和珠寶首飾等等,如何合理地評估非現金類財產的價值,決定著遺產稅稅額的高低。因此,對於非現金財產的價值如何合理地確定,需要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員按照合理的方法和程序予以評估,確定其價值,那麼如何保證過程和結果的公平與客觀,就成為我國開征遺產稅之前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遺產稅稅製設計困難
2011年美國人繳納遺產稅的具體數據顯示:2011年美國有8600人申報遺產稅,其中5000多人不需要繳納遺產稅,實際繳納遺產稅的人數為3270人。2011年聯邦政府征收的遺產稅98.1%來自於收入最高10%的人群,餘下90%的美國人基本上無需繳納遺產稅。可見,美國遺產稅的稅製設計完全是對富人征稅。我國開征遺產稅麵臨的重要問題就是遺產稅的稅製應當如何確定,包括征稅對象,也就是如何確定富人的界限;稅率,是累進稅率還是比例稅率;納稅環節的具體設定以及減免稅等等。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做出具體和詳細的規定。
(四)遺產稅可能會導致資本外流
遺產稅製度可能會引起有顯著財產收入的逝者在生前即開始資本轉移,導致資本外流。新加坡、新西蘭、香港等國家或地區取消遺產稅,其中的理由之一便是防止資本外流。對於一個急需發展資金的國家而言,資本外流會直接影響投資規模,影響經濟發展水平。我國若開征遺產稅,必須對遺產稅的這一影響做出製度安排,盡量減少對投資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負麵影響。
參考文獻
[1]劉佐.遺產稅製度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2]劉榮,劉植才.開征遺產稅須消除的疑慮與製度設計[J].現代財經,2008(01).
[3]胡秋紅.新一輪稅製改革中遺產稅的製度選擇[J].經濟研究參考,2009(64).
作者簡介:王雅婷(1989-),女,山西大同人,研究方向:財政理論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