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與做法(2 / 3)

(三) 部門職能風險

我國郵寄物監管工作起步較晚,發展基礎較為薄弱。目前全國59個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有27個直屬檢驗檢疫局開展了郵檢工作,初步形成了郵寄物監管局麵,但是相比全係統海港、空港和陸路口岸機構完善、設施到位、運轉有效監管體係而言,郵政口岸還有差距,監管有效性不夠,表現在人員不足、硬件設施簡陋、查驗場地狹小等。郵政、海關、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配合力度也不夠,郵寄物監管常常處於有法無為、有責無職、有崗無位、有人無器的尷尬局麵。郵政法以及質檢總局和國家郵政局聯合下發的《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明確檢驗檢疫對入境郵寄物實施監管,郵政機構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郵政物流為企業化經營,為了最大限度保證物流暢通,總是以各種理由不配合甚至阻止檢驗檢疫機構開展工作,這也是到目前為止部分國際郵寄物互換局檢驗檢疫機構還沒有入駐的原因所在。

(四)法律盲區風險

首先,郵寄物的責任主體具有跨國性,實施處罰比較困難。根據《萬國郵政公約》第五條關於“郵件的歸屬”的規定,“任何郵件,除按寄達國法令已被扣留外,在未投給收件人之前,歸寄件人所有”。另外,第五十四條關於“寄件人的責任”的規定,“1.由於所寄物品屬於不準運輸的物品或因不遵守準寄條件,致對其他郵件造成的一切損失,隻要不是郵政或運輸部門的過失和疏忽,函件的寄件人應承擔責任。責任範圍和各郵政所承擔的相同。2.寄件人不能因原寄局收寄這類函件而卸除責任。3.證實損失係由於寄件人的過失而造成的郵政,應把這項情況通知原寄郵政,由原寄郵政在必要時向寄件人提出訴訟。”可見,依照國際慣例,倘若郵寄物出現違規侵權等情形的,其法律後果由寄件人承擔,除非郵政或運輸部門存在過失和疏忽。然而,由於寄件人在境外的現實因素,導致監管部門陷入了處罰不能,無法充分行使管轄權的尷尬境地。其次,我國目前的法律對違法違規的郵寄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從入境郵寄物中截獲未申報、未辦理檢疫許可證或虛報品名的禁止進境物,如要處罰,現有的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僅僅規定:“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低,法律震懾力遠遠不夠。而同樣情況,在發達國家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可能麵臨巨額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廣大消費者對生態安全認知度不高,對郵寄物相關法律法規的自覺認知和遵守意識還很弱,禁止進境物屢禁不止,虛報品名逃避檢驗檢疫監管的現象嚴重。

三、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監管做法

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麵臨著上述諸多問題、困難和挑戰。為提高政府職能的有效性,筆者認為可以從完善法律體係、加快電商大數據建設、形成一體化通關平台、建立負麵清單製度、建立產品監測體係、擴大公眾宣傳等六個方麵加強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

(一)變更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收件人法律地位

對於郵寄禁止進境物品行為的處理,《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可見,在《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中,對該類行為的處理,僅限於對郵寄物本身予以“退回或銷毀”的處理,對相關責任人並沒有采取追責措施。根據《萬國郵政公約》的規定,出現上述行為需對寄件人追責,收件人或承運人無需承擔責任,這樣的追責規定沒有實際操作意義。因此在新形勢下,對於跨境途徑郵寄物所有權的轉移應該有新的認識,建議將收件人或電商平台(指國內電商)作為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法律責任主體。此外,目前郵寄物法律法規政策相對滯後,建議盡快修訂《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同時,對將新出台的自貿區、物流園區等跨境電子商務檢驗檢疫監管相關政策延伸到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物領域,確保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據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