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農藥對生態環境的汙染及防治對策(2 / 2)

2.3施藥技術落後

我國大多數農民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環保意識,施藥方式仍停留在粗劣稱量簡單配置水平,施藥過程中超量、超範圍、超次數、甚至濫用高毒、劇毒農藥現象相當普遍。而且,施藥設備落後,“跑、冒、滴、漏”現象嚴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單位麵積施藥量平均高出2-3倍,某些地區年用藥次數多達30餘次,用藥量高達300kg/hm2 [7]。

2.4管理體係不健全

我國沒有出台國家級的農藥管理法律,農藥管理主要依據《農藥登記規定》、《農藥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缺乏權威性。農藥管理力量薄弱,執法體係不健全,農業、環保、工商等職能部門責權不清,缺乏溝通與配合,難以形成統一的監管和執法合力。

3.治理對策

3.1建立有效農藥環境汙染監管體係

完善農藥環境汙染防治法律體係,出台符合我國國情的“農藥管理法”,從法律層麵上給農藥管理以有力支撐。改革農藥汙染監管機製,在明確各職能部門責任和權力的基礎上,建立農藥汙染監管機製,細化法律責任,建立農藥汙染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製度,製定高毒農藥限管製度,明確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高毒、禁用農藥處罰標準和承擔的法律責任。

3.2加強農藥生產的環境監管

農藥廠嚴格執行排汙申報和排汙許可證製度,主要汙染物和特征汙染物必須達標排放,符合總量控製要求。加強農藥廠及周圍環境監測,加大汙染防治監管力度,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設施要堅決予以治理或取締。推行清潔生產,淘汰落後產能,關停高毒、高汙染生產線。推行農藥廠信息公開製度,接受公眾監督。

3.3加強農藥銷售和使用管理

規範農藥市場準入審查,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鼓勵銷售、使用高效、低毒、低汙染、低殘留農藥。建立農藥質量監管體係,對銷售或使用高毒、假冒偽劣農藥的違法行為,依法從嚴查處。製定農藥使用管理標準,加強農產品農藥殘留監督性監測,減少用藥量和施藥次數。改進施藥技術,建立有效的農藥廢物回收製度,降低進入環境的農藥數量。

3.4研究開發新型農藥

盡快調整農藥產業發展方向,加快研究開發新型生物農藥產品,鼓勵大型企業研發新農藥、研究新劑型,推廣使用生物農藥,保障我國農業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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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興雲,馮德華.減少農藥汙染保護生態環境[J].農村經濟與科技,2011(6): 245-246.

[6]王末,黃從建,張滿成,周慶,李愛民.我國區域性水體農藥汙染現狀研究[J].環境保護科學,2013(5):5-9.

[7]譚亞軍,李少南,孫利.農藥對水生態環境的影響[J].農藥,2003(2):12-16.

作者簡介

張婕(1981.2.--),女,漢族,學曆:博士研究生,籍貫:內蒙古自治區。

高峰(1985.11.--),男,漢族,學曆:碩士研究生,籍貫:內蒙古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