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
發布時間:2012-04-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製,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在部分行業開展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於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的規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其購進農產品仍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三、對部分液體乳及乳製品實行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附件2)。
四、各級財稅機關要認真組織試點各項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並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報告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
2.全國統一的部分液體乳及乳製品扣除標準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1: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
一、為加強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納入試點範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實施核定扣除辦法。
二、購進農產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農產品是指列入《農業產品征稅範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三、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四、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方法
(一)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公認標準和行業平均耗用值)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含稅,下同)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以下簡稱“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買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
2、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