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蜀人謀合作(1 / 2)

條件?這個蘇小也倒是挺有意思,他當自己是誰了?王旁站住腳步:“蘇公子,你如果覺得這府宅哪裏需要修繕,就和陸管家說明。能辦則辦,若辦不到就隻好請蘇公子另覓良宅了。”

“在下所說條件並非府宅修繕,而是想同王公子談一樁生意。”

好大的口氣!王旁轉過神看著蘇小,這蘇小年紀不過十七八,竟然如此大的口氣來和王旁談生意。王旁不由上下端詳這個蘇小,一個十七八歲毛片子丫頭,要不是王旁這幾日正好料理月下下葬之事,也不會留給這丫頭三日不與旁人看府宅的機會。

蘇小見王旁看著自己,從王旁的臉上竟看不出任何表情,難道王旁不是生意人?為何說到生意的事,王旁這麼淡然。也許是他不信自己能買下這宅,能和他來談生意?蘇小想到此從懷中掏出一疊銀票鉸子放在桌上:“這些銀票可兌二百兩金,若今日可立好契,我便‘輸錢’,到時候還要煩勞公子同我一同到官府印契。不過,在此之前請王公子將‘問賬’給我看看。”

王旁買過幾次地,總算這些術語難不倒他,宋太祖時期有明文規定:“凡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買,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賣方在賣房之前,要得到家人和族人以及鄰居的首肯,。這種首肯不能隻是口頭允許,正規的做法是“以帳取問”,即業主需拿一小本子列個“問帳把親戚鄰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麵,並寫明業主想賣房的理由,以及想賣多少錢,然後,先交給家人和族人,詢問這些人是否願意買業主的房,如果他們都不願意買,業主需再去找各位鄰居,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購買。最後,當“問帳”上密密麻麻列滿上述人員的簽名時,業主才有權把房子賣給他人,否則就是違法,族人、四鄰就有權利去舉報。倘若其中一個人拒簽,該房子就不得賣予他人。但拒簽也必須說明理由,譬如業主敗壞家財、業主賣房子有違祖訓、業主損害了相關人員的優先購買權、四鄰不願意街坊換陌生人等等。如果進入訴訟程序,這些理由一般都能得到“法官”的認可。可以想象,一個宋朝人不管平時有多神氣,到了賣房的時候對族人和鄰居都必須點頭哈腰,以便得到他們的簽字。

過了“遍問親鄰”這一關,買賣雙方就可以簽合同了。按照文件的規定,買賣雙方要去縣衙購買一張“定貼”,起草一份合同,經有關人員審查通過,再購買幾份“正契”,才能正式簽訂合同。

“正契”一式四份:一份買方持有,一份賣方持有,一份交縣衙審批,一份留商稅院備案。“商稅院”是宋朝的稅費征收機構,類似現在的國稅局。商稅院一般不設在縣城,契稅常常由縣衙代收,更多的時候是由“房牙”代勞。“房牙”既是中介,又是擔保,既是估價師,又是登記代理人,同時還兼任稅務稽察。“房牙”的工作並不是無償的,必須要向他們繳付傭金,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傭金一般都是賣方來出。

像其他所有帝製時代一樣,宋朝也沒有房產證,需要待四份合同都蓋了章之後,其中的一份就作為買方對房產擁有合法所有權的憑據。蓋章與否,對買方來講很關鍵,同樣一份合同,不蓋章叫“白契”,蓋了章叫“赤契”(明清兩代改叫“紅契”),白契在民間或許有用,但拿到公堂上就等於廢紙一張,比如,業主剛買了套房,還沒住進去,就被別人給占有,此時如果業主拿著白契去告狀,“法官”不但不支持業主,還要沒收業主的房子。

即是知道這麼多,想必蘇小這幾天為了買宅子也下來功夫,王旁看看陸慎言,這些問帳之類的事想必陸慎言已經辦妥,果然陸善言見蘇小將銀票拍在桌上,用眼睛瞄了瞄確是不少銀票鉸子,心裏琢磨這麼多天早飯沒白準備。他陪著笑臉說道:“二位公子放心,問帳早已經備好了,就連契約都準備好了,就等著您二位簽約過契呢。”

“慢著!”王旁心想這蘇小要說的事還沒說,肯定不能這麼輕易簽,想那蘇家也是眉州一代大戶,誰知道這丫頭出什麼條件。況且一個十六七的丫頭,就敢攜帶巨資京城置地,還如此裝扮,可見也是一個膽大主意正的主。

“哼,怎麼王公子想反悔了?”蘇小挑了挑眉頭。

王旁嘴角淡淡笑容,依然似笑非笑讓人難以捉摸的表情:“買賣宅子沒什麼可反悔的,不過還是先請蘇公子說說你的條件。別回頭我不答應你,你後悔買這宅子。倒好像我欺負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