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槍支彈藥運輸證》工本費
27.《槍支彈藥攜運證》工本費
(七)保密部門
28.《國家秘密載體複製許可證》工本費
(八)稅務部門
29.稅務發票管理費
有關公安部門槍支證件收費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變更槍支管理證件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7〕16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以及國家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並對取消收費項目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貫徹執行的,要按國家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交。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係統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準,決定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下簡稱收費項目),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第二批收費項目共計20項,分別涉及文化、公安、建設、旅遊、廣播電視、林業、口岸7個部門。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嚴格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堅決落實取消的收費項目。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減輕企業負擔辦事機構要組織專門力量對已取消的收費項目進行重點檢查。凡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收費的,一經查出,由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取消第二批收費項目後,有關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必需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交。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綜字[1999]19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建議〉的通知》(中發[1999]12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積極支持國有企業深化改革,財政部、國家計委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係統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準,決定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下簡稱收費項目)。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收費項目共計20項,分別涉及經貿、交通、勞動和社會保障、新聞出版、海關、環保、外彙、司法部門。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堅決落實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或變相拖延執行,並於2000年1月31日前,將落實本通知的有關情況函告財政部、國家計委。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交。
三、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費項目後,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變更手續。
四、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費項目後,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必需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安排。
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減輕企業負擔辦事機構要組織專門力量對已取消的收費項目進行重點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收費的,一經查出,應將其非法所得清退給原繳費單位或個人,確實無法清退的,全部沒收上繳同級財政。同時,要按國家規定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費[1997]25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國家計委、財政部對部分行業的收費進行了清理,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準,決定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現將具體項目和標準通知如下:
一、管理費(9項)
(一)公路運輸管理費。收費標準從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0.8%。
(二)水路運輸管理費。收費標準從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1.6%。
(三)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國家計委、財政部已以計價費[1997]2023號文件下達收費標準,請按照執行。
(四)鄉鎮企業管理費。收費標準從按銷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對中醫藥生產企業收取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從按銷售額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稅商品海關監管手續費。收費標準從按進貨到岸價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額編製管理費。對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區,收費標準從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50~10,降低到0.40~0.80;對其他地區收費標準從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50~1.50,降低到0.40~1.30。
(八)勞動定額測定費。凡單獨設立勞動定額管理機構進行定額測定編製工作,並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從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30~10,降低到0.20~0.80;未單獨設立勞動定額管理機構的各級定額管理站,其測定勞動定額隻是為編製概預算定額服務的,按本文第(七)項降低後收費標準執行:對在測定的基礎上單獨編製勞動定額,且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從在工程定額編製管理費基礎上增加0.30~0.50的定額測定費一並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項降低後收費標準基礎上增加0.10~0.30的定額測定費一並收取。
(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收費標準從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1%,降低到0.3%~0.6%。
二、證照費(3項)
(一)取水許可證收費。收費標準從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二)統一代碼證書費。正本收費標準從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費每本10元,另收技術服務費35元;副本收費標準從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監理工程師證書費。收費標準從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許可證費(1項)
核材料許可證收費。對核研究單位收費標準從每個領證單位5000~10000元,降低到每個領證單位2500元。
四、資源費(1項)
無線尋呼係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從全國範圍使用每頻點300萬元,全省範圍使用每頻點30萬元,地方範圍使用每頻點6萬元,降低到全國範圍使用每頻點200萬元,全省範圍使用每頻點20萬元,地方範圍使用每頻點4萬元。
五、檢驗檢疫費(6項)
(一)動植物運輸工具檢疫費。火車收費標準從每廂次20元降低到4元;汽車收費標準從每輛次10元降低到5元;集裝箱收費標準從每箱次10元降低到4元。
(二)農業部門國內植物調運檢疫費。調整為對國家專儲糧調運部分不收費,商品糧調運檢疫費標準由按貨值的1.20,降低到10。
(三)國境衛生檢疫部門小批量進口食品檢驗費。收費標準從進口金額的60,降低到50。
(四)商檢部門一般商品包裝性能鑒定收費。麻袋包裝性能鑒定收費標準從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五)商檢部門進出口商品品質檢驗費。對進口化肥收費標準從商品總值的2.50,降低到20。
(六)交通部門船舶檢驗費。按《船舶檢驗計費規定》([1993]價費字119號)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降低10%。
六、其他(2項)
(一)條形碼服務費。膠片研製費收費標準從60元降低到48元,對進出口公司收取的係統維護費收費標準從每年3500元,降低到每年3100元。
(二)內河航道養護費。收費標準從按運費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國家計委(包括原國家物價局)會同財政部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的收費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1997年12月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1999]17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公安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林業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國務院有關千方百計擴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促進外貿進出口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家計委、財政部對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現有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進行了清理,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準,決定下達第二批降低現有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
特種行業許可證費。由現行的每證(含正、副本)最高不超過20元,降為每證(含正、副本)最高不超過10元。
二、民政部
社會福利生產管理費。由現行的按社會福利企業銷售(或營業)收入額的1%(最高)收取,降為按社會福利企業銷售(或營業)收入額的0.5%(最高)收取,並改為定額核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國土資源部
地質勘察報告審批費,由現行的大型報告9000元、中型報告7000元、小型報告5000元,降為大型報告7000元、中型報告5000元、小型報告3000元。
四、中國人民銀行
貸款證收費,由現行的每證120元,降為每證100元。
五、海關總署
(一)進口商品退稅(關)手續費、車輛超時占用驗場費、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知識產權保護備案費4項收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即:1.進口商品退稅(關)手續費由50元/次降為40元/次;2.車輛超時占用驗場費由20元/車?次(2~5小時,含5小時)、50元/車?次(5小時以上),分別降為16元/車?次(2~5小時,含5小時)、40元/車?次(5小時以上);3.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由1~10元/日?件降為0.8~8元/日?件,貴重物品如文物、精密儀器、金銀製品及其他價格極高(人民幣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護物品扣留第一個月內由每日每件按其價值(以海關估算為準)的0.2%收取保管手續費降為每日每件按其價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個月以內由每日按估價的0.4%收取保管手續費降為每日按估價的0.32%收取;4.知識產權保護備案費由每件1000元降為每件800元。
(二)監管區域外監督手續費、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費、出口監管倉庫貨物監管手續費、驗車費4項收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50%,即:1.監管區域外監管手續費由每一關員每一工作日人民幣50元降為每一關員每一工作日人民幣25元;2.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費由30元降為15元;3.出口監管倉庫貨物監管手續費由按貨物離岸價的0.50向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降為按貨物離岸價的0.250向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4.驗車費由30~60元/車?次降為15~30元/車?次。
(三)口岸管理費(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批準的滿洲裏、綏芬河、二連、憑祥、東興、畹町、瑞麗、河口和深圳九個陸路口岸),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全麵下調30%,即深圳陸路口岸建設管理費由40英尺集裝箱車輛每輛次11元(往返22元)、其他車輛每輛次5.5元(往返11元)降為40英尺集裝箱車輛每輛次8元(往返16元),其他車輛每輛次4元(往返8元);其他八個陸路口岸的口岸管理或口岸過貨管理費由向貨主收取0.6元/噸降為0.42元/噸。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2項,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並改為定額核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具體收費標準。除這兩項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其他市場管理費一律取消。
(二)企業注冊登記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並由現行的按企業注冊資金比率收取,改為定額收取,另文下達。在定額收費標準文件下發之前,注冊資金總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暫按注冊資金總額的0.80收取,注冊資金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暫按注冊資金總額的0.40收取。
七、國家林業局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對批準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收費標準不降;對批準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由按其成交額的8%向供貨方收費,降為6%,對受貨方不予收費;對批準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由按其成交額的6%向供貨方收費,降為4%,對受貨方不予收費;對中醫藥生產企業收取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仍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7]2500號)執行。
八、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由每證2500元降為2200元。
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原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出境動植物和國境衛生檢疫等檢驗、檢疫費合並為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總體收費水平下調1/3。具體檢驗檢疫項目的降低幅度,依據成本變化情況可以有所不同,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重新核定後,另文下達。在核減後的具體收費標準文件下發之前,所有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出境動植物和國境衛生檢疫的檢驗、檢疫收費一律按現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布進出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9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布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95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布國境衛生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96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的2/3比例收費。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國家計委(包括原國家物價局)會同財政部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的收費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1999年10月20日
109.普通高中學費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