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2 / 2)

3.接受委托後的主要工作

(1)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律師接受委托後,要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情況撰寫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責令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書麵請求。其基本內容包括:[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訴訟請求;[3]基本的事實與理由,尤其是原告人訴請賠償的事由與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間的因果關係;[4]相關的證據材料、證人姓名和地址等目錄;[5]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和時間。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律師可以協助或經委托人授權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應當攜帶原告人身份證明、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相關證據材料、委托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等必要文件材料。對於人民法院決定不予立案的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律師經委托人授權後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或者建議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3)指導、幫助委托人收集證據,展開調查,申請鑒定。

(4)閱卷。代理律師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可以持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及律師執業證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5)提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代理律師可以建議或者幫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

(6)參加法庭審理。代理律師通過參加法庭審理,協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

(7)參加法庭調解。代理律師可以指導委托人參加法庭調解,幫助準備調解意見,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除外。

(8)告知上訴權利。告知委托人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權提起上訴,不受相關刑事判決、裁定是否上訴、抗訴的影響。

(二)律師擔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代理人的具體工作

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的代理人,代理律師所要做的工作與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代理律師的工作大同小異,在此不再贅述,但有兩點必須注意:

(1)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通常情況下是刑事被告人,因此律師常常是身兼數職。既要擔任刑事訴訟的辯護人,同時又要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人。代理律師在參加附帶民事訴訟時,應注意身份的轉換。身份不同,訴訟地位不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中明確代理律師的代理權限,涉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等權利的行使時,需要由委托人特別授權。

(2)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是主動起訴的一方,而被告則是被動應訴的一方,因而代理律師的工作重點應針對原告方的控訴而進行反駁。

四、律師代理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他們的訴訟地位是不同的,被告人處於不利的地位,被害人處於有利的地位。然而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他們的訴訟地位卻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也應受到平等的保護。

(1)刑事、民事責任並重的問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因其行為一方麵觸犯了刑法,因而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其犯罪行為又給他人(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因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此,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能相互抵消,不能“打了不賠、賠了不打”,而應“既打又賠”,兩種責任都由被告方承擔。

(2)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附帶民事訴訟從根本上講是民事訴訟,因而它應當適用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是毫無疑問的。然而這種民事訴訟是因犯罪行為引起的,同一個行為,在刑法上是犯罪行為,在民法上又是侵權行為,而且附帶民事訴訟又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和刑事訴訟一並進行,兩者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因而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應同時適用刑事和民事方麵的實體法和程序法。