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粕類飼料減免稅。從2000年6月1日起,進口或國內生產豆粕,均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01]30號)
39.尿素先征後退。對生產銷售的尿素統一征收增值稅,並在2001年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100%?2002年增值稅退還50%,從2003年起停止退還政策。(財稅[2001]113號)
40.豆粕飼料減稅。從2000年6月1日起,進口或國內生產豆粕飼料產品,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財稅[2001]30號)
41.茴油、毛椰子油按農產品征稅。茴油和毛椰子油均屬農業初級產品,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3]426號)
42.棉花出口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棉花出口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2]28號)
43.大米、玉米、小麥出口免稅。經國務院批準,對出口大米、玉米、小麥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2]46號)
44.調高農業產品出口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列明的11種食用粉類和7種分割肉類貨物,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45.農藥出口退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對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的48種農藥出口,準予按11%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3]1158號)
46.進口糧油先征後返。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轉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所繳增值稅先征後返100%.(財稅[2001]13號)
47.進口農藥原料及中間體先征後返。對國家計劃內安排進口的農藥原料和農藥中間體實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財稅[2003]68號)
48.提高農產品進項抵扣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財稅[2002]12號文件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2]105號)
49.儲備棉財政補貼免稅。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3]115號)
50.農產品加工企業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免稅。農產品加工企業引進技術和進口農產品加工設備,符合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辦發[2002]62號)
51.個體戶銷售農產品提高起征點。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於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銷售農產品占總銷售額超過50%(含50%)的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國稅發[2003]149號)
52.“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免征增值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行期限,由北京市政府根據疫情決定。(財稅[2003]112號)
53.“非典”期間租金收入免稅。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對北京市集貿市場及具有農副產品經營業務的各類市場的主辦單位,向市場內經營蔬菜、糧油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場所、設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3]232號)
54.扶持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財稅[2004]93號)
55.農民銷售農產品不繳納增值稅。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者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者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幹政策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