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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空前完備的法律體係
唐朝建立了一套獨特而完備的封建法律體係,包括立法指導思想,立法體係和司法體係。
唐朝法製指導思想重德重禮,以政教之本,刑罰為輔,立法技術空前完善,司法方麵也有長足進展。
唐朝空前完備的法律體係對唐朝的繁榮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也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的影響。
唐初統治集團深知人心向背的重要,提出了“安人寧國”的治國方針。以唐太宗為首的封建統治集團正是在這一方針指引下,確立了唐朝“德禮為本,刑罰為用”的立法指導思想。它集中體現了初唐減輕刑罰的法製基本精神,是開唐30多年來法製建設經驗的總結。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種:律是關於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關於國家政治及社會生活各方麵製度的法典;格乃經整理的皇帝的製敕,具有法規彙編性質;式是國家機關經常和廣泛使用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
對律、令、格、式的關係,綜上可見,令、格、式是從積極方麵規定國家機關和官民人等應當遵行的製度、準則和規範,律則是從消極方麵規定違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罰製裁。四者明確區分,協調應用,這是初唐立法技術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審慎處理刑獄和法製劃一的顯著反映。
唐朝的立法活動前期以修律為主,後期主要是編敕與製頒刑律統類。先後製定了《武德律》、《貞觀律》、《唐律疏議》、《大中刑律統類》、《開元律》及《開元律疏》,還有《大中刑律統類》。它們被統稱為“唐律”。
《武德律》由唐初光祿大夫、侍中劉文靜等在隋開皇律令的基礎上進行增刪,製定53條新格,並於624年頒行。共12篇,500條。
《貞觀律》是長孫無忌和房玄齡以隋朝《開皇律》為基礎,對《武德律》作了較大修改,主要有:增設加役流作為死罪的減刑;區分兩類反逆罪,縮小緣坐處死的範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以及類推、斷罪失出入、死刑三複奏、五複奏等斷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唐律疏議》又稱《永徽律》、《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間由孫無忌等修。當時為了在全國統一標準,長孫無忌等奉命對《唐律疏議》的律條和律注逐條逐句進行解說,並對司法中可能發生疑難的問題,自設問答,最後完成30卷,計12篇502條,經唐高宗批準頒行。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製度從曆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而且盡可能引證儒家經典,用以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頒行後的《律疏》,使“疏”與“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從此“天下斷獄,皆引疏分析之”,成為統一解釋律文的法律依據。
《開元律》及《開元律疏》為734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等刊定,《開元律》12卷,《開元律疏》30卷,令、格、式等也有所刊定。
《大中刑律統類》是唐宣宗時由張戣編成。張戣將刑律分類為門,附以有關的格、敕、令、式,編成《大中刑律統類》12卷奏上,唐宣宗詔令刑部頒行。此法在法典編纂上是一種新的形式,對於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術有重大影響。
唐律內容涉及刑事、民事、經濟方麵的內容。在刑事方麵,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國家政權、有損皇帝尊嚴罪,如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造妖書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倫常罪,如不孝、不睦、不義等,有官吏失職、瀆職、擅權、貪贓等犯罪,如擅離職守、泄漏機密、以權謀私、枉法貪贓等。此外還有觸犯封建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罪,危害公眾、妨礙城市和市場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奪財產罪等。
唐朝刑罰製度主要是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共20等。除“十惡”等一些嚴重的犯罪外,在許多情況下,可以用銅來贖五刑。
在民事方麵,唐律涉及所有權、契約關係、家庭與婚姻及繼承方麵的內容。唐律在私有土地麵積的限製,遺失物、埋藏物的歸屬,山林、礦產的所有權等方麵作了相關規定。唐律對民間契約如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和租賃契約等關係,以守信為原則作了規定。
唐律在家庭與婚姻的律令比較詳細。唐律確保尊長對卑幼的權威,確保妻“伏”於夫。唐律令在婚姻的成立與解除方麵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原則。
在經濟方麵,唐律對專賣及對外貿易作了相關規定。專賣法主要是關於鹽、茶、酒的各項規定。對外貿易製定了互市和市舶製度。
唐朝的司法製度同樣也很完備,並具有自己的特色。唐朝司法機關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套係統,是自商鞅變法之後下來的傳統。
在這兩套司法體係中,中央司法係統居於主導地位,皇帝集司法、行政、監察、軍事大權於一身;地方司法機關有一定的自治權,但很有限。這充分體現了唐朝進一步發展的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
唐朝製定了官吏監察製度。隋初依漢魏之舊,中央設禦史台,以禦史大夫為長官。唐承隋製而有所調整。中央仍設禦史台,禦史大夫為長,禦史、中丞兩人為副,掌持全國刑憲典章。其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若幹人組成。
台院的侍禦史在諸禦史中地位較高。其職掌是糾察百官,彈劾違法失職者,並負責或參與皇帝交審的案件。殿院的殿中侍禦史掌糾察朝儀及其他大朝會等。察院的監察禦史品級較低,但職掌廣泛,權限不輕。主要是監察地方官吏。
唐朝的訴訟製度,主要規定於唐律《鬥訟》篇之中。
告、訴都有嚴格程序,必須由下而上,從縣、州到中央依法定程序上訴,不許越訴。越訴及受理越訴者各笞40。應受理而不受理者笞50。
有嚴重冤案被壓抑不能申訴者,可以向皇帝直接告訴;有關主管官員不即刻受理者,加罪一等;告訴不實者,杖80;衝撞皇帝儀仗隊申訴者,杖60。
為了防止濫訴,嚴懲誣告,唐律規定,凡是自己不能確定是否實有其事者笞50。替人寫訴狀控告別人犯罪,增添情節,與所告事實不符,也笞50,以示負責。嚴禁以匿名的方式告人罪,違者,流2000裏。誣告人者各反坐。
除謀反、謀大逆、謀判罪外,告祖父母、父母者,處絞刑。告親尊長及至親者,即使確有實情,也要徒兩年。告大功、小功、緦麻尊長,依次減等論處。部曲、奴婢告主者,處絞刑。
被囚禁的犯人,除知有謀反、謀大逆、謀叛罪,以及被獄官虐待可以告發外,不得告發其他的事。年80歲以上,10歲以下及重病者,除了有重大問題如謀反、謀大逆、謀叛、子孫不孝等可以告外,其餘不得告。
唐朝的審判製度,主要規定於唐律《斷獄》篇之中。
司法官在審訊中,首先必須弄清案情,仔細考察被訊對象的言詞、表情和陳述的理由,反複進行比較、考核、驗證,了解有關事實。必須實事求是,既不許把無罪斷成有罪,輕罪斷成重罪;也不許把有罪判為無罪,重罪判為輕罪。
司法官必須嚴格依據律、令、格、式的正文斷罪,對於皇帝臨時就某人某事而發布的“敕”,凡是未經編入永格者,不得引用作為“後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斷罪有出入者,事屬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論處;事屬過失,以過失出入人罪論。
為了防止司法官專橫,濫用“拷訊”,對此規定了若幹限製。如拷囚不得過3次,總數不得過杖200;拷滿200仍不招認者,取保暫放。違法拷訊而致人死者,有關官吏徒兩年。對有瘡、有病的人犯進行拷訊者,處笞、杖刑,因而致死者,徒一年半。
此外,依法應議、請、減者,以及老小疾病者,不得拷訊。孕婦犯罪應拷訊者,須等產後100日再拷,違者分別處杖、徒刑。
唐律還嚴格規定了上訴複審及死刑複奏程序。案件審理完畢,凡是判處級別在徒刑以上的人犯,應對囚犯本人及其家屬宣告判決的具體罪名,允許其是否服罪及對判決的意見。如果不服,應認真進行複審,違者,司法官笞50。
對死刑的執行規定了非常慎重的程序,死刑判決必須奏報皇帝,經皇帝核準後等候執行死刑的犯人稱死罪囚。對死罪囚執行死刑,還要3次奏報,得皇帝許可,否則才可執行。
唐朝監獄的設置和管理,較前都更趨完善。中央設有大理寺獄,關押皇帝敕令逮捕和朝廷犯罪的官吏。在京師,設有京兆府獄和河南獄,關押京師地區的罪犯。在地方,各州縣都設有監獄,囚禁當地犯人。各監獄均設專職的掌獄官,負責監獄管理。
總之,唐朝繼承、發展以往禮法並用的統治方法和立法經驗,使法律真正實現了禮與法的統一。把封建倫理道德的精神力量與國家法律統治力量緊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強製力加強了禮的束縛作用,禮的約束力增強了法的威懾力量,從而構築了嚴密的統治法網,有力地維護了唐朝的封建統治。
唐朝立法充分吸取前代經驗,立法技術相當完善。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有分工、有聯係,並行不悖,相得益彰。唐律用語精練明確。
唐律還進一步明確公罪、私罪、故意、過失的概念,並規定了恰當的量刑標準。由此可見,唐律體現了立法技術上的高度成就。
[旁注]
唐太宗 (599年~649年),李世民,隴西成紀人。唐朝第二位皇帝,諡號“文武大聖大廣孝皇帝”。傑出的軍事家、政治家、戰略家,書法家和詩人。開創“貞觀之治”,為後來全盛時期的開元盛世奠定了重要基礎。
劉文靜 (568年~619年),字肇仁。彭城,今江蘇省徐州人。唐初大臣。是李淵太原起兵的三個元功謀臣之一。唐國立後,任納言,助修律令,並助李世民擊滅薛仁杲,任民部尚書、陝東道行台左仆射,封魯國公。
長孫無忌 (約597年~659年),字輔機。先世乃鮮卑族拓跋氏,北魏皇族支係,後改為長孫氏。河南省洛陽人。李治繼位後,欲立武昭儀為皇後,無忌屢言不可,高宗偏聽許敬宗誣陷,逐去其舅父長孫無忌的官爵,流放黔州,後令自縊。
房玄齡 (579年~648年),別名房喬,字玄齡,一說名玄齡,字喬鬆。生於隋唐時期的齊州臨淄,即山東省淄博市。唐初良相和謀臣。諡號“文昭”。他監修國史,製定唐朝律令,倡導儒學,綜理朝政,是大唐“貞觀之治”的主要締造者之一。
互市 我國曆史上中央王朝與外國或異族之間貿易的通稱。漢初曾同南越和匈奴通商。隨著西域道路的通暢,得到不斷發展。海上貿易也開始出現。隋唐以後,各王朝都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宋、明時期同邊疆各族進行的茶馬互市也很頻繁。
市舶 我國舊時對中外互市船舶的通稱。其含義在各時代並不一致。唐宋元時對中外互市商船統稱市舶。明初的市舶專指外來貢獻的貢舶。自正德、嘉靖年間葡、西等國商船先後來華,外國商船又漸稱市舶。到清朝,市舶則專指外國商船。
部曲 部曲在漢代本是軍隊編製的名稱,稱泛指某人統率下的軍隊。以後部曲地位卑微化。在南北朝前期部曲為賤口,但並未得到法律上的認可。隋唐時期指介於奴婢與良人之間屬於賤口的社會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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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曾下令,凡官員偽造資曆,限期自首,否則處死。後來有偽造資曆的官員在限期內沒有自首,被考核官查知後上報皇帝。唐太宗命斬首。
當時的大理少卿戴胄忠認為,這種情況應該判流刑,但唐太宗說:“我已經命令斬首了,再改流刑,難道我說話不算話嗎?”
戴胄忠說:“陛下命令斬首,不過一時的喜怒。法律卻經過縝密研究,頒布天下,人民共守。陛下應忍小忿而存大信。”
李世民稱讚說:“你執法如此嚴正,我還有什麼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