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納稅人憲法權利的保護(2 / 2)

(二) 納稅人憲法權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1. 義務本位的背景下納稅人缺乏權利意識。我國憲法第56條規定了納稅人負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在這種義務本位思想下稅收的征納關係異化為一種單純的行政管理關係,納稅人所做的就是按照稅務人員的要求去繳稅。這種稅收征納關係不利於納稅人實現自己的憲法權利,也不利於憲政的實現。由於權利意識的缺乏,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很難理解納稅人與國家的關係,認為納稅就是一種政府強行征收的活動,一旦出現自己認為的權益受損,納稅人也不會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合法權益,轉而采取偷稅,漏稅甚至抗稅的方式逃避稅收,為國家和個人都帶來不應有的損失。

2. 缺乏權利監督導致國家濫用稅收權力。當稅收法律關係以納稅人義務觀為主導時,公法機關濫用權力情形必然會出現,這裏體現在治稅思想的非法製性以及對國家與納稅人關係的曲解。

由於缺乏了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製約,以及納稅義務直接的“無償性”,公法集團往往會完全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稅收的征收。雖然公法機關一直在“依法征稅”。但是由於憲法權利的缺位以及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淡薄,“稅收惡法”有了在社會上生存的土壤。致使納稅人的權利被“合法”的剝奪。

三、落實納稅人的憲法權利

(一) 明確納稅人在憲法的主體地位

納稅人的憲法權利大多是將納稅人和公民的概念進行等同而推知的,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有部分納稅人被排除在憲法規定的權利主體之外。因此為了實現納稅人的權利,我們首先應當將納稅人作為憲法保護的主體進行強調,以便納稅人的權利在憲法上得到保護成為可能。

(二) 完善稅收法治,建立違憲審查製度

為了限製公法主體的權力濫用,除了在憲法中明確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外,還需要實現稅收法治,建立違憲審查製度。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了憲法的最高地位,立法過程中應增加稅法合憲性因素,防止公法主體在違憲的情況下動用其稅權,我國也應當建立稅收方麵的違憲審查製度,可以參照德國建立抽象法律審查製度並賦予審查一定的溯及力。以增加公法機關的違憲成本。

(三) 健全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機製

對於國家機關侵犯納稅人權利的情況,納稅人有權利申請權利救濟讓侵權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建立健全納稅人權利救濟機製時,可以結合我國國情設計如下製度:1)可以將行政複議作為稅收訴訟的前置程序。2)在訴訟中擴展納稅人的主體資格,將抽象訴訟列入法院的受案範圍,將稅收方麵所有行政行為均納入訴訟範圍之中,以便納稅人權利的最終實現。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的實現依法治國,稅收法定主義,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我們必須建立健全納稅人憲法權利及其配套的保護機製,在建立健全的過程中,我們不僅僅需要在製度建設方麵明確納稅人的憲法主體資格及其享有的憲法權利,更需要在實踐中讓這些憲法權利得以落實。以便防止可能出現的因公法機關濫用稅收權利而造成的對納稅人權利的損害,共同維護納稅人和國家的長久利益,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作者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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