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糧庫用地免稅。列入計劃的中央直屬儲備糧食庫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稅發[1998]209號)

18.三峽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國稅函[1999]845號)

19.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998]93號)

20.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255號);

21.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22.棉花購銷合同免稅。對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內進行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在2002年底前,暫免征印花稅。(國稅發[2000]36號)

23.農業投資項目免稅。農林牧漁業水利投資項目,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第3條)

24.農民免稅。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稅。(條例第2條)

25.儲備糧油房地產、車船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財稅[2001]13號)

26.儲備糧油業務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存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方當事人應照章征收印花稅。(財稅[2001]13號)

27.塌陷地墾複免稅。對因地下采煤造成種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1年以內經過回填複墾後恢複種植用途的,比照臨時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稅函[2001]178號)

28.儲備棉房地產、車船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財稅[2003]115號)

29.防汛和消防車免稅。對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高度、報訊(警)、聯絡的防訊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財稅[2001]39號、財稅[2002]83號)

30.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為了促進農業生產,減輕農民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從當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