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期——禮法並用1(2 / 3)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製,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縣以下有鄉、亭、裏。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鄉、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

為了使製定的法律能夠得到行之有效的貫徹,秦法注重加強“吏治”,對各級官吏的爵製、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麵作了嚴格的規定。

秦朝法律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麵,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秦朝法律的標誌就是《秦律》。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來法製文明成果,尤其是對於戰國時代各諸侯國在法律建設方麵各項有益的探索進行了係統的梳理、改造和取舍,起到一個承上啟下的作用。它結束了我國奴隸製的曆史,開辟了我國此後數千年封建法製新時期。

[旁注]

立法原則 是指立法主體據以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反映立法主體在把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特別注重什麼,是執政者立法意識和立法製度的重要反映。

《秦律》 秦朝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時曾采用李悝的《法經》,並改法為律,頒行秦國。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後,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律文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麵。

賤民 是指等級社會中社會地位世代低於普通人的特殊的社會階層,一般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賤民往往和特殊的職業有關。如奴仆,娼優,隸卒等,即包括妓女,演員及衙門裏的執役人。在很多社會裏賤民和奴隸製度有關。

禦史 是我國古代一種官名。先秦時期,天子、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負責記錄的史官、秘書官。國君置禦史,自秦朝開始,禦史專門為監察性質的官職,一直延續到清朝。

郡縣製 我國古代繼宗法分封製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製度。盛行於秦漢。郡縣製是古代中央集權製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形成於戰國時期。

[閱讀鏈接]

秦王嬴政是一個很有心智君主,他在一統六國之前,就對商鞅的法治很是崇拜,唯法是從,他堅信,隻有貫徹這種法治,才能振興大秦,才能一統天下。

他沒有其他諸侯君主的傲慢和自大,處事冷靜,勇於麵對事實,並能虛心接受與自己相左但有道理正確的提議。當時的嬴政算得上是一個好君王,是戰國末期少有的以天下為己任的人。

漢朝立法思想走向儒家化

漢朝在繼承秦朝政治法律製度基礎之上又有所發展,注重體現儒家化的立法指導思想。

漢律從“無為而治”到“德主刑輔”,經曆整個漢朝,其間以《九章律》為主體的漢律16篇,是兩漢時期近400年間的立法成果。

漢朝的法製建設,進一步加強了君主專製中央集權控製,也對後世的影響延續了近千年直至清末。

漢高祖劉邦在天下初定後,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注重休養生息,無為而治。他命蕭何改革秦政,製訂漢律。蕭何在李悝《法經》6篇的基礎上,取漢初有約法三章及秦法六律,又補充了《戶律》、《興律》和《廄律》,合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說的“漢律”。

兩漢以《九章律》為主要法律,此外的輔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這類“律”包括叔孫通《傍章》18篇,張湯《越宮律》27篇,趙禹《朝律》6篇,共60篇。

事實上,漢以後的曆代法律也大多以“漢律”為藍本,它被譽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

隨著漢初近30年的休養生息,社會經濟迅速恢複,政治形勢趨於穩定,犯罪現象大為減少。原來殘酷野蠻的刑罰製度,愈來愈不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此,廢除酷刑,改革刑製,已成為大勢所趨。

公元前167年,漢文帝以緹縈上書為起因,下詔修改現行刑製。這次改革從法律上廢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義,但也不盡理想,還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進一步完善。

漢景帝時期,在漢文帝改革基礎上,又進一步深化刑製改革。經過文景時期的刑製改革,漢朝的刑罰製度發生了較大變化。

漢朝勞役刑己確立固定刑期,據東漢衛宏《漢舊儀》所載:髡鉗城旦舂為5年刑,完城舂為4年刑,鬼薪白粲為3年刑,司寇為2年刑,隸臣妾及罰作、複作為一年刑。

另外還有一些不定期的勞役刑,如輸作左校、輸作右校、輸作若盧等,即將某些刑徒送付將作大匠或少府等官署所掌管的宗廟、陵園、宮室、道路、苑囿等工程建設中,從事某些勞役或雜役。

徙邊本係秦製,漢朝相沿不改。當時,出於“以全人命,有益於邊”的多重目的,將徙邊作為減死一等的代用刑,把大批重犯連同家屬,一道遷徙邊地定居服役,實際是一種刑罰與移民相結合的處置措施。

它既寬恕了死刑犯的生命,體現了朝廷的“仁慈恩赦”,又為邊地的經濟開發提供了大量勞動人手,節省了為邊防建設運輸軍糧的費用,還可避免這些危險的重罪案犯對內地統治中心的潛在威脅,可謂一舉多得。按照法律規定,凡徙邊之人,未經朝廷許可,不準擅自離開邊地返回。

漢朝贖刑沿襲秦製,除以錢、穀、縑等贖抵本刑外,還有罰俸入贖之法,以處罰某些犯法官吏。尤其當時還新創女徒顧山之製,又稱雇山,即允許女勞役刑徒每月繳納300錢,由官府雇人砍伐山林,從事勞作,以贖抵其應服刑役。故該製也屬一種贖刑。

隨著漢朝法律開始儒家化,為了維護和加強專製皇權與君主集權,漢律規定了一整套相應的罪名與刑罰。

漢律規定的罪名,把專製皇權與君主集權的地位提升到迷信神化的高度。比如:矯製、矯詔罪,即假托或詐稱皇帝詔旨發號施令或實施行動。

犯蹕罪,皇帝出行所經之處,要清道開路,嚴禁外人通過,稱為蹕,凡衝撞皇帝儀仗、車騎,或回避不及時者,即構成犯蹕罪。

實際上,對犯蹕罪往往處刑極重。此外,還有不道罪,不敬、大不敬罪,僭越、逾製罪,誹謗罪等。

漢朝對所有權的規定,主要包括土地等各種財產的所有權。就土地所有權而言,當時仍為國有與私有並存。它們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

漢朝社會經濟迅速發展,買賣關係十分活躍,出現了訂立契約之類的法律規定。漢朝法律對正當合法的買賣關係是予以保護的。

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漢朝的借貸關係也相當發達。根據漢律規定,凡貸錢於人,須按規定收取利息,並要交納一定稅額;違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納稅,或逾期不償還借貸,都要受到法律製裁。

在家庭關係方麵,漢朝法律確立了“父為子綱”的父權家長製原則。漢律規定,凡有對家長不孝言行,或觸犯父權統治者,要處以棄市極刑;而毆打殺害家長,更屬大逆重罪,一律嚴懲不貸;甚至告發父權家長罪狀,亦要按不孝罪處死。如西漢衡山王劉賜太子劉爽,即因告發其父謀反,而以不孝罪棄市。

為了發展社會經濟,漢朝政權頒布了一些保護農業生產的法令。比如西漢政權一建立,漢高祖即頒布法令:士兵複員回家,流民各歸本縣,恢複原有田宅,按功勞賞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