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等同原則的適用
經法縱覽
作者:邵盈 邵潤
摘要:隨著科技進步專利侵權的判定更為複雜,越來越多的專利侵權不再是簡單的字麵侵權,而是繁雜的等同侵權。由於等同原則本身帶有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如何使其科學的得到適用是各國構建專利製度的難題。本文著重論述了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中的適用前提和適用步驟,為等同原則在我國適用提供借鑒。
關鍵詞:等同原則專利侵權適用
專利製度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以激勵創造發明,並通過公開專利技術方案促進技術進步和創新。現代專利製度至今的三百年曆史中①一直在努力實現其目標,而現實中各式專利侵權行為阻礙專利製度目的的實現,特別是等同侵權行為,為此19世紀在美國誕生了專利等同侵權並不斷完善,而在近日其重要地位日益凸顯。等同侵權是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從權利要求的字麵意義上看不構成侵權,但該產品或方法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②即二者在實質上以相同方式實現相同功能並達到相同效果則構成等同侵權。③而等同原則應如何適用?筆者借鑒美國法中專利等同判例,認為其在專利侵權中的適用有以下內容:
一、適用前提
1997年希爾頓·戴維斯訴華納·詹金森公司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過錯隻是判定等同的情節而非構成要件。即嚴格責任與等同原則走到了一起,④而這與直接侵權行為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的趨勢一致。
專利是以公開換壟斷的具有無形性的權利,因而公開後的專利使用成本極低且易遭到隱蔽侵犯,因此等同原則的認定不以過錯為要件以達到利益均衡。此外適用過錯責任必使權利人舉證困難而使專利權形同虛設。但須明確的是嚴格責任的適用僅在判定侵權是否構成時不考慮主觀要件而在確定責任承擔方式時,主觀要件仍會影響侵權賠償數額的認定。例如希爾頓案中初審陪審團因華納公司非故意侵權而在判決中僅支持了希爾頓公司要求賠償額的20%。
二、具體適用
明確等同原則適用前提後筆者將其適用分為五步:
1、確定等同侵權的時間
判定等同侵權要為普通技術人員判斷權利要求和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等同確定一個時間點,對此各國實踐處理方法不一。英國以專利公開日為準,日本以專利申請日為準,法國則以專利侵權日為準。這些分歧給侵權人以抗辯理由而使審判困難。1997年希爾頓·戴維斯訴華納·詹金森公司案中,侵權人抗辯就充分利用該時間點。華納公司認為“等同原則應被限定在專利本身披露的等同物範圍內”,其實際就以說明書提出時來確定等同物範圍。⑤
筆者認為以侵權時為等同侵權判定時間點更為合理,因專利技術的開拓性一般在專利公告日後的若幹時間內凸顯,專利公告日或申請日時無等同物的技術,在之後可能會有與其等同的技術,將該點往後順延與等同原則目的相符。
2、界定保護範圍
專利權保護範圍是判定侵權的邏輯起點,專利權客體的非物質性使其範圍難以界定。目前以要求書所載內容為準確定其保護範圍已是各國的一致認識。由於要求書的簡潔性而須對要求書進行解釋,對此各國做法如下:
①中心界定主義:1836年《美國專利法》承認專利權不限於權利要求,而應將該其創意周圍的一定範圍都納入權利要求內,要求書隻是創意的具體特例。⑥要求書中的具體發明相等同的侵權產品仍在權利範圍內,等同原則是以專利一般規則對侵權進行的處理而非為保護權利人而有的例外救濟。該主義強化對權利人的保護而使權利處於模糊狀態,公眾無法從要求書中明確其範圍。
②周邊界定主義:其要求在解釋權利時要以要求書字麵含義進行以保證要求書的嚴肅性而保障公眾利益。但這會使本可納入保護範圍的技術特征被遺漏而無法保護權利人,侵權人易以對技術特征的非實質性改變來逃避責任。
③折中主義:前兩種做法都帶有無法克服的缺點而產生折中主義。即確定保護範圍時應以要求書為準,但說明書和附圖可用於解釋要求書。《歐洲專利公約》和我國均采取了這種做法。這可調和壟斷與競爭的矛盾,對平衡公眾利益和權利保護有重要意義,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以此確定。
3、區分技術特征並確定其數量
①技術方案的比較方法:各國對此有兩種做法,即整體比較法和逐一要素法。在美國曆史中與權利保護範圍由中心界定向周邊界定過渡相對應,比較方法也經曆了從整體向逐個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