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財產稅、行為稅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2005-8-3117:14:06來源:納稅服務網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
具體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建稅、印花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等11個稅種的稅收優惠。
1.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國稅發[1999]44號)
2.農業生產用地免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3.土地改造免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10年。(條例第6條)
4.耕地征用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5.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號)
6.漁船免稅。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征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淨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對專用於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漁生產的,免征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征用後,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入的房地產,免征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征契稅。
11.貧困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農村烈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987]27號)
12.農民新建住宅減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條例第5條、國發[1987]27號)
13.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4.災民、移民建房免稅。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5.農民搬遷建房用地免稅。農民搬遷,原宅地恢複耕地,並且新建宅地不超過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16.綜合性樞紐工程免稅。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按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占用稅的免征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