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3 / 3)

1954年頒布的憲法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其中第94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設立並且逐步擴大各種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機關,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

1975年憲法由於深受“文革”思潮影響,存在嚴重缺陷,是一部倒退的憲法,但是仍保留了受教育權的相關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有受教育的權利。”當然,1975年憲法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微乎其微,公民的受教育權並沒有因為這部憲法的規定而得到有效的保障。

1978年憲法對此重新作了詳盡的規定,第51條指出:“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逐步增加各種類型的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設施,普及教育,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1982年憲法則在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除了具體規定,在憲法總綱中對教育的方針政策、措施途徑也作了原則性的指導和規範,為我國公民受教育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8-6]和諧社會概念的提出

2002年11月,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勝利召開了。在會上,政治報告在闡述“小康社會”的特征時,提到了六個方麵的指標,這就是“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更加殷實”。事實上,從這裏已經能夠看到和諧社會思想的萌芽,而這六個方麵的指標,就是和諧社會的思想先聲。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了新的和諧發展觀,即――“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同時,黨中央還提出,應當在全社會範圍內建立和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製度,建立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製,這些動議充分說明,我們不僅有了和諧發展觀的理論,更有作為和諧發展堅強後盾的製度保障。

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即“堅持以人為本、全麵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這個發展觀的核心就是以人為本、和諧發展,具體表現為農村與城市和諧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社會與經濟和諧發展、政治與經濟和諧發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和諧發展。十六屆四中全會在其決議中指出:“堅持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應當說,這是我黨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和諧社會”的概念。

時隔僅僅三個月,2004年12月6日,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胡錦濤總書記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他指出,當前,要把人民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作為我們工作的重點――積極擴大就業,努力完善社會保障體係,逐步理順分配關係,加快社會事業發展,維護群眾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

2005年2月,胡錦濤總書記在貴州考察時發表重要講話,他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必須從確保黨和人民事業順利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紮紮實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切實做好關心群眾生產生活的工作,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群眾正當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這已經是短短幾個月來,總書記又一次對構建和諧社會問題的強調,充分表明了黨和國家對這一工作的高度重視。

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舉行開學典禮。儀式上,胡錦濤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他說:“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自和諧社會概念提出以來最具權威的定義。

§§第九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