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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靜" 全部作品:
王惠靜 0 萬字 2019-03-04
第九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特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