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用棍子或板子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明代沿襲舊製,規定婦人犯有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有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有難堪的精神侮辱。行刑時,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脫掉褲子示眾,名曰“晾臀”;有的行刑完畢,仍不許婦女穿褲,即把其拉到衙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羞辱,回家後便尋了自盡。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嬉笑取樂。有的婦女羞辱難忍,當場碰死。嘉靖時,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係至京師,他的妻子、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曾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仍有婦女裸體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熱衷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婦女閨閫方麵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奸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後來他因貪汙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女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清代裸杖婦女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平陽縣令朱鑠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奸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予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陰戶。朱某還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刹住當地的嫖娼之風,但其手段未免太過分了。另外,光懲治妓女而不懲治嫖客也有失公允。
夾棍和拶子
唐宋以後,常用的法定拷訊刑具還有夾棍和拶子。這兩種刑具都是由非法手段升格為合法的,按照規定,它們隻能用於拷問強賊或限於“熱審”時使用,但實際上,官吏和胥役們一向把它們不加區別地用於所有的案犯。
據有關材料記載,明代錦衣衛鎮撫司刑具中就有夾棍,明代著名寫實小說《金瓶梅》中曾屢次提及西門慶在衙門中使用夾棍拷訊犯人。王圻《三才圖繪·刑具說》雲:“夾棍之刑,惟錦衣衛則有,亦設而不擅用。此惟可施之拷訊強賊,後來問理刑名亦用之,非法也。”明朝中期以來中國的穆斯林阿裏·阿克巴爾在《中國紀行》中也記載了他們在刑部監獄中親眼見到的用“夾板”拷訊犯人的慘狀。可知最晚在明代它已是法定的拷訊犯人的刑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